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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哈尔滨市志》文体统一,行文规范,表述准确,确保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对《哈尔滨市志》的文体、文风、标点、称谓、时间、数字、引文、注释、图表、照片和文字使用等方面均作了规定。
第二章 书名标题
第三条 《哈尔滨市志》各专志统称《哈尔滨市志·××志》。成书时去掉各专志"志"的字样,如《自然地理志》标为《哈尔滨市志·自然地理》。
第四条 各专志除人物、大事记、附录外,一律采用篇、章、节排列。标题务求准确、精炼,不加修饰成分。节下“目"的层次标示不作统一规定。
第三章 文体文风
第五条 行文一律用语体文、记述体。记述内容以时为序,并与文学作品、工作总结、新闻报导、教科书等文体相区别。
第六条 文风严谨、朴实,杜绝浮词、套话、空话。行文用语要准确、简洁,不用口语和方言俗语(反映方言内容或特定时期、有特定指向对象的通俗词汇除外),也不要文白间杂。不使用含混不清的词语,如:"上级指示"等。
第四章 文字标点
第七条 文字使用遵循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10月10日公布的《简化字总表》。
第八条 引用古籍文献,除为避免歧义保留繁(异)体字外,其它一律书写简体字。
第九条 标点符号使用遵循1990年3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
第五章 称 谓
第十条 机构、会议、党派、地名等直书称谓,不冠褒贬等形容词。全称过长或文中出现次数较多的,可在第一次出现时书写全称,后面括注以下所使用的简称。不用第一人称。
第十一条 简称使用要科学、严谨、规范。如:侵略中国的日本军队应写成"日本侵略军",不称"日寇"、"日本鬼子";"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不能简称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应书写成"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
第十二条 记述历史上典章制度、机构等,使用当时规范称谓,不以今称代替。使用过去地名时括注今地名。
第十三条 人物的称谓一般不加"同志"、"先生"。为了反映某一历史事实,第一次出现时可加职务或职称,如:"毛泽东主席";同名者首次出现时分别注明别名、曾用名。
第十四条 专用称谓要规范。如:"文化大革命",不能书写成"十年动乱","清朝"不能书写成"满清"。蒋介石集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称"国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称"台湾当局"。1931年9月18日至1945年9月3日称"东北沦陷时期",不称"伪满时期"或"日伪时期";期间所记史实如涉及到"满洲国"时,前面加“伪"字,不再用引号。
第十五条 外国的国名、地名、人名、党派、机构的称谓,以新华社翻译或使用的为准。新华社未作翻译或未使用的,采用出版时通用的译名。
学术名称要以规范的译名为准。
第六章 时 间
第十六条 公历世纪、年、月、日和时刻,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世纪、1986年10月1日、4时15分。年份不能简写,如:1980年不能写成80年。
第十七条 人物生卒年、年龄等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括注的生卒年不加"年"字。
第十八条 年代及年度起迄用起止号"--"表示。如:“1911-1949年"。
第十九条 公元前的世纪、年度加"公元前",连续使用时不加"公元前"。公元后的世纪、年代不加"公元",如"19世纪20年代"。
第二十条 辛亥革命前的时间标示以传统纪年为主,括注公元纪年,如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辛亥革命后以公元纪年为主,一般不括注民国纪年;除特殊情况外,不使用"伪满洲国"与日本纪年。
第二十一条 不使用时间代名词,如"今年"、"上月"等,应书写具体时间。
第二十二条 中西历的换算依据陈垣著《中西回史日历》。
第七章 数 字
第二十三条 数字的用法遵循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7部门1986年12月31日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统计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书写为以万、亿作单位。如:245000000元写为"2.45亿元"。
第二十五条 使用统计数字以国家规定的计算方法统一口径,以各级统计部门的统计数字为准,统计部门没有的统计数字,以业务主管部门为准。
第二十六条 用数字开头的句子,数字要用汉字表示。如:"百分之八十的病人患有肝炎",不能写成"80%的病人患有肝炎"。
第二十七条 表示次序的数原则书写汉字,如:"第一次"、"第四届"。引用参考文献的年度、期数、页码等可写阿拉伯数字。如"摘自《北方文物》1989年第1期第18页"。
第八章 计 量
第二十八条 计量单位的名称以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并用汉字表示,不使用计量单位符号,如:“m"写成"米"、"kg"写成"千克(公斤)"、"T"写成"吨"、"m2"写成"平方米"、"A"写成"安[培]"、"S"写成"秒"等。
第二十九条 行文中涉及数学、物理学、化学等专业学科的术语一律用汉字表示,如:"大于"、"速度"、"二氧化碳"等,不用">"、"m/s"、"CO2"表示。
第三十条 历史上的计量单位名称如"斗"、"石",英制的"哩"、"尺"、"寸"、"码"、"磅"等,在引文中可以照录,但要加以换算。
第三十一条 温度采用摄氏制。历史文献中使用的华氏或列氏制可照录,但要加注摄氏度数。
第九章 引文注释
第三十二条 引文要原文照录,加引号以示引用。转引的文字要核对原文,避免以讹传讹。原文的错字也要照写,可在错字的后面括注正确字。如有漏字可括注说明。原文残缺的字,可用口口充其位置,不能判明字数的注明脱缺。
第三十三条 引用公开发行的书籍,必须以最新版本为准;引用古籍,以最新点校本为准。
第三十四条 引文要尽量引用原著,不转引;如果找不到原著转引时,一定要注明出处。
第三十五条 引文时要注明引文的著译者姓名、书名、出版单位、出版日期及页码。引用文书、档案,要注明机构代称、文号、标题。
第三十六条 对专用名词、特定事物要加注释,如:"五讲四美"、"一打三反"。
第三十七条 注释的文字要简洁、明了,不超越范围。注释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文内注或页末注。页末注的注码标在文字右上角,用序码①、②、③......标示。注释内容写在注线下方与正文隔开。
第三十八条 为节省篇幅,几处注释系同一出处的,可以合并为一条注。如:①、②、⑧均见《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06页。也可依次简写,如:同上。
第三十九条 注释中标注版次、卷次、页数等,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章 图、照片、表
第四十条 图、照片、表以篇为基本单元标排顺序。同一篇中,如有两张(帧)以上图、照片、表时,应分别依次标出序码。如第一篇:图1-1、图1-2......;表1-1、表1-2......。
第四十一条 图和照片的说明要简洁、准确。采用的地图、区划图、市街图等必须按国家地图出版社最新出版的地图绘制。
第四十二条 图、照片除卷首插页外,要尾随相应文字,和文字内容融为一体,达到图文并茂。
第四十三条 表的设计要符合统计部门的要求。表要有表题、表号,标明计量单位、时间范围等。
第四十四条 图、表中的年、月、日可以省去,如"1985"、"3、15"。
第四十五条 图表中的比例关系可以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二比五"可以写成"2:5"。
第十一章 书 写
第四十六条 文稿要用同样规格的稿纸和蓝、黑墨水书写。字迹要清晰、整洁,杜绝错别字。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志》和市辖区、县志的编写。除上级另有规定外,上述志书的行文一律按此规定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
1990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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