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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建筑业》
 
 
第六篇 管理
 
 
第二章 工程承发包管理
 
 
第一节 早期的工程承发包
 
 
  兴建中东铁路之前,哈尔滨没有大型建筑工程,也没有专业施工队伍,一些简易民房的
修筑,皆以戚有之能匠者“邻里相帮,助而不佣”。
  1898年,沙俄以哈尔滨为中心修筑中东铁路,大兴土木,一些沙俄建筑商集哈尔滨招募
工人,承包施工,改变了原来建房的传统习俗。
  1901年,南岗兴建铁路局办事处、俱乐部等工程时,将工程外包给称为大柜,实为大
把头陈景生、吕泰、郭林等中国私人作坊,再由其豢养的把头按瓦、木等工种包给小把头。
南岗建筑工程由陈、吕、郭三家各3段,到一定时期分换场地。在香坊一带的工程由孙宝田
大柜承担。
  1908年7月17日,经哈尔滨市公议会决定,成立建筑规划立案委员会,制订了《建筑规
则实施细则》(56条),此谓哈尔滨建筑管理之始。
  1915年,滨江县木石税费总局,先后颁布《暂行建筑规则》,《包工通则》,《土木建
筑工程师及技术员暂行登记条例》等管理法令,对建筑工程承发包进行管理。
  1917年8月,巨商傅巨川、于喜亭等创办哈尔滨市第一家私营建筑公司——阜成房产有
限公司。公司既承包建筑工程施工,亦自行投资建房出租或转卖。有柜房,聘用的技术人员
和把头,有店铺作保。施工期间临时招募工人,包工人食宿。
  1923年3月,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成立,类似大柜的包工商群聚市内,承包房屋建
筑、道路铺设、材料运输与采购等。其中较有声望并载入《哈尔滨市政公报》者,除俄人革
沃焦夫等,还有国人何发、吕泰、孙云波、于海、张合礼、徐福、刘毓芝、郭万昌、萧云、
韩永、刘汉三、王仲三、王兆元等。这些包工商的柜房也是住宅,既没有固定工人,又少固
定把头,全靠贿赂官府笼络一批大小把头承揽工程施工、采购与运输建筑材料,然后由大小
把头招募工人,层层剥削。
  1926年3月30日,东省特别区市政管理局发布第1092号布告,宣布解散俄人把持的自治
公议会,成立哈尔滨市自治临时委员会,同时成立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对哈尔滨地区建筑
工程的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工程合同及承包工程的经济纠纷调节与仲裁进行管理。
  1933年,伪滨江市政筹备处发布《营造厂及泥木作注册规则》,对土木营造商注册资格
与包工范围作出规定。“凡向本市区内承包土木或建筑工程之营造厂及泥木作均须遵照本条
例呈请本处注册,否则不准营业”。营业执照分甲乙丙丁四等资格:甲等须有资本5万元以
上及登记工程师或技术员1人以上,乙等须有资本5千元以上,丙等须有资本1千元以上,丁
等须有资本1百元以上。凡领得营业执照者依照第四条等项得承包下列工程:甲等得承包一
切大小工程,乙等得承包2万元以上之工程,丙等得承包5千元以上之工程,丁等得承包500
元以上之工程。
  “凡注册者不得私相顶替或越级承包工程,如欲扩大营业范围须另行注册领照”。
  1933—1935年,哈尔滨特别市发布有关建筑工程承发包方面的规则有《哈尔滨特别市土
木建筑工程执行规则》(1934年,共5章24条),《哈尔滨特别市承揽投标人须知》(1935
年共16条,附标单样式),《哈尔滨特别市建筑规则》;滨江市政筹备处发布的有《滨江市
政筹备处包工通则》,《滨江市政筹备处招工投标程序》,《滨江市政筹备处招工承包各项
工程投标程序》。这些规则对哈尔滨市地区建筑工程承包人的资质条件、工程招投标的程序
和建筑工程包工合同条款等承发包办法作出详尽规定,各工程承包人均须按这些规则承包工
程。
  1934年12月27日伪满洲国成立日满土木建筑协会,管理工程承包。日本投降后该协会随
之解体。
    滨江市政筹备处包工通则 

    第一条:凡经本处核准承包各项工程者,除依照投标规则办理外,并须遵
守本通则所定各条订立合同。
    第二条:包工合同内应详载左(下)列各项:
    一、工程种类
    二、工程地点
    三、包工价额
    四、支款程序
  五、开工及竣工日期
    六、其它双方协定事项
    第三条:包工人与签订合同时除按包工总价缴纳百分之五之保证金外并
须觅具本市殷实铺户负责保证。
    上项铺保如经本处审查认为不合时应令其改具。
    第四条:前项保证金於全部工程验收两个月后发还之。
    第五条:包工人如不能履行合同条件时铺保应负完全责任并按保结上所
定办法处理之。
    第六条:包工人应依照合同所定期限开工竣工,但因天灾或其他不可抗之
事故致不克履行合同时得事前声明 故障经本处核准量予变通。
    第七条:包工人如届合同上所定竣工期限不能竣工时,每延长一天应处包
工金千分之五之罚金。
    第八条:包工人虽如期竣工,但因检查结果其工程认为与原订合同不符有
应行修改之处者,包工人应负修改之责,其竣工期限由本处酌定包工人对於前
项修改及期间规定不能发生异议并 不得要求加价。
    第九条:本处遇必要时须变更工程设计或停止工作包工人不得有所异议,
但遇此项情形发生致包 工价额期限有所增减,得由双方协议另订价额期 限附
于前订合同之后。
    第十条:包工人不能履行合同条件致本处受有损失时包工人应负赔偿之
责,前项赔偿金及第七条所载之罚金并由包工价额内扣除之。
    第十一条:包工价额应照合同中所订明之领款程序办理不得支借。
    第十二条:包工人於工作地点应搭盖临时棚厂以便本处工务人员接洽工
事及休息之所。
    第十三条:包工人在施工期间如伤害他人及所雇工役人等概由包工人负
责。
    第十四条:包工人在施工期间如有损坏墙壁沟石道路邮筒电杆水管水沟
等项及其他公私物产包工人应负修理赔偿之责。
    第十五条:包工人对于材料及工程应自保火险在未经验收以前所发生之
任何损害均归包工人负责。
    第十六条:本处之贷与品及处给之材料包工人如有损失浪费应责令赔偿。
    第十七条:包工人应当驻扎工作地点督率工作,若因不得已事故不能到工
时,得委托相当人代理,但须先期将代理人之履历呈报本处核准若认为不适当
时得令更换。
    第十八条:包工人及其使用人等应受本处工务人员之指挥监督。
    第十九条:本处公务人员得随时至工地实行检验监督,检查时所必需之器
具及设备等由包工人担任之。
    第二十条:包工人所作工程及所用材料无论任 何部分如查有不遵照图样
施工说明书及合同办理 者,包工人须立刻拆除更换重筑或由本处指令将各该
部分修改不另给价。
    第二十一条:所有额外增加或更改工程如未经本处许可者均属无效。
    第二十二条:包工人于工作时不得阻碍交通及妨害公安与公众利益之行为。
    第二十三条:包工人购办材料必须到处呈报经本处派员审查核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包工人于工程完竣后应立刻将剩余材料及所盖之棚厂等移
徙尽净。
    第二十五条:包工人应由具保结担保该项工程在年内无倾塌及不能使用
之虞在保险期内如有损坏,包工人应负修理赔偿之责。
    第二十六条:所有各种工程详细分图陆续由本处发给包工人应按图工作,
不得有刁难推卸或要挟等情。
    第二十七条:合同一经成立无论工料价值如何涨落或市面金融如何变迁
双方均不得要求增减。
    第二十八条:包工人不得将合同所得之权利义务让与第三者。
    第二十九条:包工人对于本处所属员司不得有馈赠及给与回扣等情事。
    第三十条:包工人及其所雇员司工役如有违背本通则规定各条者,应按情
节轻重处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金但情节重大者应取消其承包权。
    第三十一条:订立合同时应将本通则附黏于合 同之后认为合同中之一部
分而发生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本通则自呈请省府备案之日施行。

    滨江市政筹备处招工投标程序
                                
    第一条:凡愿投标承包各项工程者须依照本处通告上所规定之日期亲身
携带铺保保结或押金,来处挂号领取该项工程之标单图样施工说明书及各种
章程。
    第二条:前项押金中标者於订立合同时发还,未中标者限开标后五日内将
各项图样说明书章程等件全部返还,但领有图样而不投标及图说费之中标与
否概不退还。
    第三条:投标人於领得各种图样说明书章程等件后应亲到所包之工程地
点,按照图样及说明书详细察勘切实估计,不得於中标后籍词遗漏发生争执。
    第四条:标单须用本处所备办者由投标人将各种材料工程费用及总价目
逐项详填,不得笼统估计并须於标单上签名盖章注明地址及营业地点。
    第五条:标函须用火漆封固在规定期内投交本处掣取收条,但标函一经投
交不得声请取回或修改,投标人所取之铺保如经本处审查认为不可靠时该投
标人应另找一相当者替代,否则其标函即为无效。
    第六条:标单以承包该工程部为准,但标单上须将各项估价之总数及细数
详细分别列出以便查考。
    第七条:本处有选择或摈弃任何标单之权,如认为必要时得将全部取销另
行再投。
    第八条:投标人数须满三人以上始得开标否则延期再开。
    第九条:投标人犯左(下)列各项之一者其标函即作无效。
    一、互相勾结希图把持通同作弊者。
    二、标单上字迹模糊难於辫认者。
  三、当场滋闹扰乱秩序者。
    四、凡有不正行为者。
    有右(上)列第三项之行为者即勒令出场。
    第十条:本程序自呈请   省府政府备案之日施行。
      开标程序 
    一、报告本项工程之历略及招标意义。
    二、报告本次接收标单数目及投标人姓名或行厂名称。
    三、宣读取标标准。
    四、开标柜。
    五、点明投标函件数。
    六、开投标函件封套每启一个封套时即同时验 明是否与投标程序第 四条
之规定相符,合格者由主管课长宣读标单,记录员记录标价,不合格者摈弃。
    七、开标完毕主管课长读标价后投标人退席。
    八、投标由本处审查后决定取舍,再行通知中标人限期来处订合同择期开
工。
                                                                  
    滨江市政筹备处招工承包各项工程投标规定
                
    第一条:本处主管各项工程如系采用招工承包办法者概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凡系采用招工承包之工程应由本处测量估勘备具工料预算书工
程图样施工说明书。
    第三条:凡愿承包本处工程者无论公司或个人应于投标以前取具殷实铺
保或缴保证金   元向本处挂号并领取标单及各种图说。
    第四条:投标完竣后应定期召集投标人当众开标。
    第五条:开标后应由本处就各标单详细审查决定取舍。
    第六条:凡经本处决定取舍之各家标单应于决定后摘录标函及审查理由
登载本埠通行日报公布之。
    第七条:凡投标须以所估工程悉合本处规定而标价又极低廉者为合格如
遇有相同者应用抽签法当众决定。
    第八条:投标合格者应于五日内取具包约保结呈送本处查核以便依照定
期实行开工。 
    第九条:凡经本处认为所投标单均不合格者应改期另投。
    第十条:投标承包之工程应于完工后本处验收无论时呈报省府备案 。
    第十一条:违反第八条之规定或托故退包者除以决定合格之第二名承包
外所有超出费额应令原得标人之铺保但任缴纳。
    第十二条: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提出修改。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呈   省政府备案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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