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51年1月1日,市合作总联社执行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制定的《各级合作总社会计制度》,
规定会计事务处理原则是:有关账项的处理,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基础;有关货品的转动,
采用永续盘存制,并以移动平均法计算货品结存;记账方法按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
会计科目设4大类108个;会计核算形式为单一科目传票制;会计报表分日、月、季、年17种。
1952年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颁发《各级合作社联合社会计制度》、《农村供
销社、城市消费合作社会计制度》、《农村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简编》3种会计制度,其中
《各级合作社联合社会计制度》中规定会计科目218个,比原来增加1倍。新会计制度核算加
细,工作量加大,在会计人员少业务技术水平不太高的情况下,执行很困难,出现积压账目
现象,为此,年底,市合作总联社改变繁琐记账方法,推行苏联的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其
具体内容:确定实物负责人,实行责任制管理。零售商店的经理、组长和售货员、仓库保管
员、采购员、押运员均为实物负责人,对商品购进、验收、保管、调拨、销售分环节负责,
造成损失由责任人赔偿。商品购进后,按零售价拨给实物负责人,财会部门以金额控制实物
负责人经营的商品,不再登记商品明细账。通过实施,解决了账目积压、报表不及时等问题,
财会人员从繁杂的记账抄账中得以解脱,实物负责人对商品的保管、盘点更加认真。
1955年1月1日,执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发的《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
—总则、会计科目、会计报表》和《基层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总则、会计科目、会计报
表》,改变了科目分类方法,取消了大类,全部按资金运用和资金来源统一排列分项,并将
库存商品单价计算方法由移动平均法改为加减平均法,在会计核算上突出反映了代国家购销
业务的情况。
1958—1961年,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期间,核算与管理完全同国营商店一致。
1962年10月,恢复后的市供销社在全系统实行“五定一奖”制度,核算形式由基层供销
社统计盈亏、统一核算,改为由基层供销社统计盈亏、供销部分部核算、定额管理,供销部
既管经营又管核算,既管卖货又管资金使用,改变了过去只管购销,不管核算,只顾经营,
不问管理,用钱伸手要,花钱向上报,赔钱不知道的作法,做到经营有底,花钱有度,赔钱
有数,职工经商理财。
1963年1月1日,市供销社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发的《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的规定,
突出了财产监督和资金管理,加强了成本核算,注重了合理积累,强化了会计工作在供销社
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3月,执行《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的修改意见》,基层供销社执
行《基层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草案)》。根据这2个制度的规定,取消了公积金,改
为国家流动资金。县以上企业取消了预交所得税改为上缴利润和利润留成。将借贷记账法改
为收付记账法,用记账凭证代替记账凭单。会计科目大量删减,由120个减为县以上企业保
留41个,基层供销社保留33个。5月份,在前进供销社试点结束后,召开市供销社系统财会
制度改革现场会全面推行。
1968—1978年末,市供销社再次与国营商业合并,基层供销社和原直属企业执行国营商
业的核算制度。
1978年下半年市供销社重新建立。自1979年1月起,执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发的《供
销合作社会计制度》,根据规定,增加群众核算民主理财内容,采用增减记账法,将资金平
衡表改为资金表,利润计算表改为经营情况表。基层供销社实行交纳所得税,县以上企业仍
然实行上缴利润制度。
1984年末,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发的《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修改补充规定》的
要求,取消部分不适用的会计科目,增设吸收资金、股金分红基金、科教补助金、退休统筹
金、上缴股金等会计科目,对原调剂基金的核算内容进行了修改。
1986年1月,市供销联社执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发的《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重点
加强会计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的民主管理原则,会计科目设84个,
其中恢复公积金和固定资产折旧两个科目,增加应缴税金等科目。记账方法改增减记账法为
借贷记账法;业务核算保留库存商品的进货费用,增加预提费用;增加商品调价损益的核算,
使政策性变化形成的亏损与收益可单独体现;对商品销售入账时间规定为办理托收承付的以
收到贷款作为销售入账时间,其它结算方式均以发出商品作为销售入账时间。实践中发现有
的企业在执行此种销售入账时间规定时出现虚销虚盈情况,市供销联社于1987年将销售入账
时间统一规定为收到货款即为销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