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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供销合作社》
 
 
 
 
 
 
第四篇 管  理
 
 
  1946—1948年哈尔滨市的合作社组织由市政府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1949年成立哈尔滨市合作总联社,负责领导全市消费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手工业、铁
丝网生产合作社、建筑工人合作社和渔业合作社。
  1954年,市合作总联社撤销,成立了市合作社联合社。
  1956年将消费合作社移交国营商业后,市合作社联合社撤销。
  1957年6月成立哈尔滨市供销合作社,负责全市郊区基层供销社的组织领导工作,担负
着市郊农村日用工业品、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副产品采购、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市供销合
作社从清理资金、清理财产入手,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强商品管理和劳动制度建设。
  1958—1960年,根据国务院改革商业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市供销合作社与市商业局、
市服务局合并,郊区基层供销社人、财、物下放给农村人民公社,供销社体制改变成国营商
业,停止从利润中提取各种基金,将原向国家交纳所得税制度改为上缴利润,企业内部管理
执行国营企业管理制度,基层供销社与农村人民公社统一核算、统计盈亏。
  1961年市供销合作社恢复之后,全系统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分级核算、
各负盈亏、基金调剂、向国家交纳所得税制度,供销社又有了一定比例的积累和实行按比例
的民主分配。
  “文化大革命”期间,供销社自有资金(除社员股金外)全部转为国家资金,视国家财
政对供销社的拨款,直属企业将交所得税改为上缴利润,实行利润留成制度。1968年12月,
将社员股金全部退还给社员。1969年9月,市供销合作社再次与市商业局合并。1971年,农
村人民公社实行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基层供销社划归农村人民公社管理,供
销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变为全民所有制性质,供销社从民办变为官办。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恢复建制的哈尔滨市供销合作社与全国各条战线一样
进行拨乱反正,正本清源,把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1980年起陆续从区商业局收回
土产日杂零售网点,从郊区收回基层供销社的干部管理权。1981年开始对企业进行清商品、
清资金、清财产,进行财务大检查和财经纪律大检查,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建立健全
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了企业基础建设,开展了职工教育,提高了干部
职工的文化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改以乡建社为按经济区建社。在解放思想,
大胆探索,实行经营机制改革中,市供销社实行用经济办法和物质利益原则管理企业,小企
业实行放开经营。
  1983年和1984年,随着国家推行的两步利改税制度,市供销联社系统全部实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基金调剂、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的财务管理体制。同时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1986年,市供销联社本着专业划细,公司坐部,减少层次,转变职能,下放权限,提高
效益的原则,撤销行政性公司,成立经营服务型公司,划细经营,形成专业市场优势,进一
步完善经营体系。在深化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改革中,采取联购、联销、联利、联质计酬、包
死基数超利分档分成、百元销售工资含量、百元利润工资含量、大包干和租赁经营等承包形
式,实行经理(主任、厂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制。实行以经营承包为中心的经营责任制,
打破了“铁饭碗”、“大锅饭”的平均分配制度,把职工的经济利益同企业经济效益联系在
一起,调动了职工积极性。1987年,随着人事制度的改革,干部试行聘任制、考核制、试用
制,职工试行优化组合制。
  建社45年间,供销社的集体积累逐年增加,企业规模逐年扩大。通过自身积累等筹资方
法扩建营业设施621处,面积22万平方米,建职工住宅1.5万平方米,改造旧住宅和自建公
助购买住房1万平方米,房产总值5490万元,其中基层供销社2400万元。经营设施普遍实现
砖瓦化,16栋综合性百货大楼448处商服网点遍布全市,库房由建社初期的4000平方米发展
到1990年末的25万平方米,铁路运输线13条1967延长米,机动运输汽车255台。
  全系统10706名职工中获得技术职称的1100人,95%的职工达到中专以上文化程度,95%
以上的营业员达到四级业务等级标准。全体干部职工奋发向上,以“农兴我旺,农富我强”
为目标,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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