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5年7月13日—8月30日,对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1984年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
对阿城、呼兰2县支行、道外等3个区办事处和分行机关的财务决算进行重点抽查。
经审计发现,阿城县支行1984年实际收入233.1万元,年末决算只汇总191.1万元,下
甩42万元挂在所属平山营业所户头上;道外办事处1984年从广州购进1台日本产客货两用车,
支出6.15万元,在钞币运送费中列支;虚列公用经费支出3.2万元,在暂收款帐户挂帐。
对此,审计决定:对阿城县支行下甩42万元问题,要调整1984年决算,并补缴营业税;对道
外办事处在钞币运送费中列支的购车款,应在费用中剔除,并调整1984年决算;对虚列支出
的公用经费,就地如数缴入中央金库。
1986年1月20日—3月30日,对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及所属信托投资公司1984—
1985年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对分行营业部、和兴路办事处、南四办事处等进行重点抽查。
经审计查证核实,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1984—1985年财务决算存在下列问题:
1.乱挤乱摊成本费用52.8万元,包括市分行1985年在管理费中核销的房屋修缮费31.7
万元,和兴路办事处1984年在管理费中列支的房屋修缮费6万元和分行营业部1984年和1985
年分别在管理费中核销的大型冷冻设备、东风140型汽车购置款1万元,信托投资公司在管理
费中列支的购面包车价款11.5万元和复印机支出2.64万元。2.市分行动用信贷资金631万
元作为自筹基本建设投资。3.1985年实行自费工资改革时,市分行挪用信贷资金36万元,
为职工补发和支付新增工资。4.分行营业部截留代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发行业务收取的手
续费1万元,并转到本行青年冰棍厂作福利性开支。5.分行营业部、南四办事处、大直办事
处分别将结算罚款提成、信息收入提成、货币管理罚款提成等计0.4万元,提出现金存入储
蓄所,形成公款私存的“小金库”。6.1985年为解决职工建房资金,以老干部离、退休、
退职费名义在非营业支出中列支50万元,其中和兴路办事处20万元,市分行20万元,安埠办
事处8万元,呼兰县支行和阿城县支行各1万元。7.信托投资公司1985年信用担保收入15.3
万元,提取信用担保风险基金12.4万元,其余分到14个办事处作为主任基金、集体福利基
金和奖励基金,漏缴税金0.76万元。
对此,审计决定:市分行和和兴路办事处在管理费中核销的房屋修缮费,以及以老干部
离退休、退职费名义在非营业支出中列支的款项,鉴于经中国工商银行同意,由市分行报请
中国工商银行与财政部协商解决或由中国工商银行拨专款纠正;分行营业部在管理费中列支
的大型冷冻设备和汽车购置款,信托投资公司在管理费中列支的面包车和复印机购置款,由
专用基金支付,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市分行动用信贷资金作为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挪用信贷
资金为职工补发的工资,必须用利润留成冲回,将信贷资金归还原渠道;分行营业部、南四
办事处、大直办事处截留各项提成私设“小金库”,必须分别转回有关帐户,并按规定使用;
信托投资公司信用担保收入拨给14个办事处作福利、奖励基金部分而漏缴的税金,从利润留
成中支付,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1987年2月6日—6月26日,6月29日—10月12日,8月13日—12月29日,先后对中国人民
银行哈尔滨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哈尔滨市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1985和1986年财务收支与决算进行审计。
经审计查证核实,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1985年提取折旧基金21.9万元,应缴纳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3.3万元,全部漏缴;1986年黄金政策性提价,所属集体性质的东祥
金店库存黄金增值65.8万元,本应收归国家所有,却全部留给金店;1985—1986年扩大费
用开支范围,乱挤乱摊成本费用14万元;1985—1986年转移房租收入和肉价补贴6.6万元;
以拨作支,虚列营业支出1.5万元。
经审计查证核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哈尔滨市分行1985—1986年截留代扣建筑税手续费
32.2万元,其中转入发展基金15.6万元,用于发放奖金3.2万元,暂收款挂帐13.4万元;
截留代售有奖债券手续费和逾期未领奖金21.6万元,用于建职工住宅投资20万元,其余挂
帐;截留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2.3万元,用于办公室和宿舍的建设投资;截留凭证费、商业
网点建设和教育集资手续费4.9万元,全部转入发展基金;扩大开支范围、挤摊费用、虚列
支出13.3万元;新建办公楼和职工宿舍累计支出448万元,按规定应缴纳10%的建筑税,扣
除已缴的0.8万元,尚漏缴44万元,1985年超发奖金8.9万元,漏缴奖金税5.1万元;1985
年实现各项留利176.3万元,应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26.4万元,扣除已缴的9.6万
元,尚欠缴16.8万元;挪用信贷资金垫付应上缴的咨询收入29.7万元;建设办公大楼、中
医街职工宿舍和太阳岛休养所超计划建筑面积4124平方米,超计划投资284.4万元;坐收坐
支现金8.6万元,擅自购买彩电、录像机等专控商品。
经审计查证核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1985—1986年扩大开支范围,乱挤
乱摊成本费用82.3万元;2年新增专用基金185.9万元,应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27.9
万元,已缴22.9万元,尚欠缴5万元;2年超发奖金4.1万元,按规定应缴纳奖金税1.2万元,
只缴0.3万元,漏缴0.9万元;挪用保险基金,垫付基本建设支出384万元,为所属集体企业
购置固定资产120万元,为职工垫付保险费4.7万元;香坊办事处开假保险费收据,吃无赔偿
优待回扣2.2万元。
审计终结,对审计查实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分别按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对人民银行、
建设银行、保险公司漏缴、欠缴的各项税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全额补缴入库;对挤
占费用购置的录像机、电子设备、摩托车、食堂设备、办公用房等,由专用基金列支并冲减
各项费用;对保险公司香坊办事处开假保险费收据、吃无赔偿优待回扣,处以罚款和没收2
万元上缴国库;对建设银行截留代售有奖债券逾期未领的奖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由留成基
金弥补,连同应付挂帐一并转入1987年非营业收入,相应增加利润;挪用信贷资金垫付应上
缴的咨询收入,用利润留成补足归还原渠道;对保险公司挪用保险基金垫付的职工保险费,
全部扣回,为集体企业购置固定资产,从挪用之日起计收利息并入1987年收入;对人民银行
留给东祥金店黄金涨价收入,划归行财务,并入1987年“金银买卖收入”帐户;对建设银行
截留手续费和各级财政委托贷款利息分成,超基本建设计划投资,报审计署和与有关部门协
商后处理;对保险公司挪用保险基金垫付基本建设支出,应请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费列
支指标或专项拨款,不足部分由利润留成抵补;对人民银行、建设银行截留房租、肉价补贴
及虚列支出等,鉴于在审前已自查说明并自行纠正,不再作处理。
1988年8月9日—9月15日,对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及所属支行、办事处1987年财
务决算进行审计。
经审计查明,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1987年财务收支存在严重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
主要表现在:截留1985—1987年应进入非营业收入的代理人民银行委托业务手续费和信托投
资公司委托业务手续费22.6万元,分别转入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工会帐
户;市分行及所属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太平办事处、阿城支行挤占成本费用28.9万
元;挪用信贷资金垫付房租费和各项福利性支出61.7万元,其中有垫付的1985年调整工资
款10.7万元,1985年前基本建设工程未决款、职工液化汽罐款8万元,以及香坊办事处为扩
大储蓄网点,租用香坊宾馆、肉类商店房屋、一次付出10年和20年的租金43万元;阿城支行
将收取的职工宿舍集资款11.2万元、太平办事处将微型车变价收入0.8万元,以个人名义
存入储蓄所;市分行1987年利润留成和其它收入391.6万元,应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58.7万元,已缴57.9万元,欠缴0.8万元,超发奖金7.9万元,漏缴奖金税1.6万地;太
平办事处漏缴建筑税11.7万元,漏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0.3万元;香坊办事处漏缴建
筑税9.3万元,阿城支行漏缴建筑税2万元;道里、香坊办事处未经批准擅自购买复印机、
沙发、照像机等专控商品5.2万元。对此,审计决定:截留的收入用专用基金列支,调增
1989年收入;挤占成本费用建职工宿舍、车库工程款、载波电话及供电工程款,要用专用基金
列支并调整帐目;用专项贷款搞基本建设的利息支出挤入成本费用,由发展基金列支,冲减
1989年利息支出;扩大开支范围,在费用中列支的固定资产购置费、锅炉安装费,由发展基
金列支,冲减费用支出;在费用中列支的职工秋菜补贴和其它福利开支,计入奖金总额,缴
纳奖金税,由奖励基金列支并冲减费用;挪用信贷资金垫付房租费及各项福利性支出,由1989
年利润留成抵补,归信贷资金原渠道;截留集资款和微型车变价收入公款私存,必须立即纠
正并入帐;欠缴、漏缴各项税金和附加费、全部由专用基金列支补缴入库;违反规定擅自购
买专控商品,处以10%罚款,并补办控购手续。
1989年1月13日—6月12日,按照审计署的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开展1988年度税收财务
物价大检查的要求,先后对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中国
银行滨江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1988年财务收支和决算进行审计。
以中国银行滨江分行1988年财务收支审计为例,发现这家分行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比较严
重,主要表现在:虚列各项支出163.6万元,包括准备发行有奖储蓄券预计利息支出116.6
万元,委托业务代办费支出14.1万元,钞币运送费、车燃费支出5万元,固定资产修理费支
出27万元,安全保卫费支出0.6万元,凭证费收入未冲减凭证费支出0.3万元;隐瞒保函手
续费收入、空头罚款收入、他行转来的手续费收入2.1万元;挪用信贷资金158万元,用于
垫付购置储蓄所,各种仪器及装修等项支出;擅自提高标准,滥发补贴、实物3.6万元;滨
江分行阿城支行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用大额现金结算,一次付给阿城市某街道办事处现金3
万元,作为储蓄所用房投资。
针对审计查明的上述违纪问题,按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对虚列的预计有奖储蓄利息支出,
鉴于1989年将继续办理有奖储蓄业务,决定免于处罚,对虚列的委托业务代办费、钞币运送
费、车燃费、安全保卫费和应冲未冲凭证费,分别由“金融机构往来”及“应收及暂付款项”
帐户列支,冲减1989年费用支出;对隐匿保函手续费、委托业务手续费及空头罚款收入,要
调整帐目,增加1989年营业收入;对挪用信贷资金购置储蓄所,各种仪器及装修等项支出,
用利润留成或申请专项资金归还,保证信贷资金的完整性;对擅自提高标准、滥发补贴、实
物的支出,计入奖金总额,并将欠缴的奖金税补缴入库;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用大额现金
结算,处以10%的罚款。
1990年2月19日—9月29日和1990年11月3日—11月28日,分别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哈尔
滨市分行1989年度财务决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1990年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经审计查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哈尔滨市分行1989年擅自提取发行金融债券手续费6万
元并摊入成本费用,全部用于发放职工各种补贴;挪用信贷资金24.1万元,垫付职工住房
款及大米、白菜、液化气罐等支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1990年挤占成本费用
0.8万元,分别用于职工住宅看房费、职工子女学费、工会活动费等项支出;动用保险准备
金620.7万元(包括1987年以前发生的历年滚存金额507.6万元),垫付基本建设、购置固
定资产和职工福利支出;少缴应当上缴国家的收入7.6万元。
对此,审计决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哈尔滨市分行挤占成本费用,擅自提取发行金融债
券手续费,冲转有关帐目,调增当年利润,并处以10%的罚款;对挪用的信贷资金,用专用
基金列支,归还信贷资金原渠道,并处以10%的罚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挤
占的成本费用,收缴由此而减少应上缴国家收入部分,并处以10%的罚款;动用保险准备金
垫付的基本建设,购置固定资产和职工福利支出,要用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归还1987年
以前发生的基本建设挂帐,1987年以后新增挂帐,立即用生产发展基金归还,同时处以违纪
金额每天万分之五的罚款;少缴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全额收缴,并处以10%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