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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次:1993.1(总第34期)  
  类别:修志交流  
修志琐议
徐世民
(作者单位:市劳动局史志办)
     
    哈尔滨市修志工作己开展十周年。本人在九年多修志工作中曾遇到过很多的问题,有的至今还没有解决,现把它连同个人拙见一并提出,就教于全市修志诸多同行及领导。
    一、概述
    我市当前修志工作已普遍进入撰写和总纂阶段。按照《哈尔滨市志编纂方案》要求市志设"总述",各专志设"概述"。"概述"体裁从民国二十四年黄炎培编纂的《川沙县志涮置以来至今已被普遍运用,无疑说明了"概述"能够适应地方志不断向前发展、完善、提高的总趋势,并以其能导全书、概全貌、指中心、示规律的特殊功能而引起广大方志界的重视、研究、探索。但是也必须看到"概述"这种体裁在地方志书中还是属于一种新体裁。人们对它的形式、内容、性质、写法等并不是很明确。所以。各种各样的"概述"随之出现,相异甚殊。据本人了解包括看到外地已出版的一些志书,在概述写法上可谓五花八门,大致有:提要简介型、浓缩型、综合型、历史分期型、分类分述型、经验教训型、展望未来型等等。我个人认为作为独立成书单独出版各种志书"概述"采取什么形式都可以,也不会互相影响。可是作为《哈尔滨市志》及其所属《哈尔滨市志·××志》如果在"概述"写法上五花八门那将是问题,不但使体例上不统一,而且要影响市志的"总述"。我个人认为简介型和浓缩型以及分类、分期型写法并不可取,极易造成与志书内容重复,从反复实践体会到采用历史分期型写法较好。
    二、注释
    根据市志办1990年9月27日下发的《<哈尔滨市志>编写行文规定》要求。引文要详细注明出处。现有不少专志和送审稿均未加注释,当然也有人主张志书可以不加注释。我个人认为不但引文应加详细注释处,对一些生辟词句、事物,有的是前人知道而今人不懂得的,有的是当地人明白,外地人不懈的,也应加以注释。如从《哈尔滨劳动志》来讲就有"工资"一词在历史上叫过薪响、薪俸、薪水、薪金、工薪、劳金、劳银、工夫钱,日伪时期官方文件上又叫赁金、赁银等等,就哈尔滨来讲还有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外来语转译或中外混合语,如"老簿带"、"苦力"、"麻细"等。为了避免造成后人和外地人的费解我认为都应加以注释。
    三、内容交叉协调
    以劳动志为例,它在内容上涉及计委、统计、教育、民政、工会等部门,有关内容也相互交叉。在撰写分工上按市志办规定由谁主管谁为主,这巳明确,但在具体撰写时还有相互引用问题。为了避免出错误,我认为引用者应主动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志稿送审前应相互协调帮助审阅,这即可避免出错,又可相互借鉴。我在帮助看《哈尔滨民政志》(送审稿埘,就发现《哈尔滨劳动志》把民劳局期间马一民副局长给漏记了。市工会出版的《工会志文献篇》(讨论篇)就把1948年劳动保险条例。错当成正式公布文件,还贯以1951年《哈尔滨特别市劳动保险条例》印刷了。据此我认为各专志出版前不但应本系统审查评议,还应组织邀请与其有关部门帮助审阅,提出负责任意见后,再批准付印,免得出笑话。
    四、专志体例
    根据《哈尔滨市志编纂方案》规定,各专志不设"大事记"、"人物"和"附录"。从编纂实践中感觉有些问题,以《哈尔滨市志·民政志》(送审稿)为例,一是体例不完备,虽名日'志'丽不象"志";二是有些大事、人物和重要文献专志中应附录而按规定不得附录,市志中又不一定能收录,这就容易出现专志内容有记载而查找不到。比如《哈尔滨劳动志》记载的1948年《哈尔滨特别市劳动法》(草案)是当时市委发布的没有正式公布,市志附录篇或编中就可能不收录,但此"法"在当时哈尔滨确曾参照执行了,《哈尔滨市志·劳动志》中就几处记载全市讨论贯彻执行。这是人民取得政权后较早公布的一部"劳动法",这样重要的历史文献资料市志附录不收录太可惜;三是和上级业务部门不协调。据我了解省各市县体例都是述、记、志、传、图、表、录全的;省志办县市处在审阅劳动志稿时也曾明确表示应补上缺项。据此我个人认为可考虑在不增大文字总量前提下补上缺项,这是个人看法。
   五、详今略古   
   《哈尔滨劳动志》撰写稿和总纂稿都有相当数量的旧社会以至清代资料,在审稿、评议和修改时被以"详今略古"或"相互重复"等理由大砍大杀去掉了。评议修改后送审前省劳动局在佳木斯市召开的修志会议上各地劳动部门修志人员评议《哈尔滨劳动志》时,齐齐哈尔市志办一位副主编曾一针见血地批评:"《哈尔滨劳动志》编纂较好,就是有一点有今无古了"。对此我感触颇深,经反复学习国家《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工作暂行规定》,我认为这两个规定都规定了"新方志要详今略古""古为今用",并没有规定只能"有今无古",特别是象哈尔滨这样的城市历史上没有修过志,今天修志又要求上限尽量通顶,而我们保存下来的古代资料又极少的情况,如果过分强调"详今略古"或不允许略有交叉重复(当然这种重复总纂时应尽量调开角度)或者蜻蜓点水。不说明实际问题的一捎而过,那就确实真会"有今无古"了。我认为"详今略古"应当是在掌握大量历史资料的前提下才能加以取舍,对那些仅有滴点又很有价值的资料,不能因其少而让其无,而应是尽量多保存下来点为好。否则过了当今修志的难得机会,下届修志更无法补充了。
   六、纵不断线
    去年10月,我抽空看了几部本市和外地出版的新志书(包括送审稿),对纵不断线的写法各有巧思,有的按历史分期写,有的按事分类写;在一志中各篇、各章的纵写上也不尽相同,宜详则详、宜略则略、纵横为文、疏密有致。这是很值得学习的。纵不断线的基本要求应该是把事物的发端、演变、发展与现状写清楚,决不是象填词那样,用一个固定格式,一套到底,更不是从古到今记流水帐。它必须在取材上有所选择,有所取舍。该详必详、该略必略。写法上可先写发端,然后平铺直叙;有的可先写现状,而后追溯历史;有的也可从中间高潮写起两向追求,这样才显得错落有法。那种以"纵不断线"和"无法续志"为由把历史上已发生的重大事件删掉不写,如《哈尔滨劳动志》把"精简职工"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漏掉不能说是慎重的态度。我个人认为这两个题目设"篇"或"章"都是可以的。至于说"今后续志可以不考虑",就象能说原《民政志》上写的解放初期"改造妓女"、"禁烟禁毒"因为现在无妓女和烟,毒而不写吗?我认为修志虽与写其它文章不同,应按志体章法,但终究还是写文章。写文章就要做文章主人,不能做文章奴隶。作者只能让资料素材为文章服务。不能被"纵不断线"和"无法续志"等行文规则束缚住。
      七、运用"比较法"是否"越界而书"
    《哈尔滨劳动志》初稿在工资,保护等篇章中为了突出说明问题均与东北主要城市或全国1O个计划单列城市做了比较。在评议中被"越界而书"和"外地资料是否准确、人家不承认怎么办"为由给砍掉了。我认为运用比较法特别是与外地比较,从现象上看。由于记载了本志所规定地域以外的事物,可谓"越界而书",但所记界外之事物只是用来与界内事物作比较的对应物而存在的,也就是说是本书的客体,并非主体。俗话说。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通过这些界外事物的陪衬比较。才能更清楚地看出界内事物的特性。就象要说明一个人身材高大,说"他比穆铁柱还高",这里所说的。穆铁柱。并不是说话人的本意,本意是要表达某人的身材更高大而己。至于"资料是否准确"和"人家承认与否",我个人认为关键是资料有无根据,资料有根据可以不用考虑人家承认不承认问题。
    八、志稿评议
    志稿评议是整个修志中极为重要环节,对于保证志书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志稿评议是通过会议方式来进行的。开好志稿评议会首先要做好准备工作。一是邀请好评稿人,即要有熟悉本行业务的老同志、老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领导,又要有修志方面专家及与本书有关部门负责人。每个评稿人评稿重点也应根据情况各有侧重。面要广,但人不可过多,不搞陪会。二是把志稿提前送达邀请的评稿人。洋洋几十万字志稿必须给评稿人充分时间审阅,一般是一个月左右为好,使其能够充分准备;三是志稿送达后,为保证评议质量,要对评稿人逐一访问。起到督促审稿作用。
    志稿评议会要时间服从质量,不走过场。主持会议人要虚心诚肯以求教态度,使评稿人各抒已见,畅所欲言,对一些不同意见要展开讨论和争论。在评议方法上要逐篇、逐章、逐节、逐字、逐句进行评议,不搞笼而统之的说教,这样才能更便于修改;评议会上每位评议发言最好都录音或详细记录,会后整理出文字材料,供主编进一步修改志稿用。实践证明这种评稿方法会收到良好效果,那种只用一天半天三五个人笼而统之的评议,不但修改困难,而且起不到提高质量作用,我个人认为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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