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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1949年建社初期,哈尔滨市的各类合作社均按独立核算的原则建立了简单的盈亏
核算制。
1950年,根据《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章程》规定:各级合作社是一个有独立组织系
统的群众组织,各负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责任,应努力改进经营管理,逐步实行经济核算制。
1952年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规定各级联社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包括所属企业),
在合作社统一计划下,各自管理自身的财务,各自核算盈亏。市合作总联社实行统一计划,
统一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规定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税后盈余由市合作总联社下达
分配比例。系统内实行调剂基金制度,上级社对下级社财会负有领导、督促、检查责任。基
层社通过清产核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会计对业务部门有控制资金使用权,
1953年,除几个基层社实行经济核算制试点外,其余的于第二季度全面实行实物负责制。第
三季度进行清产,第四季度进行核资,推行小组营业责任制,在商品定位、定量管理基础上
实行以存计销的财务处理方法,取消售货日报表。
1958年,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全部执行国营企业财务制度,停止从利润中提取各种
基金,改交所得税为上缴利润。
1961年市供销社恢复后,全系统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分级核算、自负
盈亏、基金调剂、上级社可以从下级社提取一定比例的基建基金、教育基金、调剂基金的制
度,并恢复向国家交纳所得税制度。具体纳税办法是:各级社为纳税单位、综合所属企业盈
亏相抵后的利润,按季预交,按年结算,多退少补,财务管理体制恢复到1957年以前的状况。
1965年1月,县以上企业改为分级核算,统一盈亏,实行上下级盈余四六分成制,对国
家仍实行纳税制度。对公私合营企业财务上作为市供销社所属企业处理,其财务活动纳入市
供销社财务计划之中,盈余由市供销社统筹,税金由市供销社统一交纳。
1966年1月,执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发的《关于改革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体制的
报告》规定,将供销社的自有资金(社员股金除外)全部转为国家资金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统一管理,县以上企业将交纳所得税改为上缴利润,实行利润留成,其留成比例为利润总额
的43%。
“文化大革命”期间,市供销合作社与市商业局合并后执行国营商业财务管理体制。
1978年,市供销社恢复,再次执行“文化大革命”前的财务管理体制,直到1982年。此
间,鉴于哈尔滨市供销社经营状况好,省供销社决定哈尔滨市供销社按33%提留,省供销社
提留10%,余下的57%上缴国家。基层供销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交纳税金制。
1982年,恢复供销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财务管理体制也相应发生变化。自1983年1月
国家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时,市供销社县以上企业实行交纳所得税退库分成制,基层供销社继
续实行交纳税金制。
1984年10月,国家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县以上企业全部实行向国家交纳税金制。1986年
将已改为国家资金的自有资金全部转为自有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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