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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供销合作社》
 
 
 
 
 
 
第一篇 合作社与社员代表大会
 
 
  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解放,市委、市政府为平抑物价、减少私商盘剥、保障人民生活
必需品供应,发动群众组织生产自救,在开展群运工作中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兴办合作社。
群众以清算斗争果实为基础,入股集资,各区街迅速建起与国家贸易相结合的市民消费合作
社,公企单位办起职工消费合作社,至1947年5月,全市消费合作社发展到110个,其中市民
消费合作社82个,机关消费合作社28个,社员128864户,资金总额7706.9万元(东北地方
流通券)。消费合作社成为粮食紧缺情况下的配售机构,成为职工廉价购买日用必需品的专
营商店。
  1947年春,为了解决工人失业,支援解放战争,在市委、市政府指导下,开始组建手工
业生产合作社,至1948年,建起了毛皮、建筑、铁丝网生产合作社各1个,渔业生产合作社
总社1个、分社4个,军鞋生产合作社9个,被服生产合作社10个,纺织生产合作社总社6个、
分社72个。
  合作社是集体性质的群众经济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就有其独特的民主管理形式,以社员
(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充分发挥社员的民主管理作用。1949年3月,中共七届二中
全会召开之后,5月,市合作总联社筹委会成立,同时制定《关于办消费合作社的意见》和
《哈尔滨市消费合作社章程(草案)》,对合作社的性质、任务、组织、领导、经营方针、
社员权利与义务做出具体规定,多数合作社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成立理事会,实
行民主管理。9月,郊区农村开始组建供销合作社,年末,建起3个区级供销合作社和20个村
级分社。至此,全市共有合作社59个,分社40个,社员102027人。1954年6月,手工业生产
合作社划出。7月14日,市供销、消费合作社召开首届社员代表大会,成立市合作社联合社,
制定并通过《哈尔滨市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民主选举产生市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监事会,
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
  1956—1978年,合作社的市级组织曾一度被撤销、二次与国营商业合并,改变了合作社
性质,取消了社员身份,一切管理采取行政手段,合作社从民办变为官办。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供销合作社重新建制。1982年1月,中共中央在《全国农村
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供销合作社要恢复集体商业性质”。1983年初,哈尔滨市供销合作
社重新发展社员,吸收股金,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理事会、监事会,通过了《哈
尔滨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至1990年,市供销联社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
定,坚持每年召开一次社员代表大会,决定供销社重大事项,制定深化改革、搞活经营的方
针政策。坚持每三年召开一次社员代表大会,换届改选理事会、监事会。供销合作社又恢复
了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合作社事业得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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