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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审计》
 
 
第一篇 国家审计
 
 
第六章 财政税务审计
 
 
第一节 财政决算审计
 
 
  哈尔滨市的财政税务审计,从1984年开始着手准备,要求审前做好三项工作:通过多种
渠道搜集1983年度各级财政决算和以往的历史资料,以及现行的各种规章制度;对1983年度
哈尔滨市财政决算进行分析,了解和掌握哈尔滨市财政收支的变化趋势。哈尔滨市审计局广
泛搜集从1949年以来到1984年哈尔滨市财政收支资料以及近几年的财政决算和一部分区县的
财政决算,并对全市财政状况进行研究分析,做到心中有数。贯彻全国财政金融审计专业会
议精神,学习辽宁、山西省财政决算审计的经验。
  1985年,哈尔滨市财政局按着“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差额补贴、分级包干、超收分成”
新的财政管理体制,下达给南岗区财政局预算收入指标为147.2万元,实际完成233万元,超
收85.8万元;市补贴指标为1632.3万元,实际补贴1672.2万元;支出指标为1779.5万元,
实际支出1750.7万元,比预算支出指标少支出28.8万元
  1986年7月7日—7月19日,对南岗区1985年财政决算进行审计。
  经审计发现,南岗区财政局没有按规定解缴罚没收入,而是将1984年以前年度的罚没款
19.9万元全部转移到预算外收入户暂存,1985年转回预算内上缴,得退库提成4.3万元;
1985年末,南岗区财政局动用预算内资金核销11个预算外单位借款17.5万元;南岗区财政局
1985年预算外收入62.3万元,按规定应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9.3万元,当年只缴6.7
万元,欠缴2.6万元。对此,审计决定:转移罚没收入已自行纠正,不予追究;动用预算内
资金核销预算外单位借款,由南岗区财政局进行全面复查,对确属多年无力偿还的呆帐,按
制度规定补全核销手续,能够收回的借款要坚决收回,并作为当年预算内其它帐处理;欠缴
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要按规定程序补缴入库。
  1987年3月10日—8月17日,先后对动力区、香坊区、太平区、平房区1986年度财政决算
进行审计。
  1986年是哈尔滨市财政对区级财政全面放权的一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定额
补助或上解、超收分成、一定三年”的新财政管理体制。各区财政在调动增收节支积极性的
基础上,分别拿出一定的财力支持区街企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并对各项财政周转金的投放与
回收加强管理,实行预算外资金统管办法,使预算内收入和预算外收入都有较大幅度增长。
各区的财政总支出也都控制在市财政下达的指标之内,实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目标。
  1986年初,4区财政上年滚存结余474.6万元,全年财政总收为6554.9万元。其中:4
区本级财政收入为3245.8万元,比年初预算增收554.4万元,比市核定的收入基数超收1273.3
万元;市给4区补助总额为2959.3万元,包括定额补助872.1万元,一次性补助360万元,
专项补助1682.6万元,其它补助44.6万元;4区超收分成349.8万元,其中动力区90.2万
元,香坊区98.3万元,太平区118.2万元,平房区43.1万元。4区财政总支出为6538.2万
元。其中:区本级支出5262万元,占预算的94.3%,上解支出1276.2万元。1986年末,4
区滚存结余491.3万元。其中:动力区结余40.6万元,香坊区结余147.7万元,太平区结
余191.6万元,平房区结余111.4万元。
  经审计查证核实,4区财政局都存在程度不同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主要表现在:4区财
政局1986年收取的事业金、管理费、占挖道费分成、动迁管理费和会计班学杂费等预算外收
入总额为250.9万元,按规定应缴纳15%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37.6万元,已缴5.8万
元,漏缴或欠缴31.8万元,其中动力区10.1万元,香坊区13.6万元,太平区6.6万元,
平房区1.5万元;对4区基本建设投资审查,1985—1986年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包括财政自
筹)修建办公楼和宿舍,累计投资335.7万元,按规定应缴纳10%的建筑税33.6万元,已
缴3.4万元,漏缴或欠缴30.2万元,其中动力区5.3万元,香坊区8.9万元,太平区10万
元,平房区6万元;动力区和平房区财政局虚列支出53.2万元,其中动力区财政局虚列肉价
补贴6.3万元,建房费6万元、行政经费1万元、基本建设支出35万元、区政府办公室虚列取
暖费4.7万元;平房区财政局虚列国库券经费支出0.2万元;太平区财政局1986年预算外暂
存挂帐办公楼基本建设结余款7.8万元,1986年以前学杂费收入5.5万元,太平沙场沙底子
款0.3万元,其它收入4.7万元,共计18.3万元没有及时清理列入收入帐;动力区和太平
区财政局挪用企业上交事业金44.1万元,其中动力区挪用43.6万元建办公楼、宿舍和搞福
利,太平区挪用0.5万元为职工建房;平房区财政局1984年从财政预算内借给非预算单位西
南贸易公司5万元作流动资金;太平区和平房区财政局1986年随经费拨款拨出基本建设投资
49.1万元,而当年只列基本建设支出33.9万元,其余15.2万元挤列在行政管理费中。
  对审计查出的上述问题,按规定作出如下审计处理:漏缴或欠缴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
金和建筑税,必须如数全额补缴入库;动力区虚列的建房费、肉价补贴、基本建设支出和平
房区虚列的国库券经费支出,鉴于市财政局对各区1986年财政决算已经批复,要求市财政相
应调整1987年原科目预算;太平区应收未收的预算外收入,要求限期清理,调整帐目,分别
列收;动力区和太平区挪用的事业金,有关人员要作深刻检查,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
题;太平、平房区基本建设支出挤列行政经费问题,鉴于财政决算已批复,2区可在调增1987
年基本建设支出的同时,相应调减行政经费支出。
  1988年4月11日—8月3日,先后对呼兰县、阿城市和道里区、道外区1987年度财政决算
进行审计。
  1987年,哈尔滨市财政对各区、县(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定额补助、超收
分成”的财政体制,其中对呼兰县和道外区实行“定额补贴”,对阿城市实行“总额分成”,
对道里区实行“定额上解”。各区、县(市)1987年财政收入有较大增长,财政支出基本上
控制在预算指标内,实现了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通过审计2区、2县(市)1987年度财政决算,发现有以下问题:
    1.呼兰县应收未收各项税金77.3万元。据对20户国营预算内工业企业1987年度财务决
算报表审核,有14个单位漏缴、欠缴税款,至1987年末累计欠缴税款157.8万元,其中当年
新发生的欠缴税款几乎占一半,影响了全县财政决算的平衡。
  2.阿城市用原有产品利润还贷,减少财政收入34.6万元。
  3.区、县(市)1986、1987两年财政各项预算外收入618.4万元,按规定应缴能源交
通重点建设基金92.8万元,只缴库25万元,漏缴67.8万元。
  4.区、县(市)政府等12个单位1986—1987年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建办公楼及职工住宅,
累计完成投资1116.9万元,按规定应征计划内投资建筑税111.7万元,只缴纳23.3万元,
漏缴91.7万元。
  5.1987年哈尔滨市财政局拨给呼兰县专项简易建筑费20万元,计划用于改建呼兰县第
六粮店及第二粮库打井,呼兰县粮食局并设有拨给使用单位,而是全部截留用于建局办公楼。
  6.呼兰县和道里区基本建设支出挤占事业费及差价补贴50万元。其中:呼兰县燃料公
司将20万元民用煤差价补贴用于新建南市煤炭商店,道里区文化局将30万元文化事业费用于
新建文化娱乐中心。
  7.阿城市财政局挪用预算内资金借给非预算单位61.8万元。其中:借邮电局35万元,
人民银行15万元,外贸公司6.5万元,汽车公司3.8万元,麦芽厂1.5万元。分别用于搞基
本建设,购车或作流动资金。
  8.阿城市种子公司建营业室和住宅挤占挪用生产发展良种储备专项资金16.6万元。
  9.道里区财政局挤占水利事业费5.8万元,用于弥补购车款不足。
  10.道里区财政局虚报行政管理费包干结余156万元,造成1987年财政决算不实。
  对审计查出的上述问题,按照财政部〔1987〕财预字第163号文件,哈尔滨市财政局
《关于1987年财政决算编审工作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作
出审计处理:
  1.呼兰县应收未收的各项税金,必须在年末前将1987年漏欠的税款全部征收入库,以
利于平衡1988年财政决算。
  2.道里区、道外区、呼兰县、阿城市漏缴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必须如
数补缴入库。
  3.呼兰县粮食局截留挪用的简易建筑费,要求从1988年自筹资金建职工宿舍中换建第
六粮店,以抵补简易建筑费。
  4.呼兰县和道里区基本建设支出挤占价差补贴及文化事业费,决定由1988年预算抵减
基本建设列支指标。
  5.阿城市财政局挪用预算资金借给非预算单位,必须如数追回,并吸取教训,保证今
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6.挤占事业费和挪用流动资金购车,除追还挤占挪用的资金外,还处以10%的罚款。
  7.道里区财政局虚报行政管理费包干结余,要在1988年末前调减行政管理费预算,同
时调增其它各项事业费。
  1989年3月2日—6月15日,分别对南岗区、香坊区和呼兰县1988年财政决算进行审计。
  这2区、1县1988年初预算财政收入8948万元,全年实现1004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112.2%,超收1095万元;预算财政支出11783万元,全年实际支出10958万元,为预算的93%,
实现了增收节支。1988年哈尔滨市给2区1县补助总额为5957万元。南岗、香坊2区上解支出
4141万元。2区1县滚存结余1706万元,净结余713万元,其中呼兰县赤字319万元。
  经审计查明,2区1县财政决算存在以下问题:
  1.南岗区物价局1988年收取罚没收入210.7万元,当年只上缴150万元,其余60.7万
元挂帐未缴。
  2.呼兰县工业局将财政拨付给其所属企业的肉价补贴款5.1万元截留,转入本局“福
利费”帐户。
  3.南岗区工商局市场管理费收入欠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4.1万元,香坊区工商局
房产租赁费收入漏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3.2万元,呼兰县财政局预算外折旧基金收入漏
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2.6万元。
  4.南岗区市政局建办公楼,应缴未缴建筑税2.3万元,香坊区政府建办公楼,漏缴建
筑税11万元,呼兰县委、外贸局等7个单位合资建综合楼,县粮食局集资建职工住宅,县乳
品厂新建二车间和办公楼,共漏缴建筑税17.8万元。
  5.香坊区工商局出租部分办公楼收取租赁收入24.7万元,漏缴房产税2.9万元。
  6.南岗区财政局1988年末仍挂存1985年前借出而未收回的农业税款4.3万元。
  7.南岗区、香坊区、呼兰县虚列支出151.4万元。其中:南岗区虚列30.4万元,香坊
区虚列10.4万元,呼兰县虚列110.6万元。
  8.呼兰县在财政连年赤字的情况下,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承租5台日本产
“尼桑”大吉普车,每台年租金2.4万元,至1988年末,县财政从行政经费中累计支付租车
费22.5万元。
  9.南岗区、呼兰县挤占挪用城市维护费31.1万元。其中:南岗区市政局列支建办公楼
6万元,呼兰县第二水场将财政拨给的25.1万元多次借出挪作他用。
  10.南岗区财政局挪用预算外专户储存资金50万元,垫付自筹基本建设存款,坐支专户
储存资金20万元,私设“小金库”1.5万元,擅自购买专控商品4.8万元。
  此项审计共查出违反财经纪律资金430.9万元。其中:呼兰县219万元,南岗区184.2
万元,香坊区27.7万元。对2区1县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分别按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共收缴
违纪资金138.8万元,减少财政拨款和补贴95.3万元,调整帐目110.6万元,罚款及其它
处理86.2万元。
  1990年3月1日—12月28日,先后对道外区、平房区、太平区和阿城市1989年度财政决算
进行审计。
  1989年初,3区1市上年财政滚存结余882.3万元,本年财政总收入25610.7万元。其中:
3区1市本级财政收入19053.6万元,比年初预算增收1649.5万元,哈尔滨市给3区1市补助
总额6557.1万元。1989年3区1市财政总支出25111.1万元。其中:本级支出15715.9万元,
比年初预算增支2512.3万元,上解9395.2万元。1989年末,3区1市滚存结余1321.9万元。
其中:道外区结余473万元,太平区结余517.9万元,平房区结余195.3万元,阿城市结余
135.7万元。
  经审计查明,道外区、太平区、平房区、阿城市1989年度财政决算存在以下问题:
  道外区、太平区、平房区、阿城市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执罚部门截留应缴各种罚
没款30.3万元,其中道外区0.2万元,太平区3.3万元,平房区15.8万元,阿城市11万元;
3区1市1989年财政预算外各项收入18079.9万元,按规定应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2715
万元,只缴703万元,漏缴2012万元,其中道外区漏缴86.6万元,太平区漏缴53.5万元,
平房区漏缴21.7万元,阿城市漏缴39.4万元;按规定还应缴纳预算调节基金87.3万元,
只缴0.2万元,漏缴87.1万元,其中道外区漏缴46.5万元,太平区漏缴25.4万元,平房
区漏缴3.4万元,阿城市漏缴11.7万元;平房区和阿城市1988、1989年自筹资金建办公楼、
机关食堂,漏缴建筑税分别为5.4万元、3.2万元;道外区以拨代支、虚列城市维护费支出
84.1万元,太平区虚列公用经费购置费支出7万元,修缮费支出1.1万元;太平区挪用生产
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2.8万元,阿城市挪用商品粮基地资金7万元,借给果汁厂购原材
料,阿城市挪用电费附加收入27.1万元,为市直各委、办、局17名干部购建住房;平房区
园林局违反预算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储存的规定,坐收坐支7.8万元;太平区和阿城市
违反现金管理的规定,超限额储存现金1.5万元。
  审计结束,按规定分别作出审计处理,对漏缴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
以及截留收入,全额补缴或收缴入库;对挪用专项资金、虚列支出等,除调整帐目外,还处
以10—20%的罚款。
  此项审计被评为全省优秀审计项目,并获得省财政审计单项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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