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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1946—1947年组建的合作社没有制定章程。1948年10月《东北解放区合作社组
织暂行条例》颁发,10月20日,哈尔滨市联合职工消费合作社据此制定了《哈尔滨市联合职
工消费合作社章程》。1949年市委在经济工作任务中明确提出“要早日制定哈尔滨市统一的
合作社章程”的要求。5月20日,市合作总联社筹委会首先制定下发《关于办消费合作社的
意见》,同时产生《哈尔滨市消费合作社章程》,对合作社的性质、任务、组织领导、业务、
合作社与各方面的关系、干部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1950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
(草案)》颁发,这是全国合作社首部大法。
1954年7月,召开哈尔滨市供销、消费合作社首届社员代表大会,制定出《哈尔滨市合
作社联合社章程》。章程设7章38条64款,规定“市合作社联合社是消费合作社与郊区供销
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对全市消费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实行组织上和经济上的领导。其目的在
于供应与组织本市合作社所需要的各种商品,并采购郊区社的农、副业产品,依照国家商业
政策有计划地发展合作社贸易,协助国营商业稳定市场物价,配合国营商业逐步排除资本主
义商业。促进对农村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步提高社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本社加入全
国合作社为社员社”。市合作社联合社的性质是:“本社为劳动人民的群众性的经济团体,
依照社员与国家利益一致的原则代表本市合作社社员的利益,享有国家法令所赋予的一切权
利”。另外,对市合作社联合社的任务、社员的条件、义务、权利以及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理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等都做出明确规定。1958年,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章程被废止。
1983年,市供销社召开四届一次社员代表大会,制定《哈尔滨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章程共7章30条,对市供销联社的性质、任务、组织原则、机构设置、民主管理等事项,都
做出明确规定。
经过几年的改革,农村经济发生新变化、供销社也面临新任务,1986年召开的市供销联
社四届二次社员代表大会,对《哈尔滨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做必要修改。将原7章30
条改成8章27条,对市供销联社的性质做进一步概括,从组织上明确市供销联社是经济团体,
在所有制上明确市供销联社是农民群众的合作商业,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从地位上明确市供
销联社是全市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机构。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市供销联社的宗旨是:依据党
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本着立足城市,面向农村,城乡结合,协调发展的方针,
为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沟通城乡物资交流,繁荣城乡经济,满足城乡人民生活需要服务,
领导、组织和推动全市供销事业的发展”。市供销联社的组织原则是:“自愿、民主、平等、
互助、服务,实行民主集中制。市供销联社的基本任务是:为社员服务,为基层社服务”。
1988年,随着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供销合作
社体制改革的意见》,市供销联社召开的第五届社员代表大会对1986年章程作了进一步修改。
这个章程对市供销联社的性质、宗旨、组织原则、工作职责等作了全面阐述。
《哈尔滨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1988年11月20日哈尔滨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五届社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哈尔滨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全市郊、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自愿组织
起来的经济联合体,是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合作商业,是社团法
人,也是企业法人。
第二条 本社以为社员服务为宗旨,并通过社员社为农民社员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方
面的需要服务,为发展农村商品生产和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为沟通城乡物资交流和繁荣城乡
市场服务。
第三条 本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度,组织原则是自愿合作,民主平等、互助互利、联合服
务。
第四条 本社的主要职能是:
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制定供销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组织、协
调、指导和监督社员依法经营。
二、代表社员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三、指导社员社深化体制改革,拓宽经营领域,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把企业彻底放开搞
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合理分配盈余。协调社员社之间的经济
和经营等方面的关系。
四、指导社员社围绕农村商品生产和农民生活需要开展系列化服务,逐步建立起以产品
为龙头的生产、加工、运销等多功能的服务体系。
五、兴办业务经营、生产加工、饮食服务、集体福利等企事业,为社员社提供业务经营、
储藏运输、科技研究和职工培训等服务。
六、指导和组织社员社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和友好往来,发展外向型经济。
第五条 本社具有法人资格,资金、财产和一切合法权益均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干涉本社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平调、侵占本社的资金和财产。
第六条 本社加入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社员社。
第二章 社员社
第七条 凡承认本社章程按规定缴纳股金的本市郊、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其
它市、县合作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社为社员社。社员社的股金额不低于其股金总额
的百分之十。
第八条 社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代表出席本社社员代表大会。
二、优先使用本社的经济、技术和教育,服务设施。
三、委托本社采购和推销产品。
四、享受本社股金分红。
五、参加本社组织的有关活动,对本社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第九条 社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向本社提出各项工作计划、表报和报告。
三、维护本社权益,支持本社工作,接受本社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四、按规定向本社缴纳股金和专用基金。
五、反映下级社和社员群众的意见要求。
第三章 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 本社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社员社的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出席上级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审查和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状况及代表提案处理情况的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社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本社社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由理事会召集,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须有相当于代表总数半
数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为社员代表在奉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的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在理事中推选。理事会由主任主持,每
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出席会议的理事过半
数通过方可形成决议。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副主任和在市社工作的理事组成的主任
办公会议处理。理事会召开会议时,须通知监事会派监事列席。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组织实施。
三、决定本社业务经营和企业管理机构及其网点的设置、调整、管理本社财产,决定本
社资金使用,制定各项经营管理制度,指导检查所属单位的各项工作。
四、任免和管理本社工作人员,决定工资形式、分配办法和对职工进行奖惩。组织对职
工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
六、组织指导社员社开展工作。听取社员代表意见,认真处理社员代表提案。
七、办理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和社章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本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经济审计制。理事
会主任是本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负有搞好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的全面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十八条 监事会是市联社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察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监事会由若干监事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在监事中推选,任期五年。
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检查理事会对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上级指示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二、监督检查市供销联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检查市供销联社理事会成员及系统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情况,对违法乱纪问题及
时向供销联社党委或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
四、受理社内外群众来信、来访,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质询或建议。
五、向市供销联社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由主任负责召集,每半年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须有过半数
监事出席,并有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方可形成决议。
第六章 经 营
第二十一条 本社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公司(厂、店),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本社对各公司的人、财、物拥有所有权,公司享有理事会授予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十二条 本社在国家政策、法令允许的范围内,实行购销、生产、加工、服务相结
合,综合经营。
第二十三条 本社采取灵活经营方式,实行开放式经营。
第七章 财 务
第二十四条 本社资金来源:
一、社员社股金。
二、社员社缴纳的各项专用基金。
三、本社的集体积累。
四、职工集资。
五、银行贷款。
六、吸收社会资金和国外资金。
七、其它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社财务收支,按会计年度作出预决算,由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社对社员社实行股金保息分红制,对职工实行劳动分红制。
第二十七条 市供销联社年度决算盈余,经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按下列项目作
出分配方案:
一、公积金。
二、上缴调剂基金。
三、社员社分红基金不得超过税后留利的百分之十。
四、职工劳务分红和福利基金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五、其它。
第二十八条 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负担国家政策性亏损,拒绝支付社会上
各种不合理摊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社员代表大会和本社理事会。
第三十条 各社员社有权根据当地情况,参照本章程原则精神制定自己的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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