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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房产》
 
 
房屋拆迁管理
 
 
【概况】
 
      2004年,哈尔滨市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和拆迁立法工作。年初,根据建设部2004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及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哈尔滨市的《拆迁办法》进行修改。取消区位价等人为因素干预被拆迁房屋评估作价的内容,严格按照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作价,增加尊重被拆迁人知情权、严格行政强制拆迁和货币补偿评估相关程序、明确公有租赁房屋拆迁损失补助标准等条款。新《拆迁办法》于6月21日正式颁布施行。加强拆迁补偿资金监控。根据新拆迁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及时修改完善资金监控的配套规定,对建设项目拆迁补偿资金进行全面监控,要求建设单位拆迁补偿资金足额到位,否则不发拆迁许可证。产权调换的房屋,也要根据产权调换房屋的工程造价,预留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资金。实行拆迁项目委托抽签制、拆除工程招投标制。根据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要求,对所有拆迁项目委托拆迁承办单位和拆迁评估单位实行抽签制,对选取房屋拆除单位实行招投标制,避免拆迁承办单位和拆迁评估单位业务承揽工作中的暗箱操作,侵害被拆迁人利益问题的发生,保障广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做好拆迁信访工作。建立了市房屋拆迁信访问题专项工作组,采取集中清理、重点突破的方法,对上访问题进行逐一解决,坚决查处侵害被拆迁群众利益的行为,保证全市拆迁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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