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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审计》
 
 
第一篇 国家审计
 
 
第五章 农林水审计
 
 
第七节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
 
 
  哈尔滨市农牧企业从1988年开始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1989年2月,对哈尔滨市奶牛场
和靠河寨畜牧场进行1988年度承包经营责任审计。
  哈尔滨市奶牛场1988年承包合同规定的指标为:年末奶牛存栏900头,年产鲜奶250万公
斤,加工奶粉1500吨,年产白酒700吨,年产红砖1000万块,年销售收入1800万元,实现利
润90万元。
  经审计认定,哈尔滨市奶牛场1988年实际完成承包指标为:奶牛存栏828头,产鲜奶283
万公斤,加工奶粉1900吨,产白酒685吨,红砖1131万块,实现销售收入2173万元,实现利
润63.9万元。
  审计中发现该场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主要表现在:乱挤乱摊成本费用6.8万元,包括
应由专项资金购置的机械设备支出列入生产费用4.5万元和应由企业自有资金负担的银行贷
款逾期加息、铁路占道罚款等列入企业管理费2.3万元;请客送礼在费用中核销1.6万元,
超支招待费1.7万元;漏缴产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1.7万元;未经批准擅自购
买录像机、冰箱、沙发、毛毯、写字台、卷柜等专控商品支出1.9万元。此外,还发现库存
不实、帐物不符,盘亏14.3万元;奶牛亏损挂帐11.5万元;个人欠款和购销业务挂帐27.5
万元;发出商品未及时清理应收货款265.7万元等问题。
  对此,除按规定作出收缴漏缴税款1.7万元和罚款2.9万元的审计处理外,还对管理方
面存在的问题提出3条审计建议:
  1.全面清理各项资金、资产和物资,抓紧往来欠款的回收,对原材料库存盘亏、奶牛
亏损挂帐、管理费直接冲减当年利润等问题,要及时调整帐目,并吸取教训,搞好财务核算。
  2.严格控制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招待费用,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业务交往活动,不得支出
招待费。
  3.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避免违纪
问题再度发生。
  哈尔滨市靠河寨畜牧场1988年承包合同规定的指标为:成母猪存栏100头,育成仔猪1600
头,肥猪400头,育成肉鸡20万只,年产珍珠岩粉14万立方米,销售收入1050万元,实现利
润85万元。
  经审计查证核实,1988年成母猪存栏107头,育成仔猪2081头,肥猪465头,育成肉鸡21.6
万只,年产珍珠岩14.1万立方米,销售收入1352万元,实现利润89万元,全面和超额完成
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
  审计中发现企业管理比较混乱,财务人员素质不高,帐目差错多,历史遗留挂帐、呆帐、
死帐长期不作处理,往来公款不及时清理回收等问题。对此,审计建议:在调整好帐目差错
的基础上,对所有历史挂帐,包括呆帐、死帐要如实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处理;要
进一步完善场内承包责任制,对承包户的经济往来必须及时结算,不应长期挂帐不作处理,
对已发生的欠款,要抓紧清理回收;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事,加强内部控制,避免造
成不应有的损失。
  1990年2月7日—3月19日,对哈尔滨市奶牛场继续进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
  哈尔滨市奶牛场1989年承包合同规定的指标为:年产红砖1000块,鲜奶275万公斤,加
工奶粉1800吨,实现利润88万元。经审计核实,年产红砖1112万块,超额11.2%;年产鲜
奶322万公斤,超额17.1%;加工奶粉2129吨,超额8.2%;利润指标未完成,年度决算报
表数为亏损25.4万元,经审计核实剔除多记成本数17.3万元,实际亏损8.1万元。
  对超额完成各项生产指标,却发生亏损的事实,经审计分析为4方面原因:一是政策性
调价增加成本46.3万元。二是燃料和原材料价格上调增加成本费用1.9万元。三是电费价
格上调,增加成本费用9.2万元。四是贷款利率提高增加成本费用18.3万元。
  1990年2月13日—5月31日,对哈尔滨市靠河寨畜牧场再一次进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
  哈尔滨市靠河寨畜牧场1989年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指标为:育成肉鸡20万只,年产膨胀
珍珠岩粉10万立方米,销售收入1320万元,实现利润100万元。经审计核实,完成育成肉鸡
24.4万只,超额4.4万只;年产膨胀珍珠岩粉13.04万立方米,超额3.04万立方米;实现
销售收入1663万元,超额343万元;实现利润按该场年度决算报表体现155.1万元,扣除审
计查出的用专用基金重复冲减在企业管理费列支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
金和岗位津贴共计2.6万元,实际实现利润152.4万元。
  审计中发现用公款为职工个人垫付购车款4.7万元,转移1988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
和收取承包费共2.1万元,乱挤乱摊成本费用3万元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对此,按规定作
出审计处理:为职工个人垫付的购车款和利息要限期收回,并保证以后不发生类似问题;对
转移收入处以20%的罚款,并按规定调整帐目;因转移收入而漏缴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如数收缴;对乱挤乱摊的成本费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以30%的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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