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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供销合作社》
 
 
第一篇 合作社与社员代表大会
 
 
第二章 社员代表大会
 
 
第一节 社员、社员社
 
 
  一、社 员
  1946—1947年为哈尔滨市合作社大发展时期,群众本着合作互利的原则,以户为单位自
愿集资入股取得社员资格。市民消费合作社多以街道居民、工企职工、学校教职员、机关干
部为主,资本家、工商业主不准入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以组织失业工人进行生产自救为目
的,吸收个体手工业者和闲散技术工人入社,手工业主不能入社。渔业生产合作社规定除渔
霸外凡从事捕鱼生产的劳动者均可入社。职工消费合作社以本企业职工为社员。由于各类合
作社掌握入社条件宽严不一,有少数不符合社员条件的人被吸收入社。1948年,经清理整顿,
解散一批合作社,清退一部分不合条件的社员,年末,整顿后的社员39651人,其中,市民
消费合作社社员4515人,手工业加工、生产合作社社员4578人,渔业生产合作社社员1148人,
职工消费合作社社员29410人。
  1949年5月,市合作总联社筹委会主任李桂森在《关于办消费合作社的意见》中提出:
“合作社的社员必须是劳动人民,尤其是工人群众,这是我们发展合作社的主要对象,这是
合作社社员的基本条件,我们应限制资本家商人入社。劳动群众入社以自愿为原则,社员入
社必须承认合作社章程,缴纳实际股金,经一定社员的介绍及合作社的批准才得为社员”。
9月,市郊农村供销社成立,规定除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外,凡贫、下中农均可投
股入社。年末,全市共有社员102027人,其中市区消费合作社社员48697人,市郊供销合作
社社员47385人。
  1950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规定:“凡年满16岁之劳动人
民除被剥夺公民权者外,不分性别、职业、信仰、种族,均可加入合作社为社员。合作社社
员入社以人为单位,每人缴纳社股一股,并须缴纳一定数量的入社费。每股金额、缴纳方法
和缴纳期限,由各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根据业务需要和社员出资能力自行规定。入社
费由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统一规定。贫苦社员得分期缴纳股金,缴纳入社费及第一期股金后,
即取得社员资格。合作社社员,以直接参加劳动(体力和脑力劳动)生产者为限。手工业资
本家不得加入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年末,市合作总联社社员达124508人,其中消费、供销
合作社社员122256人。1951年市合作总联社社员增至207890人,1952年末,社员为334357人。
至1953年6月,全市消费、供销合作总联社共有社员334741人,其中工企消费合作社25465人,
机关消费合作社35964人,地区消费合作社198918人,供销合作社74394人。1955年2月,中
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基层供销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凡年满16岁的男女
劳动人民,除被剥夺公民权者外,承认本章程者,均可申请加入本社为社员。凡经批准入社
者,缴纳入社费和股金后即取得社员资格,发给社员证”。这些规定统一了全国各地合作社
发展社员的条件。
  1958年,国营商业与供销社合并期间,停止分红,保留社员资格。1961年6月末,全市
区保留社员资格的为1197800人(含8个县)。9月,市供销社恢复,继续执行1955年的示范
章程发展社员,社员达到1208993人。年末,社员122万人。1963年8月增至1289898人。
  “文化大革命”中供销社退还社员股金,取消社员资格。1978年,市供销社重新组建时
没有社员。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要恢复和加强供
销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基层供销社要恢复合作商业性质,
在自愿原则下扩大吸收生产队和农民入股。10月,哈尔滨市供销社集中精力抓基层供销社恢
复合作商业性质的工作,市郊重新发展社员,征集股金,农民以户入股,职工以人入股,人
民公社、生产队和企事业以单位入股取得社员资格。至1983年5月,共发展社员38640户
142963人,年末发展到48530户146996人。随着呼兰、阿城县划归哈尔滨市管辖,至1988年
10月,哈尔滨市区(含2个县)的农民社员发展到17.8万户,占全市区总农户的65%。1990
年末,市供销联社社员总数为17.9万户。
  二、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1949年5月20日,市合作总联社筹委会做出的《关于办消费合作社的意见》规定:“社
员有选举、被选举、建议、批评、监督、罢免等权利,有享受社内规定的各种优待权利,有
遵守政府法令、合作社社章、规约及发展社员等义务。合作社的干部和职员必须关心社员群
众的利益,反映社员群众的意见,满足社员群众的要求,一切决议、业务方针、计划、经营
账目都应向社员公布,向社员传达,定期向社员报告工作,接受社员对合作社的支持、监督
和批评”。
  1950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颁发后,全市各级合作社贯彻了为
社员服务的方针,执行了公积金不得少于60%、股金分红不超20%的规定,纠正了单纯盈利
分红的作法。
  1951年第四季度根据东北区第四次合作社工作会议精神,市合作总联社规定经营上既做
社员生意,又做非社员生意,对购买某些偏紧商品和推销滞销的农副产品社员有优先权。价
格上取消了社员与非社员之间的差价。入股上实行1人多股制,社员可以红利转股。管理上
发扬民主,接受社员监督。
  1955年,执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发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
定:“社员必须遵守社章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爱护供销社财产,积极参加供销社活
动,协助理事会和监事会改进工作,可参加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和表决各项问题,有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有对供销社提出询问、批评和建议权,有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社员(代表)
大会和获得社章所规定的红利权、享有购买商品和推销农副产品的优先权,享受供销社各种
文化、福利设施。”
  1961—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社员享受优先购买好、少、新商品的优待。
  “文化大革命”中,社员的一切优惠予以取消。1983年,哈尔滨市供销社重新发展社员、
吸收股金,对社员股金实行保息分红,不论盈亏均按银行存款利率计息,盈利时另行分配。
此规定直至1990年。
  三、社员社1950年,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颁发的《省、市、县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草案)》规定:“省、市、县合作社吸收本省、市、县境内的供销、消费、生产等基层合作
社为社员社,组成省、市、县合作社联合社”。1954年,哈尔滨市成立的合作社联合社是以
全市基层消费合作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为社员社组成的。《市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
“社员社除承认市联社章程外,必须向上级联合社缴纳股金,比例以其合作社股金总额的10%
为标准。社员社要按要求选派代表出席市联社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各项业务要求,享用市联
社业务上的各项设施,对市联社债务负有责任”等。1983—1988年,市供销联社将社员社缴
纳股金比例上调到20—50%。按社章规定:“社员社可按加入股金数额享有分红等权利”。
市供销联社第四届社员代表大会吸收社员社20个,均为市郊基层供销社。第五届社员代表大
会社员社为一市(阿城市)、一县(呼兰县)、一郊(哈尔滨市郊)3个供销联社。1988—
1990年,按社章规定“社员社缴纳股金比例调到10%。社员社可优先使用市供销联社的经济、
技术、教育、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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