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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计署审基字〔1985〕第88号文件的规定,从1986年开始对环境保护资金行业审计。
首先进行的是对哈尔滨市环境保护管理局1981—1985年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
经审计发现,哈尔滨市征收的排污费只有锅炉(包括窑炉)和超标排放废水2项,按国
家规定应征收的粉尘、噪音、废气、废渣等排污费尚未征收。据测算,哈尔滨市每年征收的
排污费应在2000万元左右,而1985年征收的排污费仅有882.8万元,尚不足半数。征收的排
污费在管理和使用上也存在不当之处。哈尔滨市妇产医院建院时,安排污水处理设施费11万
元,但这笔资金并没有用在污水处理设施上,而是被主体工程所占用,每天近400吨污水照
旧排入松花江内。还有哈尔滨市传染病院污水净化工程,1976年即破土动工,到1986年仍然
是个半截工程,污水之害继续蔓延。另外,局本身也有不按规定办事的问题。在留存资金的
使用上,没有按规定用于监测仪器的装备,而是多数用于业务费的支出。1985年留存环境保
护资金100万元,用于业务费支出就达60万元。同时,还挤占挪用环境保护资金60.1万元,
用于建职工宿舍、购买小汽车和拨给所属劳动服务公司作流动资金。
按着审计结果,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管理局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1.建议在1986年内摸清全市排污单位的底数,逐步扩大排污费征收面,做到依法全面
开征。
2.要求对所属各单位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投资效益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避免资金使用不当和造成损失浪费。
3.对修建职工宿舍占用的52.6万元,要按正常渠道处理或从提留的集体福利基金中扣
回;对拨给劳动服务公司作流动资金的4.9万元,要求限期收回;对购买小汽车占用的2.6
万元,要作出认真检查,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4.对用于行政经费开支的排污费银行利息收入7.5万元,要返回资金原渠道,作为环
境保护补助金;对用于职工福利支出的1万元,由职工福利基金列支。
5.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收好、管好、用好排污费,使有限资金真正在改
善环境上发挥作用。
1987年4月15日—10月20日,对哈尔滨市1986年排污费的征收、上缴及环境保护事业费
的支出情况又1次进行审计。
经审计核实,1986年全市共征收排污费972.4万元,其中属于提高征收标准费、加倍收
费、滞纳金和补偿性罚款“四小块”资金74.1万元,区属小单位收费8.4万元。除这2项资
金不作分配外,应返还给企业80%的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711.9万元。1987年按“拨改贷”
办法下拨,留给环境保护部门掌握使用的占20%,计178万元。其中应上缴省30.5万元,应
拨各区52.3万元,提取收费人员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9.7万元,哈尔滨市环境保护管
理局留用85.4万元。全年安排污染源治理项目229个,投资610.9万元。
经过1986年对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的审计,1987年哈尔滨市排污费的征收工作有所
加强,并有效地开展了“三废”的综合利用,对促进企事业单位综合利用资源、化害为利、
变废为宝,推动全市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通过审计还发现漏征、少
征排污费现象仍然存在。1986年全市应征收排污费的单位有1500多家,而实际只征收1053家,
有近三分之一的单位尚未开征。在已征收的单位中,也有少征的情况:哈尔滨肉类联合加工
厂自报污水年排放量26.3万吨,实际排放量87.4万吨,少征排污费3.4万元;哈尔滨毛织
厂年生产用煤25862吨,每吨应交排污费12元,而1986年只交烟尘排污费20.2万元,少征10.8
万元。再有,排污费核算比较混乱,收费站管征收,局财务处管拨款,两下相互脱节,不能
连续、系统地反映各单位排污费征收情况,往往出现扯皮现象。
另一方面,还查出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39.9万元,用于机关福
利性支出和购买汽车,以及劳动服务公司的不合理开支;挪用排污费存款利息收入19万元,
用于购买小轿车和无偿拨给劳动服务公司;漏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8万元。
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1.对挪用的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局机关1986年末的业务经费结余和预算外资金结余
抵补,抵补后的差额由1987年经费结余补足。
2.转到劳动服务公司帐户的环境保护补助金必须立即纠正,并归还资金原渠道。
3.局机关购买小轿车用款,要以正当的资金渠道偿还;劳动服务公司和器材供应站购
买的汽车用款,要以自有资金抵还。
4.漏缴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必须如数补缴。
5.“四小块”资金应拨给用款单位用于污染源项目治理,并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6.对排污费的征收,要改变“企业报数,环保部门收费”的做法,依据科学数据按实
征收,并建议对全市有污染单位进行一次普遍调查,保证应收尽收。
7.对排污费的会计核算,要改变“收费站管收,财务管拨”的做法,建立一套完整的、
科学的、能够连续反映各单位排污费征收情况的帐户,防止相互脱节,扯皮现象的发生。
8.对以前年度征收排污费80%部分未返还企业的应继续返还,不得扣留。
9.建议财政部门加强对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既要监督冶理污染源补
助资金的拨付,又要监督和控制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要认真核定审批用款计划,防止
乱支乱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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