|
哈尔滨的审计活动,始于20世纪初。在近百年间,经历了清末、民国、东北沦陷、解放初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几个历史时期。由于政权更迭和战争等因素,审计活动时断时续。根据《中俄御敌互相援助条约》,沙俄于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在黑龙江、吉林地方修筑中东铁路,将哈尔滨部分区域划为铁路附属地,攫取了附属地的民政、土地、财政、税收、警察、司法等行政管理权及驻军权。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根据中日两国签订的《东三省事宜条约》,哈尔滨正式辟为商埠,对各国开放。日、英、美、法、德等国的政治势力,伴随着经济投资渗入哈尔滨,沙俄迫于各国势力的争夺,极力推行哈尔滨自治。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划出附属地部分地区成立哈尔滨自治市,设公议会、董事会,大权仍由沙俄铁路当局所操纵。自治市设监察委员会,对公议会、董事会及其管辖的商务、市政、公益等事业施行财政监察和财务监督。监察委员会委员由公议会议员中选举产生,其名额历年多寡不一,所有的审计监察事项统由监察委员会委员长作最后裁决。
经过长期的交涉和斗争,1926年,中国政府收回了铁路附属地的行政权,成立东省特别区,并在其行政长官公署下设市政管理局。同年3月,市政管理局下令解散沙俄操纵的市公议会,代之以重新建立的哈尔滨市自治临时委员会。4月,组建市监察委员会,对自治临时委员会的财政财务活动实施审计监督。随即颁布了《哈尔滨市自治临时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暂行简章》,对监察委员会的机构、人员、任务、职权、工作方法和程序、审计处理等做了明确规定,成为哈尔滨市有关审计的第一个地方法规。"简章"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自治临时委员会各科及所属机关的财务收支,办理的市政工程、供料及一切与财务预算有关的契约、物品及资产的保管,单位负责人的接交和财政预、决算等实行监察;随时检查有关帐目资料。同时还规定,自治临时委员会各机关如有投标、招标、出租、拍卖、购买物资和接收工程时,必须有监察委员现场监察。自治临时委员会各机关人员如有行为不当或造成损失浪费的,监察委员可申请监察委员会查处。11月,改设哈尔滨特别市,同时宣布解散自治临时委员会,正式成立哈尔滨特别市自治会,并成立哈尔滨特别市市政局(即政府)。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颁布了《特别市监察委员会暂行章程》,规定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直隶于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对哈尔滨特别市的财政、财务活动实施审计监督。1927年3月,由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委任了监察委员会委员长、委员并聘用了办事人员、翻译人员和技士。5月,监察委员会制订了《特别市监察委员会办事细则》,对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审查立项和监察责任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暂行章程"、"办事细则"两项地方法规的颁布,使哈尔滨市的审计监察工作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1927~1928年,监察委员会议决的议案计有337项,其中属于审计监察内容的为230项。
1929年,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对哈尔滨特别市监察委员会进行了改组,增加了委员和常务委员的名额,增设医务、工程专业监察员,扩充了内部机构。同年3月,又颁布了《修订哈尔滨特别市监察委员会暂行章程》。据此,监察委员会又制订了《修订哈尔滨特别市监察委员会办事细则》和《哈尔滨特别市监察委员会审查条例》,对人员机构、审查范围、审查方式以及处理、考核、经费来源等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监察委员会的审计监察职能和责任。1931年7月,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颁布的《修订哈尔滨特别市组织暂行条例》第七章规定,"监察委员会根据审计法之规定,审查本市各机关之支付命令及预算、财产关系之契约,购置之不动产或重要动产及其它土木工程,嗣后如经查觉有弊混情事,监察委员会与原办机关同负责任。"按照"修订暂行章程"的规定,监察委员会审计监察活动范围较广,"对哈尔滨特别市市政局一切动支公款,不分巨细,根据预算,事前监察、事后审核",并对"本(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指定之事件予以审查"。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哈尔滨市的审计监察活动,随着东北地区沦陷而中断。
1932年2月,日本侵略军占领了哈尔滨市,东北全境沦陷,旋即成立伪满洲国政权,确定哈尔滨为直隶于伪满政府的特别市。1933年,伪满政府颁布的《特别市制》规定,"特别市之会计受监察院(后改为审计部)之审计"。据此,哈尔滨特别市的岁入、岁出决算与会计的审核、审计监察,均由伪中央政府实施监督。特别市公署各科、处机构以及下属机关、市营事企业的财务收支、会计事项的审计监察,则由特别市公署授权主计科施行监督。
伪特别市公署的总务处下设主计科,负责掌管"会计之法规事项"和"监察院之审计报告事项",掌握财政预算及其执行实施监察,对日常支出做事前监察签署支付命令,监督资金运用及举借市债等事宜。由于主计科握有对特别市公署各机构及其下属机关、市营事业财务会计等审计监察的监督权力,因而主计科人员多任用日本籍官吏来把持。1936年,主计科人员最多达12人。其中:10人为日本籍,分别担任荐任科长、委任官吏,还有雇员;2人是中国人,1人为委任官吏,1人为雇员。主计科对市公署各机构和下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会计事项的审计监察,一般是奉长官之命实施检查。1938年1月,主计科对香坊国民学校(初级小学)会计事务进行审计检查,查出的具体问题有:体育会费与购书费混同记帐,2项费用超支52.57元(临时纸币)。
2月,伪市公署发布了《哈尔滨市事务分掌规程及分科规程》,调整了内部机构以及各机构的职能。由总务处管辖的主计科改辖于财务处,职能调整为7项:关于预算的编成及分送事项;关于岁出预算执行的承认事项;关于支付命令事项;关于市债事项;关于岁计金的运用事项;关于投资金事项;关于会计的审查事项。
1940年4月,根据伪市公署《哈尔滨市分股规程》的规定,细化了各科属股的职能和分管事项。主计科设主计、监察、决算等3个股,分管事项增加了金钱、物品出纳的监察,使用补助金团体的监察,会计债权书类的审查等。1941年,主计科的监察股并入主计股。1944年,依据伪市公署《分科规程改正之件》的规定,主计科从财务处管辖分离出来,直接隶属于市长官房(相当于办公厅),职能与分管事项未变。
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伪满洲国解体,其审计工作随同其伪行政体系一并消亡。
1946年1月,在苏军军管条件下,国民政府派员"接收"了哈尔滨,成立了直辖于行政院的哈尔滨市政府,沿袭国民党中央政府制定的预算法、决算法、会计法、审计法,并着手筹组审计机构。随着苏军的撤出,国民政府接收大员匆忙撤离,因而尚未组建完整的哈尔滨市政府即行解散。在此期间,没有开展审计活动。
1946年4月28日,东北民主联军进驻哈尔滨市。5月3日,成立了哈尔滨市政府,并相应地建立了政府所属的各职能机构。在市财政局内设置财务科,负责稽核审计任务,对财政预、决算进行审查,监督签署支付命令和检查会计事项。
1948年初,市财政局调整内部机构,设立审计科,科内设审计、调查2股。审计股主管财政预算的综合计算、核批和对决算的审计;调查股主管对核批事项、财务资料的汇集统计、公需品价格的调查以及财务监察等。1949年初,哈尔滨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业务分担范围》,对审计科职能范围作了补充,增加了调查了解市属工厂企业的生产情况、检查各工厂企业部门的会计2项内容。 6月,市财政局内又增设了企业稽核科,将原由审计科检查企业会计的职能,划归企业稽核科,对企业财务实施审计监督。与此同时,还在市商业局、市合作总社、市实业总公司以及哈尔滨铁路局、航运局、制糖厂、秋林公司等部分企业,先后建立了内部稽核审计组织,对各企业的财务、会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1949年,市政府在调整内部机构时,为理顺审计与财政的关系,曾经提出过2个方案:第一方案拟将审计业务从财政局职能中分离开来,设立市政府直属、平行于财政局的独立审计机构,负责全市财政收支和会计事务的审计监督业务。第二方案则是维持原状,仍在财政局内设置审计科,行使对财政预、决算及财政支出的审查和监督,对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活动实施监察审计的职能。为了与上级政府机构设置对口,最后决定实行第二方案,维持财审合一的体制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到1952年,仍然沿用财审合一的制度,由市财政局的审计科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审计科具体主管:关于审核各项经费,签报预算、核销开支和审核决算事项;关于编制员额研究以及开支标准的审定事项;关于经费开支的检查事项。1952年12月,根据东北区财政会议决定,经市政府批准,财政局的审计科改为行政事业财务科;企业稽核科改为人民经济财务科。两科原有对财政预、决算,财政收支和企业财务会计事项的审计监督和监察职能即行解除。因而对财政经济、财务会计的审计监督即行中断。随后,哈尔滨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在市财政局内设置了财政监察机构。财政监察机构成立初期,除由市财政局直接领导外,同时还接受市人事监察局的业务领导,负责对市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各单位,行使财政财务监督监察的职能。1953-1982年,哈尔滨市没有审计机构,只是通过财政监察和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专业管理,对全市的财政经济和财务会计进行监督。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迫切要求建立一个独立的、有权威性的审计机关。1982年,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发出了《关于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和《关于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职务名称的通知》。1983年4月,中共哈尔滨市委(以下简称市委)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决定,设立哈尔滨市审计局。11月,市审计局正式成立对外办公,边组建、边工作,对部分单位开展了试审。随后,市属7个区也相继设立了审计局。市辖阿城、呼兰2县,在1984年划归哈尔滨市管辖之前,已先期成立了审计局。
在改革开放中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审计机关和施行的审计制度,为哈尔滨市的审计揭开了新的一页,它与以往旧政权的审计有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审计的职能与任务,具有鲜明的独立性、综合性和广泛性。它既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实施审计监督,又对各级财政、税务、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既对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合规性审计,又对其财务收支结果和经营活动进行经济效益审计;既对财政经济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具有处理的权威性,又保护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帮助其用足用好用活在改革中出台的各项政策。
哈尔滨市在建立审计机关,实施并健全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审计的同时,还逐步在各部门和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对企业事业内部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从1984年起,又在市、区、县相继建立审计事务所,在国家审计机关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下,接受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依法承办审计查证、鉴证和咨询服务。从而形成了以国家审计为主导,连同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和面向社会咨询服务的社会审计,组成了新型的社会主义审计体系。在对全市各类审计干部普遍轮训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了试审工作,配合整党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开展专项审计、大案要案审计和审计调查,并探索对财政、税务、金融保险、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监督的途径。在开展查错纠弊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违纪违法专项审计的同时,在全国率先提出审计要以"一审二帮三见效"为指导思想,先后对市属企业的盈利大户与亏损大户进行经济效益审计试点。
1986年以后,根据审计署的统一部署,拓宽了经济监督领域。在加强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和对企业施行经济效益审计、专项审计的同时,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实行定期审计;对财政、税务、金融等经济杠杆部门进行了重点审计;为适应深化改革的需要,加强了对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经营承包、租赁经营的责任审计;重点抓了基本建设投资及财务审计、外资企业投资及财务审计等。
从1990年开始,在探索对各专业管理部门宏观监督审计新路子的基础上,加大了审计力度,对内部进行整章建制,使审计工作日臻完善和提高。对财政审计,由只限于审计财政决算,转向在决算审计的同时,监督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防患于未然;对税务审计,由单纯审计税务机关本身的财务收支,转向同时审计税收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征管环节上的漏洞和弊端,防止国家税收的跑、冒、滴、漏,强化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对金融审计,也由一般财务收支审计,转向同时对信贷资金的投向和管理、信贷政策的执行以及对保险收入、理赔实施审计监督;对其它各项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转向从微观入手,从宏观着眼,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投资项目、重点企业审计的比重。在各类审计活动中,不单纯追求审计单位、审计项目的多少,不突出强调多查违纪事项和多收缴违纪金额,而把重点放在查处重大违纪问题和加强审计调查、审计信息,着眼于对诸多微观项目的综合分析,从中发现制约全市经济发展、经济效益提高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问题,提出调查报告或审计信息,为市领导宏观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布实施后,市审计局对市、区、县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分期分批进行了全员培训,以增强审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审计质量意识及责任意识,严格按审计程序,依法进行审计,推动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进程。同时,审计机关在民主党派中聘请10位财经专家担任特约审计员,对全市审计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以增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外部约束力。
从1983年哈尔滨市审计机关建立到1990年末,7年多的时间内共审计6 308个单位,查出违反财经法纪金额62 512万元,上缴财政7 500万元。在各项审计活动中,不仅坚持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审计的原则,有效地对财政经济活动实施审计监督,而且培养锻炼了一批为政清廉、奉公守法、业务娴熟的审计干部,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促进改革开放,加速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此,哈尔滨市审计局先后被审计署评为1986年、1989年全国审计系统先进单位;哈尔滨市审计事务所,1990年被黑龙江省审计局、省社会审计协会命名为黑龙江省社会审计先进标兵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