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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审计》
 
 
第一篇 国家审计
 
 
第十章 信访专案审计和其它专项审计
 
 
第一节 信访专案审计
 
 
  哈尔滨市第一件信访专案审计,是在1983年11月21日—12月9日按照黑龙江省省长陈雷
对一封群众来信的批示进行的。信中反映哈尔滨市风机厂1983年1—9月虚报产值70万元;委
托外单位代加工的零部件和活动房子应付加工费22.4万元应计入成本而没有计入;买衬衣、
罐头、糖果等物品送礼,开假发票报销;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经审计查证
核实,哈尔滨市风机厂1983年1—9月,完成工业总产值169万元,上报220万元,多报51万元。
这是按照哈尔滨市机电工业公司1982年留后手的通知甩在1983年的产值,不是风机厂擅自虚
报产值。外委加工零部件和活动房子已列入销售收入,按规定应计入成本,而这个厂只把售
出后取得的发票6.9万元计入成本,虚盈15.5万元。同时还查明,哈尔滨市风机厂1983年1
—9月销售风机应转销售成本76.5万元,实际只转67.3万元,少转9.2万元,如将以上漏
转和少转的24.7万元都转入销售成本,这个厂不仅不盈利,反而亏损13.2万元。1983年上
半年奖励会上发给职工的食品和在天津订货会上送的纪念品,在江滨食杂店开的“劳保用品”
的假发票列入产品成本,这个厂还以供应、销售人员每人每月4元加班费和15元补助费名义
套取现金存入“小金库”,大部分用于请客送礼等支出。审后,对哈尔滨市风机厂虚盈实亏,
开假发票挤摊成本,私设“小金库”等违纪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
也分别写出书面检查,同时还形成《审计鉴证报告》报送陈雷省长和抄送企业主管部门。
  1985年,正当“纠正新的不正之风”和整党工作深入发展之时,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也日
渐增多。同年10月23日市审计局开始对人民来信反映道里区工业公司的问题进行查证核实。
经1个多月的深入调查,反复核实证明,信中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具体查证结果如下:
  1.从1984—1985年8月,道里区工业公司发放各种奖金、实物9.1万元,其中1984年发
2.6万元,1985年1—8月发6.5万元。2年合计人均得奖3313元,相当于51个月的平均工资。
公司领导的奖金基数又为一般职工的3倍。仅1985年1—8月书记得奖达5034元,经理得奖5666
元,副经理得奖4654元。按国务院〔1984〕186号文件规定,超发奖金8.1万元。
  2.从1984年5月—1985年1月,道里区工业公司3次动用公款1.78万元,以职工个人名
义在所属企业入股,每人分得红利100元。
  3.道里区工业公司1984年在3个帐户列支不合理管理费11万元。已列支和节余的管理费
共计漏缴所得税5.1万元。
  4.道里区工业公司截留应缴区财政的事业金近3.6万元。
  5.道里区工业公司1984年将生产发展基金转作公益金2.4万多元。
  针对上述问题,按规定作出审计处理:超发奖金,限期如数追回;公款入股及个人分得
的红利,全部予以纠正;漏缴税款和截留应缴财政的事业金,限期如数补缴。鉴于在整党中
对主要责任人已作处理,审计不另追究。
  1985年10月初,市纪检委转来9人联名的举报信,揭发哈尔滨市第二轻工业局所属水处
理设备制造厂副厂长高某倒卖汽车、冒领工资、贪污公款等问题。1985年10月7日—10月22
日,对信中反映的问题一一进行查证核实,其结果如下:1984年10月15日,经厂领导班子集
体商量决定,将本厂的“辽宁2号”和“扬州140”汽车卖给辽宁省瓦房店一个体户,售价1.1
万元,对方只付给1万元现金,高副厂长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所,其中支出9800元用于1984
年12月份职工工资,余额仍存在个人储蓄折中,一直未作帐务处理。这个厂从1981—1984年
私刻假名章、冒领工资4619.73元,发放奖金所剩余额1240元,处理小电风扇和塑料泵收入
1260元,卖废塑料收入1950元,以及给职工分的大米、花生、豆油等扣回的现金1498.80元,
全部未入帐由副厂长个人掌管,副厂长自称用于请客送礼支出,却没有任何凭据可以证明,
无法查清。经与企业主管部门——哈尔滨市家用电器公司交换意见,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
一步查证核实,哈尔滨市审计局同意将此案移交给家用电器公司继续查实结案按规定处理。
  1986年3月22日,市委办公厅转来市委副书记王人生批示举报哈尔滨市标准件工业公司
弄虚作假、截留利润、侵占国家利益的群众来信,哈尔滨市审计局于1986年3月31日—4月12
日对哈尔滨市标准件工业公司涉及举报信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专项审计。
  经审计查证核实,哈尔滨市标准件工业公司1983年经哈尔滨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兴建2300
平方米职工住宅,而这个公司却擅自将建筑面积扩大到7860平方米,由于没有资金来源,竟
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采取开假发票、假付款、假入库、假出库的手段将39.4万元直接计
入生产成本,实属截留国家利润。哈尔滨市标准件工业公司1982年经哈尔滨市机电冶金工业
局批准给公司党委书记和经理各买1套住房,先后共支出9.6万元。其中:从所属远大螺丝
商店借支1.5万元,从福利费中支出2.1万元,其余6万元是从应付款中应付未付给太原钢
厂的材料款支付的,属于挪用生产资金。公司在1984—1985年,与所属远大螺丝商签订承包
合同,2年上缴利润32万元,但没有纳入利润总额内上缴和按比例分配,全部转入福利基金,
并从中用于建房支出21万元。此外,远大螺丝商店除正常发工资和奖金外,还提取个人承包
费5.8万元,其中已发给承包者3.3万元。
  审后,向市委办公厅提出《审计报告》,并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对建职工
住宅挤占生产成本的39.4万元,限期上缴市财政;为公司党委书记和经理买房挪用的应付
货款6万元,用自有资金归还并调整帐目;远大螺丝商店上交公司的承包利润直接转入的福
利基金,应纳入公司利润总额重新核算和按比例分配,并相应调整好帐目;远大螺丝商店提
取的个人承包费,承包者个人所得部分应按税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建议市委批转有关部
门,对参与策划弄虚作假,截留利润、侵占国家利益的当事人予以适当处分。
  1986年7月,从《人民日报》社转来经市政府信访办公室批办的举报哈尔滨市税务局太
平分局干部以权谋私、截留税款的署名信,哈尔滨市审计局于1986年8月25日开始查证核实,
先后查证23个单位,取得如下结果:
  1.反映太平区税务干部截留国税3万元,长期存放在数单位周转使用问题,经查实:太
平税务分局副科长姜某,专管员李某指使太平区城市建设工程队以“上缴税款”的方法将
1980—1982年应缴税款3万元分别转借给太平区蔬菜商店5000元,太平区环卫鞋帽服装商店2
万元,太平冰棍厂5000元,后又转借给木制品加工厂、哈尔滨第一机器制造厂职业中学附属
工厂、亚美服装厂等9个单位周转长达4年之久。
  2.反映税务周转金借还中存在问题,经查实:1979年以来,5户借用税务周转金的单位
已有4户先后归还,未发现任何问题,只有亚美服装厂1984年借税务周转金1万元,经太平区
税务分局凭会计报表擅自退库工商税1万元,使其归还税务周转金。
  3.反映税务干部在春城汽车旅店入股问题,经查实:1984年3月,春城汽车旅店决定集
资修建暖库,按年6‰付利息,年终按7.8%分红。太平税务分局姜、郭、李某分别交集资
款2000元、1200元、1000元,年末分别获得利息和红利276元、165元、138元,且本利1次退
清,与本店职工享受同等待遇,没有额外的特殊照顾。
  4.反映姜、李某以权谋私、收取财物问题,经查实:太平区电视天线电器设备厂1983
年以假名开工资给姜、李各120元,姜、李未收,工厂用于招待客人;1984年初,这个厂购
买一批毛料警服,经会计和出纳员送给姜、李2.5米毛料,合人民币76元,另给高某1套警
服,合人民币32元。
  5.反映亚美服装厂偷漏税款问题,经查实:亚美服装厂1981—1985年偷漏税款7.1万
多元,太平税务分局作专案审查,并收缴入库。
  审计查结后,经与哈尔滨市税务局交换意见,决定将此案交由哈尔滨市税务局处理。哈
尔滨市税务局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对太平分局副科长姜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太平局税务
专管员李某在全局大会上点名批评;对截留、挪用的3万税款,立即催缴入库。
  1987年9月,根据群众举报太平木材站经济往来帐目不清的问题进行查证核实,结果如
下:
  1.反映“1985年卖旧大客车收现金2.3万元是否入帐”问题,经查实:1985年12月和
1986年3月分别收到宾县青阳乡青河村农民贾成华购车款1.4万元和0.9万元现金,并及时
存入银行专用基金帐户,1986年6月26日冲减了更新大客车款。
  2.反映“出租车库、仓库、食堂收取现金2万多元”问题,经查实:1986—1987年出租
车库、仓库和食堂共收入现金17250元,其中9800元存入帐外“小金库”,5000元存入所属
木制品加工厂,其余作营业外收入入帐。
  3.反映“打空头作业承认、冒领现金3万多元”问题,经查实:太平木材站几年来打搬
运木材承认839万立方米,套取现金和支票计28252.80元,其中为职工搞福利支出14475元,
为职工自建公助住房补助支出6362.01元,其余存入“小金库”。1987年8月,哈尔滨木材
公司发现后,通过调帐作了纠正,并相应冲减费用。
  4.反映“加工节约奖、干部承包奖提取现金未发”问题,经查实:1986年共提取原材
料节约奖1815.36元,先入“小金库”,后按市木材公司意见在“其它往来”帐户挂帐。
  5.反映“从工人作业报酬中抽取现金”问题,经查实:1986年1月—1987年7月,从工
人作业报酬中扣留现金16114.68元,用于支付业务联系费、外出补助、卸车罚款等7837.99
元,其余存入“小金库”。
  6.反映“1986年基本建设超支”问题,经查实:1986年基本建设超支17338.90元,并
全部摊入费用。
  7.反映“站经理和会计股长为自己转购房款”问题,经查实:站经理属站内动迁户串
房,会计股长按“住房集资通知书”在福利费中转房款8064元都经市木材公司批准不属违纪。
  8.反映“购买旅社用款”问题,经查实,1986年10月,太平木材站买旅社1处,价值13.3
万元。其中:动用流动资金5.5万元,销售款2.8万元,所属木制品加工厂垫付5万元。
  9.反映“国营、集体均设黑金库”问题,经查实:太平木材站的“小金库”共收入
60745.48元,1987年8月按市木材公司意见作了纠正处理,其16855.90元入营业外收入,还木
制品加工厂2464.32元,挂往来帐5391.84元,发给职工生产奖7780.62元,剩余28252.80
元归还资金原渠道。所属集体企业木制品加工厂未发现设有“黑金库”。
  1988年8月,接群众举报哈尔滨市亚光五金制品厂承包人有重大经济问题的来信,立即
立案进行查证核实。查证结果表明,承包人借承包之机中饱私囊已达到不择手段的程度,其
具体事实如下:哈尔滨市亚光五金制品厂承包者在1987—1988年7月,编报假工资表套取现
金6.7万元;1987年6月和1988年2月分别将银行存款1500元和1760元转到新阳劳动服务公司
建筑维修队和康安建筑工程队,并凭对方出具的假发票套取现金3260元;1987年6—8月以提
销售奖名义套取现金2475元;1988年5月以新产品服务费和加班费名义套取现金1510元;1987
年5—11月以对方出具假发票为掩护从哈尔滨模具厂套购排烟罩73个,价值10960元,从哈尔
滨市日用五金电器厂套购录音机2台、电饭煲4个,价值2294元;1987—1988年7月在费用中
核销照像机、瓷砖、电热水器等价值5312元,并从专用基金中核销单放机、电子打火灶等价
值1957元;1986—1987年多计提个人承包奖24337元。
  审计查实后,以《借承包之机私分集体财产》为题发出审计信息,宫本言市长批示:
“乘承包之机私分集体财产,如此严重,应依法从严处理。”1988年10月17日将此案移交给
道里区人民检察院处理。
  1989年8月7日,南岗区和兴路办事处5名干部集体来访,反映办事处主任以权谋私、中
饱私囊、滥发实物、补贴等违法乱纪问题,当即立案进行查证核实。经对和兴路办事处及所
属8个单位帐簿、凭证和其它资料的审查,并听取部分群众的意见,得出查证结果。
  1.和兴路办事处1987年为职工垫付刀鱼和豆油款10068元,一直挂在卫生事业维修队的
帐上;1988年为职工垫付水果款3140元,用所属和兴五金电料商店假发票2张分别在卫生事
业维修队和企业公司费用中核销。
  2.1987年为职工垫付毛料款,收回3785元,在个人手中存放1年之久才入帐,尚有400
元仍由个人保管。
  3.1988—1989年用所属企业上交的管理费核销吃喝招待费1880元、运动会副食支出2000
元,南岗区人大代表野游补助费1000元,买水果抵顶师范大学汽车队汽油款1839元。
  4.1988—1989年向所属企业公司等5个单位领取误餐费、卫生赞助费、休假补助、灭鼠
补助、打狗补助、物价检查补助、扫雪补助、舞厅补助,以及满勤奖、效益奖、兑现奖、管
理费提成奖等名目繁多的奖金和补助共计47949元。
  5.办事处主任在1987年用公款核销个人安装电话费1875元,1988年用公款为其爱人核
销旅游费330元,1988—1989年在已报销取暖包烧费的情况下,又领取采暖费60元;另1名副
主任也用公款为个人安装电话支出1980元;办公室主任打架受伤,应由对方负担的医药费及
营养费2760元,全部用公款垫付,并又领取已经垫付的医药费701元。
  6.1988年和1989年分别从所属和兴建筑施工队和企业公司支出7.95万元,为办事处领
导购商品房2套,造成企业公司专用基金赤字3039.53元。
  7.用公款送礼886元,其中为区公安局户籍科核销地板革款203元,为区公安局防火科
核销胶卷、窗帘架款410元,为电话局核销瓷砖、马塞克款273元。
  8.1987年用假工资表套取现金500元,用于国庆节会餐。
  9.1987—1989年,所属卫生事业维修队出卖帐户、套取现金、谋取非法所得8937元,
其中给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奋斗副食品批发部、哈尔滨市储运公司、哈尔滨市教育委员会
印刷厂出具卫生费、运费、货款等收据,为对方滥发奖金、补贴、实物提供方便。
  10.从1987年11月—1989年5月,和兴路办事处将房租收入、罚没收入和集资款141230
元全部存入储蓄所,其中经办事处主任批准的个人借款就有5万多元,其它支出8万多元,大
部分都是白条子报销,储蓄存折余额仅剩11215元。
  此外还查出该办事处1988—1989年漏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28254.40元、预算调节
基金11135.55元;1988年7月发放垃圾箱集资奖,超标准发放2479.80元。
  审计查结后,中共南岗区委、南岗区政府对此案极为重视,除按审计意见纠正外,还对
有关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990年9月12日,根据群众举报哈尔滨市园林处私分和侵占公款、向基层单位索取好处
等人民来信,立案进行查证核实。经过近2个月的深入查证、重点核实、揭露出一系列违纪
事实和贪污犯罪活动。
  1.1986年9月,园林处与香港万之域有限公司签订“筹备中外合作企业协议书”,拟经
营电子、电脑游乐场,后因港方撤销协议,按法律规定港方赔款2.5万元人民币。1989年5
月,该处以筹备组成员工资补贴的名义擅自分给有关人员1.13万元,多者得1900元,少者
得100元。
  2.1987年以来,园林处公园科、绿化科把游园票、苗款、胶卷收入及财务科拨入的卫
生费、摆花款等转到儿童公园、文化公园、花鸟鱼商店用于发奖金、补助、招待费等支出
7.1万多元。
  3.1988年初,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成立了“园林咨询服务中心”。这个中心成立后截
留5个单位的绿化保证金,砍伐树赔偿费、设计费等共计3.4万元,并已支出1.6万多元。
  4.1988年,收阿城规划设计费2.5万元,直接转到园林科研所,用于发放补助2.2万
元,用于其它费用支出0.3万元。用购对讲机的余款为领导干部发补助费878元。
  5.1988年,借搞绿化工程之机,在所属单位为处机关及上级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补助
费2.3万元。
  6.1989年,举办文体活动,发安全奖,将绿化管理费、维修费转到基层单位,共支出
2.9万多元。
  7.1988和1989年,转移预算外资金87.7万元,为滥发奖金、补助提供便利条件。
  8.园林处财务科长叶某从1988年开始,利用职权侵占公款7262.42元,其中从解体的
园林劳动服务公司、集体办套出现金1812.42元;从机关食堂以借款为名提取现金1600元,
从财务科应付款隐匿收入中用支票在花鸟鱼商店套取现金1500元,除发给其它人700元外,
其余2400元装入自己腰包。还从福利基金帐户以拨集房款名义用支票在兆麟公园的收入中套
取现金3000元,替他人作补助费多作一份,贪污50元。1989年9月,叶某用第一苗圃的支票
在北环花鸟鱼商店为总务科长、司机和本人购渔具支出467.50元,并用假发票在园林处第
一苗圃往来帐户中核销。
  9.绿化科长庞某利用在基层单位多头设立帐户的条件,核销了1988年在种苗站个人借
差旅费1000元,1988年7月又在道里苗圃往来帐户核销为子女装修房屋用款293.83元,1989
年在种苗站为子女借学费1000元,一直未还。
  此外,还查出哈尔滨市园林处私分胶卷、私设“小金库”、个人借用公款不还、司机以
修车为名转款为个人装修房屋等问题。
  对上述问题依法分别作出审计处理,并收缴违纪资金18万元。对财务科长叶某利用职权
侵占公款,已构成经济犯罪,于1990年11月9日移交道里区人民检察院处理。
  从1983年审计机关建立到1990年末,哈尔滨市审计局共受理和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1005件(次),其中署名信件221件,匿名信件769件,电话举报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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