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月5日至11日,哈尔滨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决定将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改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并选举了市人民政府的领导成员。从1980年1月12日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作为本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律规定行使其职权。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决议、命令;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经济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建设和民政、公安等工作,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权利,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1981年10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恢复哈尔滨市为计划单列市,并赋予相当于省一级经济管理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