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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审计》
 
 
第四篇 审计管理
 
 
第三章 审计法制
 
 
第二节 审计管理制度
 
 
  一、审计工作制度
  市审计局组建以后,先后转发和制发关于开展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承包经营
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基本建设审计、城市建设审计、农业
审计、财政税收审计、金融审计、行政事业审计、外资审计等单项审计业务规范性文件。
1984年5月16日下发的《关于严格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是市审计局成立后下发的
第一个规范性文件。以后又下发《关于委托市审计财会咨询服务公司对集体企事业单位实行
审计监督的通知》;《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对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细
则〉的通知》、《关于对市金融保险企业财务收支实行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自检报告制度的通知》,促进审计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考核制度
  1984年,市审计局下发《关于建立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市属各区、县(市)
审计局按期上报工作情况和统计报表。1986年,下发《审计业务考评试行办法》。1987、
1988年先后2次修订《哈尔滨市审计业务工作考核试行办法》,实行审计结论和决定反馈制
度,由被审计单位内审机构监督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审计机关。1990年,下发《哈
尔滨市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取代1987年制定的考评办法,从而调动了内审部门工
作人员的积极性,发挥了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
  三、业务管理制度
  1987年,市审计局下发《关于实行审后回访制度的规定》,要求各区、县(市)审计局、
市局各业务处,从1987年开始,对经过审计发出“审计结论和决定”的重点单位实行审后回
访制度。回访重点是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经营管理混乱,经济效
益不稳定的单位。回访由参加审计的原班人员进行,回访结束后,写出回访报告,装入审计
档案。1989年,下发《关于实行审计会议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审理制度规定,一般审计
项目审计结束,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经主管局长审定后,由项目承
办单位提出“审计结论和决定”,由主管局长审定签发。凡涉及违纪性质严重、影响面大,
审计查实的贪污、受贿以及拟发审计通报,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复审、申诉等案件,应提交审
计会议审理,项目承办单位根据审计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审计结论和决定”,由主管局
长签发。1990年,下发《关于试行〈哈尔滨市审计局审计业务若干规定〉的通知》,“通知”
从编制计划、安排审计项目、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审前准备、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
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发出和落实审计结论和决定、审后回访等作出了全
面的规定。1990年,市审计局还制定《关于审计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就编制年度审计规
章计划、规章结构、起草规章的原则、规章的签发等事项,均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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