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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4部地方性法规。其中,根据国家已有法律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的1部;国家尚未立法,从哈尔滨市实际需要制定3部。根据市政府提请进一步规范的行政规章1部。
1990年,制定了《哈尔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共33条,规定了公民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审批、复议程序,依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保障措施和应遵守的事项,以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制定了《哈尔滨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共9章45条,按照"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方针,本着“国营企业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的原则,对客运交通设施管理,开业、停业、歇业管理,营运、安全、票务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均作了规定。同时决定废止市政府1986年和1988年发布的《哈尔滨市客运管理规则》、《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鉴于1982年10月8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哈尔滨市消防管理工作细则》的某些条文已不适用,经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市政府在实施《哈尔滨市消防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的同时,废止《哈尔滨市消_防管理工作细则》。市人大常委会还起草并审议通过了两个加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身建设的规则和办法,即《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管伟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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