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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审计工作重点的调整,1989年8月7日—9月22日,
对哈尔滨市排水设施使用管理费(排水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哈尔滨市征收排水费,最早可以追溯到1945年。这是一项固定的地方性收费。1985年6
月20日,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排水设施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制订《哈尔
滨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规定“凡向市排水管网和自设管道向经流市区江河水面排水
的单位,必须按规定逐月缴纳排水设施使用管理费”。1986年2月,市政府又以哈政发(1986)
35号文件将排水费的收费标准从原来的每吨0.04元调到0.12元,收费总额也由每年200—
3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以上。1987年、1988年的实际收费总额分别为1188、1375万元。这
项收费,主要用于市政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和泵站运转所需经费。在管理上,一直由
哈尔滨市排水事业管理处直接征收、掌管,使用时统一编报计划,由市计划委员会和哈尔滨
市财政局审定。1989年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并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截止1988年末,排水费征收面已覆盖全市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大部分个体户,征收户数达到
8107户,收费总额近1400万元,为缓解市政资金不足的困难起到很大作用。
这项费用的使用效率也很高。1987年和1988年支出总计2432万元,占收费总额的95%,
其中用于事业管理和管网维护935万元,占39%;用于设备更新改造379万元,占16%;用于
基础设施购置138万元,占6%;排水费留成246万元,占10%。它既满足排水设施维修、养
护的需要,又补充排水基础建设资金的短缺,体现出较好的社会效益。但是,通过审计也发
现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1.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收取损害排水设施附加费有
欠科学性,因为污水中有些超标污染物并不损害排水设施,许多单位对此项收费意见很大。
2.排水费在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后,上缴财政之前的银行存款利息应列入排水费却列预算外
收入。3.每年提取的10%排水费留成应作为基础发展基金和单位留用资金,但没有明文规
定基础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和留用资金的具体分配比例。4.预决算审批不及时,1988年决
算直到1989年9月尚未批复,使这项审批制度失去约束力。
对此,提出如下审计建议:
1.建议市政府对排水费收入的留成使用及分配比例,应制定明确的法规性文件,以便
有章可循。排水费存款利息应归并排水费一同管理和使用,而不应作为征收单位的预算外收
入。
2.建议市财政局加强对排水费的预决算管理,做到及时报批,严格审查,安排计划项
目要真实、明确,并做到当年计划当年完成,完不成计划的按实际列决,下年重列,坚决克
服按计划列决的倾向。
3.建议市排水事业管理处加强污水排放的监测工作,收取损害排水设施附加费应根据
污水对排水设施的损害程度确定。监测项目应有别于环境保护监测项目,切实选定那些对排
水设施有严重腐蚀,堵塞等损害性强有害物质作为监测对象,并按其可能造成损害的科学数
据作为收取损害排水设施附加费的依据。
4.建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总结,推广排水费征收管理的网络化、程序化经验,促
进哈尔滨市规费征收工作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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