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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将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处升格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列为市政府序列内的副局级机构,下设法规、执法检查、行政复议和综合调研四个处。到年末,有6个区、县(市)政府建立了法制办公室或法制科;在市政府工作部门中有20个委办局建立了法制办公室或政策法规处、调研法规处等机构。全市共制定发布法规、规章35件,其中地方性法规3件,即《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条例》、《哈尔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行政规章32件,如:《哈尔滨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办法》、《哈尔滨市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农民负担管理规定》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还受国务院法制局的委托,代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草案),并参与了该条例发布前的多次研讨、修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按照国务院国发[1990]2号文件的通知精神,在各级行政机关广泛开展了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诉讼法的活动,加强了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检查。市政府先后发布实施了《哈尔滨市行政复议办法》、《哈尔滨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成立了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以哈政发[1990]11号文件下发了《关于清理具体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市发布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按照是否有法律依据和"继续适用、新法代替、补充修改、需要废止"四种类型进行了鉴别处理,市、区县(市)政府还清理出具体行政行为50类、1 105种,其中66种无法律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已停止执行。(王梦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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