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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铁路修筑后,沙俄利用其修路的特权,逐步攫取了哈尔滨一些地区的管理土地、征
收捐税、开辟道路、规划居民住户等权宜。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中东铁路管理局在
其非法划归的“自治区域”内成立了“哈尔滨自治市”。设立了由俄人把持的“哈尔滨自治
市公议会”,掌管商务、市政、城建等权限。同时,设立了“哈尔滨自治市监察委员会”,
对公议会及其执行机关董事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自治市监察委员会是哈尔滨地区最早成立的专事经济监督的机构,其监察委员从市公议
会议员中互选产生,分任各业的监察职务(员额历年多寡不定),委员长对审查事项具有最
后裁决权。
1926年3月30日,东省特别区市政管理局下令解散由俄人非法组建的市公议会,建立了
哈尔滨市自治临时委员会。4月1日,组建了相对独立于临时委员会并以临时委员会为监督对
象的哈尔滨市自治临时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并于5月颁布《市自治临时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暂
行简章》,对自治临时委员会的财政(市政)、财务活动实施经济监督。监察委员会设监察
委员5人,由东省特别区市政管理局委托,委员长由委员互选产生。按监察委员会暂行简章,
“所有职员由本会议定由临时委员会任免之”,其任务是依据监察委员会暂行简章的规定,
地市自治临时委员会办理以下的财政(市政)、财务活动进行监察:审核临时委员会各科及
所属机构的所有财务收支及会计事宜;监督检查市自治临时委员会办理的建筑工程、供料合
同、其它一切与财政预算有关的契约;检查市自治临时委员会各机关及仓库内的物品材料等
资产的保管情况;审查财政预算及决算;对市自治临时委员会及各科的事务实行监督(纠察);
对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的接交进行监督。
1926年11月1日,哈尔滨特别市自治会和哈尔滨特别市市政局成立,市自治临时委员会
即行解散。同时,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以下简称监督官署)颁布了《特别市监察委员
会暂行章程》,“章程”规定,“本公署设监察委员会办理一切审查事项”。从法规上了确
立了独立于市政议决、执行机关之外的,隶属于监督官署并向其负责的,对特别市的市政
(财政)进行审计的监督体制。1927年3月19日,监督官署委任了监察委员会委员长、委员以
及相应的办事员、翻译、技士等,组建了监察委员会。5月,监察委员会制订了《特别市监
察委员会办事细则》,办实施暂行章程做出了机构、人员、审查立项、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这两个地方法规的颁布,为开展哈尔滨市的审计(监察)活动提供了初步的法规依据。
1929年初,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着手对哈尔滨特别市监察委员会进行改组,鉴于原
暂行章程内容简单,不适应监察工作的需要而对其进行了修改,于3月颁布了《修订哈尔滨
特别市监察委员会暂行章程》。同月,市监察委员会依据修订暂行章程,制订了《哈尔滨特
别市监察委员会审查条例》和《修订哈尔滨特别市监察委员会办事细则》。4月,经监督官
署批准,市监察委员会制订了《哈尔滨特别市监察委员会改组案》和《修正哈尔滨特别市审
查条例》。这些法规或规章进一步加强了监察委员会的审计监督地位,并对人员、机构、审
查范围、审查方式以及处理、考核、经费来源等方面做出了比较系统的制度规定。
1931年7月,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颁布《修正哈尔滨特别市组织暂行条例》,其中
第七章监察委员会,做出监察委员会直隶于监督官署,按中华民国审计法规定审查全市各机
关的经济活动以及嗣后如有弊端,监察委员会与办事部门同负责任的规定。
监察委员会设委员长1人。委员长受行政长官的指挥并管理会内事务,对审查的事件享有
最后裁决权。委员在委员长指导下负责审查或调查事件。成立初,除委员长之外,还委任委
员6人,到1928年,委员增至10人,共11人。其中常务委员3人分别负责工程、财政、市业兼
卫生3股的工作,委员长兼管总务股,此外,还设有2名名誉职位的医务、工程监察员,列席
监察委员会会议。1929年3月,监察委员会进行了改组,设委员长1人,兼管总务股,常务委
员5人,分管对市政局总务、财政、工程、市业、卫生各股的监察事务。以上都为专职,其
余委员6人及监察员2人为名誉职。1931年特别市组织暂行条例规定设委员长1人、委员5人。
东北沦陷后,哈尔滨为直属伪满洲国特别市,1933年7月1日,建立了市公署。根据伪满
《特别市制》,“特别市之会计受监察院之审计”。对市公署各机构等的监督,由在市公署
总务处内设立的兼有资金运用和审计监督职能的机构——主计科负责,主计科除负责“会计
之法规事项”、“监察院之审计报告事项”外,主要掌管以下的事务:对预算及其执行进行
监察;对日常支出事前监督,签署支付命令;资金的运用及举借市债等。
1936年主计科的人员组成是:荐任(科长)1人(日本人)、委任5人(日本人4人、中
国人1人)、雇员6人(日本人5人、中国人1人)。
1938年2月1日,伪市公署下发了《哈尔滨市事务分掌规程及分科规程》,对机构的设置
及职能进行了调整。主计科由设在总务处下改为设财务处下,其分掌事务是:关于预算的编
成及分送事项;关于岁出预算执行的承认事项;关于支出命令事项;关于市债事项;关于岁
计金的运用事项;关于投资金事项;关于会计的审查事项等。
1940年4月15日,市公署下发了《哈尔滨市分股规程》,细化了机构的职能和分管事项。
按此规程,主计科设会计、监察、决算3个股。
1941年,主计科由分设3个股改设主计、决算2个股,监察股的职能和分管事项并入主计
股中。同年11月1日,市公署下发《分科规程改正之件》,将主计科从财务处独立出来隶属
于市长官房,其职能和分管事项未变。1945年8月15日,其审计机构随其统治的结束而解散。
1946年1月1日,国民政府派员“接收”哈尔滨。市内各机关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经
济活动,由市政府财政部门实行业务监督。同时,也做了贯彻《中华民国审计法》的准备工
作,市政府组建的当月,会计处就翻印下发了《中华民国审计法》及《审计法施行细则》。
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解放。5月3日,成立哈尔滨市政府,在财政局设置了财务科,
负责预决算、支付命令以及会计检查事宜。
1948年,市政府改组财政局机构,将财务科改为审计科。审计科的审计方式主要有报送
审计和就地审计,分别由审计科下设的审计股、调查股实施,审计股负责关于预算的计算、
核批标准统一制定等事项;关于单位预算核批综计事项;关于决算的审计,核销及核批标准
统一制定事项。调查股负责关于核批所行的调查与财务资料的汇集统计事项;关于公需品物
价的调查事项;关于审核决算所行的实地审查与调查事项;关于经费会计单位及征收单位的
财务监察事项;关于掌握员工人数、名簿整理及不属审计股所管事项。
哈尔滨解放初期,审计监督的范围在审计市政府各机关和各区财政、财务收支的基础上
扩大到对市属工厂企业进行审计,以增产节支,减少浪费,增加财政收入。1949年初,哈尔
滨特别市政府在《市财政局业务分担范围》中,对审计科的职责范围除原有的以外,增加调
查了解市属工厂企业的生产情况,检查各工厂企业部门的会计2项内容。同年6月,市财政局
机构进行了调整,突出了对市属工厂企业的审计监督,在审计科的基础上又设置了企业稽核
科(后改企业财务科)分管对工厂企业的审计,审计科则分管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审计。
是年,审计人员总数为23人。其中:企业稽核科11人,审计科12人。
调整后企业稽核科和审计科的分管范围分别是:企业稽核科负责审计市企业(包括公用
事业、市建事业,以下同)的财务决算及生产计划并呈请批准事项;拨付建设投资、流动资
金以及督促资金周转事项;企业利润催缴及折旧收回事项;企业成本核算管理;企业现金收
支计划审计;企业财务检查事项等。审计科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各项经费审核、签报预算、核
销决算事项;关于员额研究、标准审定事项;关于经费开支检查事项。
1949年,在调整市财政局机构时,就突出审计职能、理顺审计与财政的关系,提出过2
个内容不同的机构设置方案,主要内容是:
第一方案,单独成立审计科或室,归市长室领导。理由是:使财政监察与执行分开,免
得“一揽子”,使审计真正发挥监督作用;使市长能直接授权给审计科使之有职有权,避免
不必要的开支与首长批条子、若乐不均的现象。审计科的任务是监察市属单位(包括公营企
业、工厂、医院等)的预决算;监督各单位将资金用于已定的计划,防止铺张浪费。审计科
分2股,审计股负责审核预算、签署支付命令,监理股负责会计检查、审计决算。审计科提
拟财政局的预算分配额,签署支付命令。财政局必须有审计科的支付命令才能拨付财政经费,
其会计同样受审计科监察。审计科授权审核各单位的决策,监察会计。
第二方案,审计科仍由市财政局领导,以与上级财政机构保持一致,工作任务在原有基
础上增加对工厂企业、医院的会计监察。审计科分3个股,监理股负责对机关、企业和事业
单位的会计进行定期检查,审计股负责各会计单位预决算审核与资金分配,统计股负责会计
报表与资料的汇集统计。
由于受到人员调动量大,与上级财政机构设置不一致的限制,第一方案未能实行。
1952年12月9日,市政府以第194号文件通知市财政局:“根据中央电示:为巩固“三反”
运动成果,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纪律,必须加强财政监察工作的指示,确定给市财政局
监察科在现有5人基础上,另增加5人计10人。另根据东北召开财政会计决定,为了适应财政
经济工作的开展,并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将财政局机构内部,部分科的名义做如下变更:
原计划科改为预算管理科;原企业财务科改为人民经济财务科;原审计科改为行政事业财务
科”。至此,审计机构撤销,部分监督职能被财政监察机构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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