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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国家和省、市拨给哈尔滨市水利工程专项资金477.7万元,当年支出389.2万
元,占投资总额的81.5%。修建灌溉和排涝工程13处,打电井109眼,新设喷灌站27处,新
增有效灌溉面积1.06万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02万亩,整修江堤3.4公里,堤防造林600
亩,有101.6公里的堤防达到省定标准。
1985年初,市审计局对全市农田水利补助费和防汛岁修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经审计发现,水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各级主管部门管理薄弱,
财务监督不力,财会人员素质较差,支付的工程款结算不及时,建设单位也不按时报帐,差
帐、错帐和违反财经纪律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正。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存在权、责脱节的
问题,工程进度缓慢,跨年度项目多,长期见不到效果。1984年,电井、喷灌和小型水利工
程只完成计划任务的50%,水利设备丢失和损坏现象相当严重,有的井房被拆,井孔被堵和
电器配件被盗。工程不配套,灌溉效益低,特别是郊区有些田间水利工程不完备,渠系不配
套,与现行的土地耕种承包到户,地块零散,种植品种不一的生产经营方式很不适应。在资
金的安排使用上,没有认真贯彻先自筹后补助的原则,国家投资多,群众自筹少,存在大家
“吃”国家的问题。此外,还发现挤占挪用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和防汛岁修费37.17万元,
虚列决算、转移资金8.25万元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并提出审计建议:
1.虚列支出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检查,坚决纠正。今后要按照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
范围与实际支出核销列决,不准弄虚作假。财政和水利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加强监督和检
查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工程效益,结余资金必须按规定使用。
2.挤占挪用的水利专项资金,必须限期归还,一时不能归还的,要作出还款计划,委
派专人负责催收。同时,要制订和完善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好用好这项资金,使其发
挥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要坚持“先用农民自筹资金,后用国家补助资金”的原则,充分
调动农民的生产建设积极性。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事,自筹资金不落实,不
应拨给补助费,以提高水利专项资金的利用率。
4.建议哈尔滨市水利局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得力的审计人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的
审计监督和对基层单位的检查指导。
1986年,国家和省、市拨给哈尔滨市水利局水利建设专项资金613.5万地,当年支出
523.1万元,修建灌溉工程79项,打电井128眼,建喷灌站3处,新增有效灌溉面积2.8万
多亩;建设治涝工程2处,新增治涝面积0.2万亩;整修江堤9公里,防洪能力有所增强。
1987年3月1日—6月30日,市审计局对哈尔滨市水利局1986年水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
计。
审计结果表明,这些水利建设工程对改变哈尔滨市农业生产条件,增强抗旱排涝能力,
提高蔬菜和粮食产量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通过审计也发现水利建设资金在管理和使用上
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挤占挪用67.6万元。其中:局属华东电器修造厂占用33万
元作流动资金,用于行政性经费支出7.7万元,购买日本吉普车1台17.5万元,为增加设计
院办公室给动迁居民购买住房和为职工住房支付的拖欠施工费共8万元,新仁灌溉站购置机
械设备1.4万元;划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11.7万元,包括不按规定提取设计费4.4万
元,虚列防汛支出和将微机退款转到预算外帐户1.4万元,拨给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3万元
转作预算外收入,堤防站将0.5万元堤防岁修费转为预算外收入,新仁灌溉站虚提施工管理
费2.4万元纳入预算外帐户;其它违纪资金11.5万元。
对此,按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决定,并提出审计建议:
1.华东电器修造厂占用的资金要限其收回,水利勘测设计院占用的购房款和为职工住
宅支付的拖欠施工费要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资金,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后归还资金原渠道。
2.预算内资金划为预算外的资金,由化转单位从预算外帐户转回预算内帐户,并按
10%处以罚款,由预算外资金或经费包干结余中支付。
3.建议哈尔滨市水利局对全市水利资金及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加强本系统的内部审计
监督,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管好用好水利专项资金。
1990年5月23日—8月31日,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对哈尔滨市水利局1989年水利专项
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进行审计。
经审计发现,哈尔滨市水利局在对资金的管理使用上存在乱支乱用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
主要有:1989年按《关于向阳涝区1989年度工程预算的批复》文件的规定,应拨给香坊区治
涝指挥部治涝工程款120万元,实际拨付116.5万元,余下3.5万元拨给不存在结算关系的
哈尔滨市基础工程公司3万元,借给哈尔滨汽轮机厂职工刘某0.5万元作为其承包商店的经
营资金;为职工购买商品房分三次付给房地产综合开发融资公司12.5万元;为本局干部高
某自行安排住房,转入新颖装饰材料商店1.6万元,被其套出现金存放在个人手中长达15个
月之久。
对此,按规定作出审计处理:
1.对支付给哈尔滨市基础工程公司的3万元,必须限期追回,用于水利工程建设上。
2.对哈尔滨汽轮机厂职工刘某借用还回的0.5万元,鉴于已列入1989年度财务决算,
决定全部没收,上缴市财政。
3.对为职工购买商品房垫付的资金,要积极筹措买房专款,归还资金原渠道,不得长
期挂帐。
4.对存放在高某个人手中的1.6万元购房现金,要立即收回并存入局财务帐户,可继
续用于买房,由局财务部门监督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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