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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供销合作社》
 
 
第四篇 管 理
 
 
第八章 经营机制改革
 
 
第二节 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
 
 
  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工业企业的决定》和省供销社《关于开展清
商品、清财产、清资金的通知》精神,市供销社决定从“三清”入手进行企业整顿,以便搞
清家底,全面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市供销社首先派出工作组深入市日用杂品批发部开展试
点工作,又抽调47名机关干部,由正、副主任带队同各区供销管理科和基层供销社干部300
多人组成清查队伍,重点深入郊区20个基层供销社开展“三清”工作,进行面上的企业整顿。
针对清查发现的问题,市供销社重申财务制度“八不准”,对内公布,对外张贴。7月,在
摸清企业底数、准确计算基数的前提下,本着成熟一个承包一个的原则,扩大了一批承包单
位,年底,已有81个核算单位235个网点实行不同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其中有20个基层社
全部实行经营承包。承包形式分为9种:利润包干,超利分成;限期扭亏,盈利分成;联购联
销,自负盈亏;停薪留职,离店经营;按品种包毛利超利归已,完不成定额补差;定额缴利,
自负盈亏;完成利润包干基数提成,加超利分成;按经营环节实行经营责任制或经营承包责
任制;三定一包,自愿结合,超利分成。
  承包期间,劳动分配采取职工分成、浮动工资收入和罚款加在一起统一考核,按条件进
行算评结合,兑现到人。算评条件规定:贡献大小看指标,经营方向看政策,服务质量看态
度,劳动纪律看出勤。四项满分为100,其中第一项为50分,第二项为30分,第三项和第四
项各10分。按月计算,按季预评,年终汇算,多退少补。
  为深入进行企业改革,切实把权、责、利结合起来,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经济
关系,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1984年5月30日市供销联社对
50人以下、年利润在8万元以下的营业部、点和固定资产在150万元以下,年利润在20万元以
下的商办工业,即国营小型企业实行放开经营。
  1985年,市政府规定,将在中央大街和奋斗路两条街上的利润在万元左右的零售企业实
行放开经营。市供销联社将座落在中央大街的2个土产日杂商店和2个陶瓷商店及座落在奋斗
路的2个土产日杂商店实行“三定一包、超利分成”的承包制。同时将30人以下的零售、生
产加工、收购网点全部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并选择有代表性的批发部门和较大零售、生产
单位实行经理(厂长)责任制试点。至此,全系统29个利润在万元以下的企业实行领导自选、
职工自愿、经营自主、盈亏自负的放开式经营。
  7月,市供销联社下发《小型零售企业放开经营后的管理办法》,对其业务、人事工资、
财产、税后利润分配、民主管理、领导监督6个方面做出规定,使放开经营企业有章可循。
  1987年,市供销联社直属企业全面推行经理(厂长)负责制,下发《进一步完善经营承
包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承包经营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形式:不管承包单位或个人以什么
样的形式承包,都必须在国家计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坚持责、权、利相结合,正确处理国家、
企业、职工利益,正确处理企业后劲和职工眼前利益;承包指标必须先进合理,各直属公司、
批发部、大型零售企业采取目标利润承包,也叫年度财务计划承包;完成计划的职工可发正
常工资、奖金,超额的税后留利部分可按二八分成(市供销联社得二、企业留八);留给企
业部份职工基金提取比例可提高到50%;完不成目标利润的企业不准发放奖金,经营者要受
到相应的惩罚。废旧物资收购部采取联购联销计酬法;边小微亏的门点采取利润大包干形式,
实行“两定一包”(定资金、定销售额、包利润),费用、税金自理,自负盈亏,超利归已,
完不成补差;饮食、加工、储运业或不独立核算单位采取租赁、转让、单车核算承包制;批
发企业实行内部环节承包,按购、销、调、存各环节实行岗位责任质量指标承包;对有问题
资金、有问题商品的回收、销售实行承包。
  6月,下发《市供销联社小型企业租赁经营办法》,规定:实行租赁的企业财产所有权
不变,职工身份不变,隶属关系不变,税收渠道不变,执行供销社财会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
不变。出租范围为边、小、微、亏企业或门点,租赁形式可以采取企业之间集体租赁、合伙
租赁、家庭租赁、个人租赁。租赁时间为3年,承租人必须以一定数量的个人财产做抵押,
有2位以上具有正当职业和一定财产的保证人。租赁、出租双方以签订合同为依据,并到公
证处公证,承租人享有租赁期间的法人代表权利与义务,企业租赁前的债权、债务和历史挂
账问题由承租人一并继承,要确保企业全部资产的原有使用价值,造成损失的要补偿。对租
金和抵押金规定:租金基数测定一般略高于租赁前3年的平均数。每年以10—15%的幅度递
增,核定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流动资金占用费、生产经营设施保养维修费,家俱用俱
磨损费,上缴管理费,无形资产创利费及本行业平均先进水平的利润额,经协商后确定下来
的退休人员统筹退休金、工会活动费、职工教育费等。承租人的抵押金一般以现金为主,如
以实物(房产、彩电、冰箱等)作抵押,其实物要合理作价,抵押后的实物不得转让变卖。
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停发工资,保留原工资级别,享受职工同等晋级权,其个人收入要在税后
利润中扣除应提应缴数额,然后按合同规定与职工实行比例分成。
  1988年,按照市政府“一包三改五配套”的部署,市供销联社以承包为重点,以三项制
度改革为核心内容,对所属企业全面推行一定3年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小型企业和门点继
续推行租赁经营责任制。年初,市供销联社主任与各公司经理、市郊(县)供销联社主任分
别签定承包经营合同,各单位也都实行层层承包。承包前,按照要求拟定方案,测算基数,
确定形式,研究奖惩,与税务部门协调,搞清政策,利用优惠政策补充完善承包。
  市土产公司根据网点条件差异,先召开批发企业签定合同大会,而后全力以赴开展小企
业网点租赁工作,对4个企业组织公开指标答辩。市郊供销联社对租赁企业的14种材料进行
公证,取得法律保证。
  上半年,全系统10个专营公司、1郊2县供销联社及其所属的157个独立核算单位落实承
包合同151个,占企业总数96%,只有6个新组建的工厂没有落实。其承包形式为四种:一是
包死基数超利分档分成的91个企业,占承包企业总数的60%;二是工资浮动,联销计酬的19
个企业,占已承包企业总数的12.6%;三是利润包干,超利归已集体承包的36个企业,占
已承包企业总数24.5%;四是实行租赁的小企业5个,占已承包企业总数的3%,从经营网
点看,全系统1128个已承包1086个,其中联利计奖的433个,联销计酬的318个,联购计酬的
8个,利润大包干的217个(这种形式的均为一郊二县基层供销社小网点),租赁经营的农村
供销部110个。
  为了推动经营承包,市供销联社下发《承包经营合同奖罚条例》,规定“包死利润基数、
一定3年不变、按基数环比递增、超利分档分成”。“①承包的指标为利润总额,考核的指
标为商流计划、流动资金利用率、人均创利、固定资产增值、精神文明建设5项指标。②奖
罚标准为百万元利润以上的企业,超利润基数1—20%的,每超10%奖15元;超21—30%的,
每超10%奖20元;超31—40%的,每超1%奖30元;超41—50%的,每超1%奖40元;超51%
以上的,每超1%奖50元,但最高奖金不得超过2000元。百万元利润以下的企业,按上述标
准的80%计奖,(市供销联社物资站按50%计奖)。超利润基数30%以上,其它考核指标全
部完成,给经理浮动一级工资,浮动期为一年;如第二年仍达到上述指标,浮动工资延续一
年;连续3年者,变浮动奖励工资为固定奖励工资,晋级占用企业3%的指标。完不成利润基
数,除扣除经理全年全部奖金外,还要按差额比例扣罚经理年基本工资。百万元利润以上的
企业,按差额比例加倍扣罚,即:每少完成利润基数10%,扣罚经理年基本工资总额2%,
以此类推,最高不超40%。百万元利润以下的企业,按上述受罚比例的80%计罚(物资站按
50%计罚)。只完成利润基数而未完成其它考核指标的,视未完成指标情况相应扣罚奖金,
扣罚标准是:商流计划分为商品总销售、农副产品收购、废旧物资收购,完不成商品总销售
扣罚经理奖金的10%;完不成农副产品收购和废旧物资收购的分别扣罚经理奖金的5%。完
不成流动资金利用率扣罚经理奖金的20%。人均创利水平没达到的扣罚经理奖金的10%。年
度承包期未满或承包期终了而库存有问题商品超过库存总值5%的扣罚经理奖金的10%。固
定资产增值指标没完成的扣罚经理奖金的40%。精神文明建设指标没达到要求的扣罚经理奖
金的20%。因经理失职造成万元以上损失的,取消奖励。年累计损失超过利润总额5%以上
的由经理承担20%的损失额,并视情节追究其政纪和法律责任。企业党委书记、副经理等其
他副职及工会主席的奖罚额度由经理确定,但党委书记的最高奖金额要低于经理高于副经理,
工会主席不得高于行政副职。奖金来源于企业超利润基数,不得占用职工奖金”。
  1989年初,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全系统实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下发了《关于推行全
员风险抵押和入股集资意见》,规定职工交纳风险抵押金500元,门点经营者交纳1000元,
独立核算单位承包人交纳1500元,公司经理(市郊供销联社主任)交纳2500元。征收的抵押
金全部作为企业流动资金统筹使用,抵押期等同于承包期,期满盈利计息分红,期满亏损取
消计息分红,完不成利润基数差额部分用抵押金补。
  1990年末,市供销联社对直属企业任期目标承包期满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经济指标
完成情况,财产增减情况,财务支出情况,债权债务、专用基金、利润分配和使用情况。通
过审计,防止弄虚作假、虚盈实亏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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