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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供销合作社》
 
 
第四篇 管  理
 
 
第二章 财务会计
 
 
第五节 分  配
 
 
  合作社每年实现的利润除按国家税法规定交足所得税后,剩余部分按规定项目和比例进
行分配。各时期分配比例不等。1949—1950年,税后盈余主要用于分红。1951年,执行中华
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的规定:基层社公积金不少于50%,建设基金不少于10%,公益金10%,
教育基金15%,社员股金分红不超15%;县以上企业公积金65%,建设基金15%,教育基金
10%,社员股金分红10%。
  1954—1957年,市合作社联合社执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盈余分配比例,基层
供销社公积金55%,教育基金5%,调剂基金6%,建设基金10%,公益金3%,奖励金1%,
社员股金20%。县以上企业公积金65%,建设基金20%,教育基金7%,奖励基金1%,调剂
基金7%。
  1958—1961年与国营商业合并期间,利润全部上缴,取消盈余分配。
  1962—1963年恢复后的供销社执行的盈余分配标准是:基层供销社公积金40%,建设基
金5%,教育基金1%,奖励基金9%,最高不超过全年工资总额5%,如按工资5%提取后奖
金额达不到9%的,所余部分并入公积金。股金分红14%,加提调剂基金全年税后盈余不满
5000元的不提,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提取10%,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提取20%,2万元
以上的不满3万元提取25%,3万元以上提取30%,提取比例超过或不足22%的相应增加或减
少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县以上企业公积金40%,调剂基金7%,建设基金17%,教育基金1%,
奖励基金5%,加提调剂基金比例与基层供销社相同。
  1964—1965年,基层供销社从盈余部分提取公积金或补充流动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比
例可根据流动资金的多少定,标准为:自有流动资金不足20%的提40—50%补充流动资金,
自有流动资金在20—40%的提30—40%,自有流动资金在40—70%的提20%,自有流动资金
超过70%的可以从盈余中提出10%补充到流动资金。
  1966年,县以上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留成部分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逐年核定,分期拨款,
此谓“上缴下拨”,企业内部无盈余分配。基层供销社的盈余分配比例:股金分红6%(不
超股金总额的5%),其它批发、零售企业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合并到福利基金中使用,其
余部分全都补充到流动资金,不再提取公积金。1969年末同国营商业合并后,基层供销社及
其它批发、零售商店也实行利润全额上缴,无盈余分配。
  1979年1月,恢复后的市供销合作社重新制定盈余分配比例,规定:超上年同期利润部
分提取10%作企业基金进行分配,其中流动资金40%,建设基金25%(其中30%上缴市供销
社用于基层供销社网点建设调剂),扶持农副产品生产资金10%(其中50%上缴市供销社用
于重点扶持市郊社队土副业生产),调剂基金25%(全额上缴市供销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
其它基金不足,其中的30%转交省供销社)。
  1980年,执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改革县以上供销社利润留成管理办法》规定
的利润留成和超收分成制,盈余分配发生较大变化,县以上企业利润全额上缴后由财政下拨
43%,其中省供销社留10%,市供销社留5%,省供销社扶持生产基金1.65%,留给企业
26. 35%。留给企业中的30%补充流动资金,50%作更新改造资金,10%为扶持生产资金,
10%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另规定:对超利润计划部分,实行与财政四六分成和六四分成,
即:超50万元以下的企业分40%,财政留60%;超5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60%,财政留40%。
企业分成部分,市供销社留5%,企业留35%。企业留的部分5%集中使用,60%为发展生产
基金,20%用于集体福利,15%为奖励基金。基层供销社实现利润先提企业基金15%、奖金
17%、交纳所得税39%,然后盈余分配,分配比例是:上缴市供销社20%,建设基金25%,
企业基金5%(没增长利润的企业不提),补充流动资金50%(没有增长利润的企业55%)。
  1981年,县以上企业继续执行利润留成超收分成制,但比例有调整,将省供销社留用扶
持生产基金1.65%拨给市供销社。财政下拨43%的比例调整:省供销社留10%,市供销社
留7.26%,其余25.74%由财政退库给企业。超计划利润留成中企业留的35%部分调整为:
企业集中5%,其余做发展生产基金60%,集体福利基金20%,奖励基金20%。
  1983年,按集体所有制性质,重新调整盈余分配比例,规定:县以上企业税后45%的分
配比例是:省供销联社10%,市供销联社7.26%,缴能源基金5%,市供销干校基金1.34%,
企业分成21.4%。企业留成部分:市供销联社集中管理扶持生产基金、教育基金、科研经
费三项8.9%,其余进行再分配:补充流动资金30%,更新改造资金55%,扶持生产基金
8%,教育基金5%,科研经费2%。基层供销社税后盈余先提取职工基金5%,然后进行再分
配:社员股金分红10%,建设基金25%,上缴基金20%(交市供销联社16%。省供销联社4%),
教育基金5%,(上交省、市供销联社各2.5%),补充流动资金和扶持生产发展资金40%。
  1984年,按市政府规定,市供销联社将所属企业划分为小型国营企业、国营大中型企业、
集体企业、基层供销社4种分配类型,其中小型国营企业放开经营的实行市委、市政府规定
的“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政策,本着“交够国家、留足企业、剩
下是职工的”原则进行税后利润分配,分配比例为:①税后利润千元以下的分配比例由本企
业自定,报主管部门备案;②税后利润千元至万元的分配比例:股金分红基金10%,企业发
展基金30%,上缴调剂基金20%,教育基金5%,福利基金15%,劳务分红10%,职工奖励
金10%。
  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盈余分配比例:交商业部5%,剩余部分再分配,其中市供销干校基
金10%,市供销联社调剂基金20%,公司调剂基金30%,企业留利40%。企业留利中公积金
50%,公益金20%,职工基金30%。
  集体企业1983—1985年的盈余分配比例:是市供销联社提取30%的事业金,余下部分的
60%做企业职工基金,40%进行再分配,其中公积金45%,公益金30%,股金分红10%,劳
务分红15%。
  基层供销社的盈余分配:1984年仍执行1983年的比例,1985年执行商业部的规定,即:
社员股金分红10%,余下的进行再分配,其中互助合作基金10%,公积金50%,职工基金40%。
  1986年,集体企业盈余分配改为执行国营企业的分配比例。市郊供销联社的直属企业公
积金提取50%全部转入流动资金,20%建设基金用于发展生产,10%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
利,20%的职工基金中,基层供销社先提取10%为互助金上缴市郊供销联社,然后进行再分
配,分配的比例:公积金50%,公益金20%,职工基金30%。
  1987年,市供销联社统一分配项目和比例,取消基层供销社和县以上企业的区别,规定
先提取10%股金分红基金,然后进行再分配,其中交商业部特种基金5%,余下的部分补充
流动资金20%,剩下80%再分计划内和计划外两部分,计划内的30%上缴市供销联社,企业
留70%。计划外部分超计划20%的上缴市供销联社50%,企业留50%;超计划20%以上的全
部留给企业。留给企业部分的分配也分计划内和计划外两部分,计划内的分配比例:劳务分
红10%,公益金20%,职工基金30%,企业发展基金40%;超计划的分配比例:企业发展基
金30%,职工基金50%,补充自有流动资金20%。
  1988年,部分企业试行工资与经营效益挂钩试点,这些试点企业盈余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其中职工基金计划内部分提取30%,超计划留利部分提取50%;劳务分红10%;其余转入企
业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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