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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供销合作社》
 
 
第二篇 经  营
 
 
第二章 日用工业品
 
 
第四节 燃  料
 
 
  一、煤 油
  哈尔滨市解放初期,煤油成为农民照明的主要燃料,但农村没有经营网点,只好进城购
买。
  1949年供销社建立后,为了方便农民,将煤油当成必保商品开始经营。供销社用马车把
煤油从市煤建公司运回,拨给分销店零售给农民。1955年,国家对煤油实行计划供应,供销
社严格执行供应政策,并保证一定库存以备急需。1958—1960年,大庆油田生产的煤油上市,
货源充足,取消凭证供应。1969年,市郊全部使用电灯照明,煤油停止经营。
  二、煤 炭
  哈尔滨市郊区基层供销社经营民用煤炭始于1950年。随着郊区蔬菜生产的发展,大田逐
渐减少,取暖烧饭用柴短缺,近郊农民开始使用煤炭。为方便农民购买,松浦、王岗、和平、
幸福、平房5个供销社分别在靠近铁路的网点设立煤场,为市煤建公司代销煤炭。市政府根
据菜地和人口的比重,将农民分为全烧户和半烧户,全烧户每年供应1吨,半烧户每年供应
0.5吨,远郊非菜田区不供应。供销社向煤建公司申请经营指标,按计划从鹤岗、双鸭山、
鸡西等煤矿组织进货,将煤直接运到供销社煤场,然后由生产队出车将煤运到农民家中。供
销社每半年与煤建公司进行一次结算,根据品种和经营数量提取进销差价,差价率为10—12%。
  “文化大革命”期间,煤矿运出的煤出现亏吨,煤矸石含量也越来越多,供销社经营煤
炭出现亏损。1970年,市供销社与市燃料公司协商,由市燃料公司提供少量议价煤按平价结
算,以其差价弥补亏损。随着市郊菜农的增加,供销社煤炭经营量相应增加,进货亏吨也愈
加严重,市革命委员会对国营煤炭经营部门给予财政补贴,而供销社则只通过少量差价解决
亏损问题,致使供销社煤炭经营亏损逐年扩大,1976年亏损额高达30余万元。供销社只得从
经营的薪炭柴中挑选部分原木加工成成材销售,用其盈利部分弥补亏损以保煤炭供应。
  1982年以后,市郊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队解体,农民养马拴车的很少,买煤运煤
发生困难。1989年,万宝供销社和王岗供销社分别购置小四轮拖拉机和手扶拖拉机专门为农
户送煤,受到欢迎。1990年,市郊供销社的6个煤炭供应点,为农民供应煤炭8万吨。
  三、木 
  供销社在经营煤炭的同时也为市木材公司代销木,每年按经营计划,由市木材公司划
拨指标,供销社派人到指定的大兴安岭、伊春、高楞等林区进货,从中获取进销差价。由于
供销社运力不足,主要通过供货单位办理火车、拖轮或汽车发运,供销社承担运费。
  1974年以后,农民翻盖新房逐渐增多,供销社为解决农民建房所需木材的不足,主动与
市木材公司协商增加薪炭材指标,从中挑选可用之材卖给农民。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为满足农民添置家具的需要,1980—1990年,供销社从代营的薪
炭柴中,挑选直径较大的加工成板材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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