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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附录》
哈尔滨市修志要文辑要
一、中共哈尔滨市委员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编纂<哈尔滨通志、通史、专志、志史>的决定》
(一)
编纂哈尔滨市通志、通史和各类专志、专史,全面系统地调查、研究和整理我市的历史与现实、自然与社会各方面的材料,对于继承和发扬革命传统,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对于认识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城市,加强城市职能,使我市在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更好地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通志、通史和专志、专史的编纂工作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严肃的、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力求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以新的观点、新的方法编出具有时代特点和地方特点的社会主义的新志新史。
修志要同修史结合,重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把行政力量、学术力量和社会力量都动员起来,从1982年起,争取8年内编出哈尔滨通志、通史和各类专志、专史,有计划地分期分辑出版哈尔滨史志丛书。
通志和专志,下限一律截至1985年,上限要按历史的本来面貌,力求通顶。
(二)
通志是地方百科全书,它的素材、数据来源于各类专志、专史、各种调查报告和政府档案。所以,首先要编纂好各种专志、专史。各类专志分科要科学,要从城市的管理体制和城市的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的实际出发,必要时一种专志可立若干个分志,务求完整地、系统地反映出该专志领域的全貌;各种专志、专史的综合要反映出地方的全貌。
各专志、专史分别由各区、市直机关有关部门和有关驻哈单位负责编写,篇名由市地方志编纂办公室与各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各专志、专史和专题调查报告,由主编部门的领导同志初审之后,送上级管理部门或领导同志复审,然后连同所依据的原始资料一并报送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专志、专史和专题调查报告的原稿及所依据的材料均属于政府档案,征集、采录、编撰、复制的资料,从一开始就要进行科学管理。在档案馆未建成之前,市各有关单位要同市地方志编纂办公室一起,共同负责把这批珍贵资料保管好。
(三)
为确保专志、专史的编纂质量,负责编写的单位要根据任务量,抽调一定数量的有写作能力的干部组成编辑组。主编由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兼任;专职副主编要选派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编辑组成员,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选定,报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备案。专志下立分志的,由负责编写的单位成立编写小组,在专志编辑组指导下进行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四)
通志、通史、专志、专史编写人员可以查阅有关的各种内部材料和统计资料,参加有关的会议。编写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未成稿、原始资料、统计材料、调查报告、采访记录等均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和外传。
要积极征集、收购、复制历史文献和历史文物。要千方百计抢救那些濒于绝迹的有价值的资料。要特别注意收集和采录重大历史事件的当事人或目击者提供的资料。
市地方志编纂办公室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编写专志、专史、分志和专题调查报告所需经费,由负责编写的部门或单位自行解决。
(五)
为了切实加强对地方史志编修工作的领导,组成哈尔滨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名单另发)。哈尔滨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各专志、专史的编写工作,总纂哈尔滨通志、通史,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联合调查或专门考察。
中共哈尔滨市委员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1982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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