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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供销合作社》
 
 
第一篇 合作社与社员代表大会
 
 
第二章 社员代表大会
 
 
第二节 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1947—1948年整顿合作社工作之后,初步形成了基层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形式。一些较好
的合作社制定了简单的章程,召开社员大会决定重大事宜。1947年11月组建的哈尔滨市联合
职工消费合作社首先召开社员大会为合作社定名,讨论通过《哈尔滨市联合职工消费合作社
章程》,讨论决定办社目的、社员权力和义务、会议制度、入退股和决算期利益金分配等问
题。市政府职工消费合作社理事会由社员大会选举,成为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关,
理事任期6个月。
  依据东北行政委员会商业部1948年10月颁发的《东北解放区合作社组织暂行条例》,市
合作总联社于1949年5月20日制定出《关于办消费合作社的意见》和《哈尔滨市消费合作社
章程》,规定“合作社是在广大社员群众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的,按社
员分布情况,组织社员小组,选举出小组长,选举能代表社员利益的代表成立社员大会或社
员代表大会,这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在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上,民主选举能为社
员服务的理事会、监事会,这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闭会后的最高权力机关,以便领导
合作社的日常社务业务。合作社的主任由理事长兼任,主要职员由理事会任命。合作社内实
行集体领导,按民主集中制的方法进行工作,建立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理、监事会会
议制度”。
  1950年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规定“各级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是同
级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遵照合作社法,全市各级各类合作社普遍建立社员大会或社员
代表大会制度,城市合作社以机关、工厂、学校为单位,郊区供销社以自然屯为单位民主选
举产生社员代表,制定(修改)章程,决定经营方针,选举管理人员,确定盈余分配。
  1954年,哈尔滨市供销、消费合作社召开首届社员代表大会,成立哈尔滨市合作社联合
社,通过了《哈尔滨市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章程中规定:“社员代表大会为本社最高权力
机关,代表由本社所属各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选举之,名额由上级社规定,代
表任期二年。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订和修改本社章程,选举和罢免本社理事会理事、
监事会监事和出席上级社社员代表大会代表,审查并批准本社全年工作计划和本社理事会、
监事会的各项报告,审查并处理社员对理事会、监事会不正当行为的申诉,决定社员的开除
及其它重要问题。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二次,由理事会召集”。1956年,哈尔滨市消费合
作社全部移交国营商业,市联社撤销,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终止。
  1958—1960年合作社与国营商业合并期间,社员代表大会制度中断。
  1961年市供销社恢复,至1964年召开6次社员代表大会。“文化大革命”中的1969年9月,
供销社再次与国营商业合并,改变了集体所有制性质,取消了社员代表大会制度。1973年,
郊区成立贫下中农管理农村商业委员会,贫下中农代表掌管供销社的经营权。中共十一届三
中全会后拨乱反正,撤销市郊贫下中农管理农村商业委员会。但恢复建制后的供销合作社并
没有建立社员代表大会这一民主管理制度。
  1983年,以恢复“三性”①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开展,基层供销社和市供销
社分别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产生了《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社章重申:“市供销联社
社员代表大会是市供销联社最高权力机关。市供销联社社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年举行一
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1986—1990年召开了两次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市供销联社重
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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