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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供销合作社》
 
 
第一篇 合作社与社员代表大会
 
 
第二章 社员代表大会
 
 
第四节 理事会、监事会
 
 
  一、理事会构成
  合作社的理事会是由同级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是社员(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议由主任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
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会议决议必须由与会理事过半
数通过方可形成。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副主任分工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由主任和在
机关工作的理事组成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理事会开会时,必须通知监事会派监事列席。
1946—1948年,全市合作社没有统一的执行机构。新阳大众合作社成立经济委员会,选出7
名合作社委员掌管业务;道里人民合作社实行董事会制,一切业务经营由董事会负责。
  1948—1950年,随同贯彻《东北解放区合作社组织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
社法(草案)》之后,逐渐将社员代表大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统一为理事会。市合作总联社制
定《关于办消费合作社的意见》规定:“合作社民主选举合作委员会或理事会,这是社员大
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闭会后的最高权力机关”。基层合作社大都建立了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组成理事会负责领导工作。市合作总联社没有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没有经民主选举产生的理
事会,主任、副主任及科室负责人由市委任命。
  1954年,市合作社联合社成立,同时召开了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了13名
理事组成首届理事会,理事会未设主任,由2名副主任负责领导工作,其他理事均在本单位
本部门负责一方面工作。平时,理事会不定期的召开理事会议,研究确定一些主要事项。
1956年3月,市合作社联合社撤销,理事会随同撤销。在市郊区供销办事处领导下的基层供销
社仍保留社员(代表)大会制,理事会仍然是执行机构。
  1957年6月,根据中华全国合作社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将合作社改为供销合作社,
哈尔滨市撤销郊区供销办事处,成立市供销合作社,未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未设理事会,2
名副主任由市委委派。
  1961—1963年第二届理事会理事由10—16人组成,主任由哈尔滨市第二商业局局长兼任,
副主任由1人增至2人。理事中除市供销社部分直属企业和部门负责人外,增加劳动模范代表。
  1963—1966年第三届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主任1人,副主任由2人增至3人。理事构
成无变化。
  1966—1969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理事会被取消,4名局级领导干部被罢免,造反派
接管委员会代行理事会职能,直至供销社被第二次合并。
  1978—1982年,虽然恢复了哈尔滨市供销社,但没有民主管理制度,没有民主选举产生
理事会,干部由市委委派,主任1人,副主任最多时6人,是社章规定最高职数的2倍。
  1983年,市供销社召开第四届社员代表大会,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民
主选举理事7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负责领导供销联社全面工作。理事中有2名直属企
业负责人,有2名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1984年1名副主任离职学习,增补2名副主任。
  1988年组成的第五届理事会由民主选举产生的7名理事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
理事中有呼兰、阿城县供销联社主任,有市郊供销联社主任,没有直属企业和机关职能部门
负责人。
  二、理事会职责
  1949年,市合作总联社在《关于办消费合作社的意见》中规定,合作委员会或理事会领
导合作社的日常社务、业务,建立合作社的业务组织,任命主要职员。1950年,中华全国合
作社联合总社颁发的《省、市、县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草案)》规定理事会的职责是:执行
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社的指示,负责计划和执行本社各项工作,代表本社签订合同或协议,
审查通过社员社入社,处理下级社所缴各项基金,任免本社工作人员。理事会可根据企业规
模、经营服务范围和管理需要设置管理机构和配置管理人员。1950年,市合作总联社的办事
机构设6个科室,管理人员50余人。
  1954—1956年《市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理事会有13项职责,即:执行本社社员代表
大会决议和上级社的指示,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对外代表本社和全市消费、供销合作社组织
签定合同和契约,任免本社工作人员,仲裁社员之间财产纠纷,审查并批准社员入社,保障
本社一切财产的完整,负责向银行贷款,在银行和其它信用机关开立各种结算账户和其它账
户,履行各种财产的租赁、购置、转让和抵押的契约行为,指导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与工会
订立集体合同,批准基层社理事会理事和主任,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1983年,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修改并颁发的《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草案)》
有关规定,市供销联社制定的《哈尔滨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理事会职责为14项,
即: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社员代表大
会决议,组织实施国家和上级社下达的各项计划,组织管理职工教育和培训、考核、调配、
奖惩及劳动工资,编制审查年度计划,制定经营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经营管理制度,
设置职能机构,建立和调整经营机构和网点,代表市供销联社与有关部门签订合同或协议,
决定市供销联社各种财产的租赁、购置、转让和抵押,向银行贷款,统一管理系统流动资金
和固定资产,听取社员代表意见,处理社员代表提案。理事会设办事机构13个,管理人员80
人。
  1988年第五届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章规定理事会的职责有10项,即:按期召开社员代
表大会向社员报告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及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本社业务经营和企业管理机构及其网点设置,管理本社财产和资金使用,任免工作人员,决
定工资形式、分配和奖惩,组织对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指导本社社
员社开展工作,办理其它事项。至1990年理事会设办事机构15个,管理人员120人。
  三、监事会构成
  合作社的监事会是同级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察机构。监事由同级社员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任负责召集,每半
年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监事出席,并有过半数监事通过方可形成决
议。1946—1948年,哈尔滨市的合作社没有监事会。1949年少数基层合作社虽然设了监事会,
也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1954年根据《市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哈尔滨市合作社联合社首届社员代表大会选
举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其中外部监事2人,内部监事7人。监事任期2年未作分工,未设专门
办事机构,其各项工作由市联社监察室代办。1956年市合作社联合社撤销,监事会解体。
1957年建立市供销合作社时未设监事会。
  1961年,在恢复市供销合作社的同时恢复了监事会。第二届监事会由13名监事组成,期
间又增补3人。16名监事中外部监事12人,内部监事4人,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均是市委、市
人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1963年召开的市供销联社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12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主任、
副主任及4名监事均为连选连任,内部监事减少了3名,外部监事减少1名。监事会设办公室
负责日常工作。
  1964年10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关于撤销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
会机构和建立党的监察组织的请示报告》,供销社从上至下撤销了监事会,以监察组织代替
了监事会职能。
  1983年,市供销社成立第四届监事会,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监事会由
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12名监事组成,主任1人,副主任1人。监事中除副主任是市供销联社
内部人员外,余者11人为外部监事,他们分别是市委、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农业银行负
责人。监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1985年9月,市委派给2名监事会副主任和2名监
事,监事增至16人。根据省供销联社关于监事会要逐步变外部监事为内部监事的要求,市供
销联社于1988年召开的第五届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11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全部为供销社内
部人员,其中1人是市郊供销联社党委书记,2人是县供销联社监事会副主任,其余5人分别
是市供销联社党委书记、纪检委书记、巡视员、监察处处长、工会主席。监事会办公室与监
察处合署办公。1989年3月,撤销监事会办公室,业务由监察处承担。
  四、监事会职责
  1954年组成首届监事会后,执行《市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的职责,即:“检查本社
对党、政府的政策、法令及上级社的指示、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本社业
务经营和财务状况,检查核算、表报制度和规定,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1961—1964年,恢复成立后的供销社监事会仍然执行这些职责。
  1983年第四届监事会职责根据《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有所修改,增加“检查
供销联社经营方向、经营作风及财务收支、完成计划情况,监督检查理事会及工作人员遵纪
守法情况,并对违纪人员向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受理群众
来信来访,对理事会工作提出质询或建议,监督检查社员社监事会工作”。
  1988—1990年第五届监事会职责按修改后的社章规定,减少“监督检查社员社监事会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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