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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审计》
 
 
第四篇 审计管理
 
 
第三章 审计法制
 
 
第四节 审计工作程序
 
 
  审计监督活动中所遵循的工作规程是在审计工作发展中逐步完善的。1985年10月4日,
国家审计署制发《审计工作试行程序》。1990年9月,哈尔滨市审计局草拟了《哈尔滨市审
计机关业务实施细则》,征求各方意见后正式实施。市审计局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具体遵循
以下审计工作程序:
  1.审计立项、准备。市审计局根据审计署,省审计局安排的审计项目和市政府的要求,
编制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审计人员填制“审计立项审批表”,
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立项后,审计组做好准备,收集有关资料,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确定审计人员分工,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注明审计时间、
内容、范围、审计组成员、审计方式等。
  2.审计实施。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后,听取被审计单位介绍情况,根据审计工作方
案,进行审查核实。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
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经被审单位,当事人核阅签字盖章。主审人员对审计
人员收集的证据及提出的初步结论性意见进行复核,负责召集审计组会议,对审计情况和初
步结论性意见进行讨论,形成会议记录。向被审计单位公开初步认定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
实,结论性意见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组实施审计后,编写出“审计报告”。“审计报
告”的主要内容:审计内容、范围、方式、时间及有关情况简单概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
实及查出的问题;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初步审计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组将
“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应充分考虑,需要进一
步调查核实的,应及时作出安排。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对“审
计报告”没有异议。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审计组将“审计报告”、证明材料,被审计单
位意见等,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对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或要求有关部门采取
重大改进措施等情况,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审计组根据审定后的“审计报告”,起草“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主要内容:审计内容、范围、时间及有关情况;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及查出的问题;作出
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需要说明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交待诉
权和期限。“审计结论和决定”起草后,经主管局长审定签发。对涉及业务技术比较复杂,
违纪问题比较严重,举报揭发的以权谋私或审计查实的贪污、受贿案件,以及拟发“审计通
报”,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复审申诉等案件,需提交审计会议审理后,经主管局长审核签发。
  “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由承担这项审计的审计组或其所在机构负责。将应上缴款
罚款上缴财政、审计专户的,审计人员应按规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开具“审计缴款通知书”。
罚没或收缴实物的,审计人员应使用统一收据,并在3日内将物品移交财政部门。涉及收缴
税款的,书面通知税务机关收缴。将需要移交有关部门的材料,由审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建议有关部门作出处理的,应将“审计结论和决定”抄送有关部门。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
对“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写出总结报告归入审计档案。
  4.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按照“谁审计、谁立卷”,“边审边立”、“审
结卷成”的原则,根据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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