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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建中东铁路之前,哈尔滨没有大型建筑工程,也没有专业施工队伍,一些简易民房的
修筑,皆以戚有之能匠者“邻里相帮,助而不佣”。
1898年,沙俄以哈尔滨为中心修筑中东铁路,大兴土木,一些沙俄建筑商集哈尔滨招募
工人,承包施工,改变了原来建房的传统习俗。
1901年,南岗兴建铁路局办事处、俱乐部等工程时,将工程外包给称为大柜,实为大
把头陈景生、吕泰、郭林等中国私人作坊,再由其豢养的把头按瓦、木等工种包给小把头。
南岗建筑工程由陈、吕、郭三家各3段,到一定时期分换场地。在香坊一带的工程由孙宝田
大柜承担。
1908年7月17日,经哈尔滨市公议会决定,成立建筑规划立案委员会,制订了《建筑规
则实施细则》(56条),此谓哈尔滨建筑管理之始。
1915年,滨江县木石税费总局,先后颁布《暂行建筑规则》,《包工通则》,《土木建
筑工程师及技术员暂行登记条例》等管理法令,对建筑工程承发包进行管理。
1917年8月,巨商傅巨川、于喜亭等创办哈尔滨市第一家私营建筑公司——阜成房产有
限公司。公司既承包建筑工程施工,亦自行投资建房出租或转卖。有柜房,聘用的技术人员
和把头,有店铺作保。施工期间临时招募工人,包工人食宿。
1923年3月,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成立,类似大柜的包工商群聚市内,承包房屋建
筑、道路铺设、材料运输与采购等。其中较有声望并载入《哈尔滨市政公报》者,除俄人革
沃焦夫等,还有国人何发、吕泰、孙云波、于海、张合礼、徐福、刘毓芝、郭万昌、萧云、
韩永、刘汉三、王仲三、王兆元等。这些包工商的柜房也是住宅,既没有固定工人,又少固
定把头,全靠贿赂官府笼络一批大小把头承揽工程施工、采购与运输建筑材料,然后由大小
把头招募工人,层层剥削。
1926年3月30日,东省特别区市政管理局发布第1092号布告,宣布解散俄人把持的自治
公议会,成立哈尔滨市自治临时委员会,同时成立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对哈尔滨地区建筑
工程的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工程合同及承包工程的经济纠纷调节与仲裁进行管理。
1933年,伪滨江市政筹备处发布《营造厂及泥木作注册规则》,对土木营造商注册资格
与包工范围作出规定。“凡向本市区内承包土木或建筑工程之营造厂及泥木作均须遵照本条
例呈请本处注册,否则不准营业”。营业执照分甲乙丙丁四等资格:甲等须有资本5万元以
上及登记工程师或技术员1人以上,乙等须有资本5千元以上,丙等须有资本1千元以上,丁
等须有资本1百元以上。凡领得营业执照者依照第四条等项得承包下列工程:甲等得承包一
切大小工程,乙等得承包2万元以上之工程,丙等得承包5千元以上之工程,丁等得承包500
元以上之工程。
“凡注册者不得私相顶替或越级承包工程,如欲扩大营业范围须另行注册领照”。
1933—1935年,哈尔滨特别市发布有关建筑工程承发包方面的规则有《哈尔滨特别市土
木建筑工程执行规则》(1934年,共5章24条),《哈尔滨特别市承揽投标人须知》(1935
年共16条,附标单样式),《哈尔滨特别市建筑规则》;滨江市政筹备处发布的有《滨江市
政筹备处包工通则》,《滨江市政筹备处招工投标程序》,《滨江市政筹备处招工承包各项
工程投标程序》。这些规则对哈尔滨市地区建筑工程承包人的资质条件、工程招投标的程序
和建筑工程包工合同条款等承发包办法作出详尽规定,各工程承包人均须按这些规则承包工
程。
1934年12月27日伪满洲国成立日满土木建筑协会,管理工程承包。日本投降后该协会随
之解体。
滨江市政筹备处包工通则
第一条:凡经本处核准承包各项工程者,除依照投标规则办理外,并须遵
守本通则所定各条订立合同。
第二条:包工合同内应详载左(下)列各项:
一、工程种类
二、工程地点
三、包工价额
四、支款程序
五、开工及竣工日期
六、其它双方协定事项
第三条:包工人与签订合同时除按包工总价缴纳百分之五之保证金外并
须觅具本市殷实铺户负责保证。
上项铺保如经本处审查认为不合时应令其改具。
第四条:前项保证金於全部工程验收两个月后发还之。
第五条:包工人如不能履行合同条件时铺保应负完全责任并按保结上所
定办法处理之。
第六条:包工人应依照合同所定期限开工竣工,但因天灾或其他不可抗之
事故致不克履行合同时得事前声明 故障经本处核准量予变通。
第七条:包工人如届合同上所定竣工期限不能竣工时,每延长一天应处包
工金千分之五之罚金。
第八条:包工人虽如期竣工,但因检查结果其工程认为与原订合同不符有
应行修改之处者,包工人应负修改之责,其竣工期限由本处酌定包工人对於前
项修改及期间规定不能发生异议并 不得要求加价。
第九条:本处遇必要时须变更工程设计或停止工作包工人不得有所异议,
但遇此项情形发生致包 工价额期限有所增减,得由双方协议另订价额期 限附
于前订合同之后。
第十条:包工人不能履行合同条件致本处受有损失时包工人应负赔偿之
责,前项赔偿金及第七条所载之罚金并由包工价额内扣除之。
第十一条:包工价额应照合同中所订明之领款程序办理不得支借。
第十二条:包工人於工作地点应搭盖临时棚厂以便本处工务人员接洽工
事及休息之所。
第十三条:包工人在施工期间如伤害他人及所雇工役人等概由包工人负
责。
第十四条:包工人在施工期间如有损坏墙壁沟石道路邮筒电杆水管水沟
等项及其他公私物产包工人应负修理赔偿之责。
第十五条:包工人对于材料及工程应自保火险在未经验收以前所发生之
任何损害均归包工人负责。
第十六条:本处之贷与品及处给之材料包工人如有损失浪费应责令赔偿。
第十七条:包工人应当驻扎工作地点督率工作,若因不得已事故不能到工
时,得委托相当人代理,但须先期将代理人之履历呈报本处核准若认为不适当
时得令更换。
第十八条:包工人及其使用人等应受本处工务人员之指挥监督。
第十九条:本处公务人员得随时至工地实行检验监督,检查时所必需之器
具及设备等由包工人担任之。
第二十条:包工人所作工程及所用材料无论任 何部分如查有不遵照图样
施工说明书及合同办理 者,包工人须立刻拆除更换重筑或由本处指令将各该
部分修改不另给价。
第二十一条:所有额外增加或更改工程如未经本处许可者均属无效。
第二十二条:包工人于工作时不得阻碍交通及妨害公安与公众利益之行为。
第二十三条:包工人购办材料必须到处呈报经本处派员审查核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包工人于工程完竣后应立刻将剩余材料及所盖之棚厂等移
徙尽净。
第二十五条:包工人应由具保结担保该项工程在年内无倾塌及不能使用
之虞在保险期内如有损坏,包工人应负修理赔偿之责。
第二十六条:所有各种工程详细分图陆续由本处发给包工人应按图工作,
不得有刁难推卸或要挟等情。
第二十七条:合同一经成立无论工料价值如何涨落或市面金融如何变迁
双方均不得要求增减。
第二十八条:包工人不得将合同所得之权利义务让与第三者。
第二十九条:包工人对于本处所属员司不得有馈赠及给与回扣等情事。
第三十条:包工人及其所雇员司工役如有违背本通则规定各条者,应按情
节轻重处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金但情节重大者应取消其承包权。
第三十一条:订立合同时应将本通则附黏于合 同之后认为合同中之一部
分而发生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本通则自呈请省府备案之日施行。
滨江市政筹备处招工投标程序
第一条:凡愿投标承包各项工程者须依照本处通告上所规定之日期亲身
携带铺保保结或押金,来处挂号领取该项工程之标单图样施工说明书及各种
章程。
第二条:前项押金中标者於订立合同时发还,未中标者限开标后五日内将
各项图样说明书章程等件全部返还,但领有图样而不投标及图说费之中标与
否概不退还。
第三条:投标人於领得各种图样说明书章程等件后应亲到所包之工程地
点,按照图样及说明书详细察勘切实估计,不得於中标后籍词遗漏发生争执。
第四条:标单须用本处所备办者由投标人将各种材料工程费用及总价目
逐项详填,不得笼统估计并须於标单上签名盖章注明地址及营业地点。
第五条:标函须用火漆封固在规定期内投交本处掣取收条,但标函一经投
交不得声请取回或修改,投标人所取之铺保如经本处审查认为不可靠时该投
标人应另找一相当者替代,否则其标函即为无效。
第六条:标单以承包该工程部为准,但标单上须将各项估价之总数及细数
详细分别列出以便查考。
第七条:本处有选择或摈弃任何标单之权,如认为必要时得将全部取销另
行再投。
第八条:投标人数须满三人以上始得开标否则延期再开。
第九条:投标人犯左(下)列各项之一者其标函即作无效。
一、互相勾结希图把持通同作弊者。
二、标单上字迹模糊难於辫认者。
三、当场滋闹扰乱秩序者。
四、凡有不正行为者。
有右(上)列第三项之行为者即勒令出场。
第十条:本程序自呈请 省府政府备案之日施行。
开标程序
一、报告本项工程之历略及招标意义。
二、报告本次接收标单数目及投标人姓名或行厂名称。
三、宣读取标标准。
四、开标柜。
五、点明投标函件数。
六、开投标函件封套每启一个封套时即同时验 明是否与投标程序第 四条
之规定相符,合格者由主管课长宣读标单,记录员记录标价,不合格者摈弃。
七、开标完毕主管课长读标价后投标人退席。
八、投标由本处审查后决定取舍,再行通知中标人限期来处订合同择期开
工。
滨江市政筹备处招工承包各项工程投标规定
第一条:本处主管各项工程如系采用招工承包办法者概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凡系采用招工承包之工程应由本处测量估勘备具工料预算书工
程图样施工说明书。
第三条:凡愿承包本处工程者无论公司或个人应于投标以前取具殷实铺
保或缴保证金 元向本处挂号并领取标单及各种图说。
第四条:投标完竣后应定期召集投标人当众开标。
第五条:开标后应由本处就各标单详细审查决定取舍。
第六条:凡经本处决定取舍之各家标单应于决定后摘录标函及审查理由
登载本埠通行日报公布之。
第七条:凡投标须以所估工程悉合本处规定而标价又极低廉者为合格如
遇有相同者应用抽签法当众决定。
第八条:投标合格者应于五日内取具包约保结呈送本处查核以便依照定
期实行开工。
第九条:凡经本处认为所投标单均不合格者应改期另投。
第十条:投标承包之工程应于完工后本处验收无论时呈报省府备案 。
第十一条:违反第八条之规定或托故退包者除以决定合格之第二名承包
外所有超出费额应令原得标人之铺保但任缴纳。
第十二条: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提出修改。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呈 省政府备案之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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