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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建筑业》
 
 
第六篇 管理
 
 
第四章 工资管理
 
 
第一节 工资分配
 
    
    一、工资等级与工资标准
    哈尔滨市建筑工人,解放以前没有固定工资标准,工人的劳动报酬随市场供求关系由业
主给以雇佣薪金。
  1946年哈尔滨市解放后,建筑工人仍没有统一的工资标准。1948年3月,东北行政委员
会颁发了《公营企业、机关学校战时工薪标准》,8月哈尔滨市政府颁发了《公营企业、机
关学校战时工薪管理办法》,实行以工薪分为计算方法的实物工薪制,保证职工生活不受物
价波动影响。1951年国家统一称为工资分,即以实物为计算单位以货币支付的工资计算单位。
全国统一规定一个工资分含量为粮0.3市斤、白布0.2市尺、油0.05市斤、盐0.02市斤。
工资分值牌价由当地政府公布(1955年工资改革时,哈尔滨市一个工资分值为0.213元)。
  1951年9月,东北人民政府发布《建筑工人工资的规定》,哈尔滨市按照松江省人民政
府转发的这一规定执行。即一般大工(技术工人),包括木工、瓦工、水暖工、电工、砌石
工、架子工等每个工日14分;中间工(半技术工人),包括水泥工、打桩工等每个工日9分;
小工(无技术工人)勤杂工等,每个工日6分。每个工日为9小时,以货币支付工资。这是建
国以后东北地区首次统一的工资标准。
  1952年4月,东北人民政府经济计划委员会,对建筑工人工资标准又做出新规定,哈尔
滨等北满地区建筑工人等级工资标准如表6-13。
  学徒工在施工期间日工资按学徒年限分别为8、7、6分,实行月工资的学徒工按重工业
学徒待遇执行。
    1954年4月,东北行政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关于东北区基本建设劳动工资若干问题暂行
规定”中,对建筑安装工人工资等级标准又作了新规定:土建工人执行七级制,最高工资
等级为一级,最低为七级;安装工人执行八级制,最高为一级,最低为八级,土建工人实
行日工资9小时,安装工人实行日工资8小时。
  1955年,国家将工资等级倒过来,土建工人最高为七级,最低为一级;安装工人最高为
八级,最低为一级。
  1956年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制度。
哈尔滨市建筑业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规定执行不同标准。
   1963年,国家重新修订建筑安装企业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由于颁发时间较晚,
哈尔滨市建筑企业1963年调整工资时仍执行1956年的工资标准。1963年工资套改以后,执行
1963年的工资标准。
  1985年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是根据国家新制定的工资标准进行的。新的工资标准是:企
业工人在执行技术等级标准的基础上实行等级工资制,企业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实行职务
等级工资制。
  根据黑龙江省制定的《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哈尔滨市建筑安装工人执行六类地区的
第6种(序号6)工资标准。工资等级由一级到八级,除一级外其余每级之间加一副级,实际
是15个等级。执行一段后,哈尔滨市又往高延伸4个整级(8个半级),实际执行是23个等级。
  企业干部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按大中小型企业等级标准执行。哈尔滨市建工局所属企业
执行中型(1)等级标准。
    二 、工资构成
    建筑企业职工,除本人标准工资以外,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和不同人员中还加发各类
工资性津贴、补贴和奖金。
    1."大礼拜 九小时"工时津贴(加班工资)。哈尔滨市建筑施工 企业,从1954年开始,
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财政经济委 员会的规定,正式执行"大礼拜九小时"工作制。建筑工地
工人,夏季施工期内,每日法定工作时间为9小时,每工作两周休息1 天,增加工时的工资
包括 在标准工资以内。1956年工资改革停止后,黑龙江省工资改革委员会发 出停止执行工
时津贴的通知。建筑 企业的夏季作业时间仍执行"大礼拜九小 时"工作制,其增加工时的工
资按 加班工资处理。
    2.停工津贴。凡施工期内由 于自然条件(风、雨)或非因工人过失造成的停工,土建
工人不分临时工、固定工、计时工、计件工,均按本人工资等级标准支给55%的停 工津贴;
安装工人按75%支给停工津贴。1962年以后,企业自行停止了这种津贴。1978年起,计件工
人逐步发展到包工的形式,这项津贴不再执行。
    3.技术差额津贴。即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技工干力 工活时实际等级与定额等级的差
额工资。1972年以后,由于工人的工资等级普遍高于定额等级,在市属国营施工企业中 技
工做本工种活,只要实际等级高于定额等级的 也给以补差。1985年国营施工 企业实行包干
(包工计件)、集体企业推行以实物单价计件以后,定额等级差额工资自然停止。
    4.组长责任津贴。从 195 4年起生 产工人班组长,不论执行何种分配制度,凡管辖10
人以上的支给按 本人标准工资的 5%;管理10人以下的按 本人标准工资的3%- 5%发给责
任津贴。有的企业变为每 月支给5-10 元。   
    5.夜餐津贴。因工作紧急需要,必须在夜间(22点至次日5 点)进行工作的职工,给与
相当于一餐的补贴。在执行工资分制时给1.5 工资分,1956年以后,随物价上涨从0.30、0.
60、0.80元到1990年1.20 元。               
    6.科技津贴。从198 4年起,哈尔滨市大学本科和专科学制参加工作年限满20 年、中专
学制满23年和 无学历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 职称工作时间满 21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每月发给 
7元。                                     
    7.粮煤补贴。196 5年国家提高粮煤 价格后,为不降低职工生活水平给予生活补贴。哈
尔滨市发放的标准是按职工家庭人口每人每月 0.58元。1965年以后出生的不增、死亡的冲
减。有的企业在执行中不好调整,则变为生的不增死的不减。                          
    8.工人技师补贴。198 2年,哈市建筑企业在生产工人中首次聘任工人技师,全行业共
聘任157人。其中建工局所属企业聘任 113人,从1989年起发给工人技师补贴,每人每月20-
25元 。                                  
    9.生活补贴。因生活必须品价格上涨 ,1979-1990年发给职工的工资性补贴共8 项,每
人每月37元。   
    三、计件工资
    哈尔滨市建筑企业从1952年开始,一直以计件工资作为生产工人的基本分配形式。建筑
企业的计件工资,是以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为计算依据的一种工资分配制度。1958年受"
大跃进"和批判物质刺激、批判"资产阶级法权"的影响,一度使计件工资制度淡化。1959年3
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召开工业企业六级干部会议,提出了恢复和实行计件工资的原则,建筑
企业恢复了计件工资。到1959年末,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21300人,占生
产工人的66%。1960年在反右倾运动影响下,大部分企业又相继取消了计件工资。1961年6
月,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工作条例》(草案),有的企业虽又恢复了计件工资,但由于自
然灾害,基本建设任务下马,大批建筑工人精简下放,建筑企业的计件工资一直没能正常执
行。1966年"文化大革命",计件工资被彻底砸乱。
  1977年7月,哈尔滨市建工局编制了《建筑企业内部试行劳动定额》,并发出推行计件
工资和奖励制度的通知,至1978年,建工局所属市建一、二公司,安装公司全面恢复了计件
工资与综合奖励制度。三个公司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达7129人,占职工总数的65.88%,全
年支付计件超额工资93万元,每一计件工人年得超额工资130元,占计件工人年标准工资648
.24元的20%。建筑企业的计件工资是以工人班组为单位集体计件,通过施工任务单的签发
与验收结算计件工资。工人班组内部的个人分配,有的按个人工资等级分配,有的打乱工资
等级按组内自定的计件等级分配。
  1978-1985年,建筑企业的计件工资还没有完全放开,有些企业叫做"小指标包干"、"超
额综合奖"、"混合队包干"、"栋号全额大包干"等等,其内容都是计件工资的一种形式。这
一时期的计件超额幅度始终处在20%-40%之间,但工人的超额工资随着基本工资的增长,
在不断增多。1980年实行计件工资人数7800人,年支超额工资总额175万元,超额幅度31%,
人均年得超额工资224元;1985年实行计件人数达10000人,年支超额工资总额500万元,超
额幅度达到49%,人均年得超额工资500元。
  1985年以后的计件工资,是包括国家提高物价后的各项补贴在内的全额计件工资,特别
在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中,采用实物计件单价,即砌1块砖1-2分,抹1平方米灰0.6-1.2元。
对实行计件的工人,除计件工资以外,不再发给各种补贴。有实物量就有工资,没有实物量
就没有工资,在工人超额工资中近50%是工资性补贴。到1990年,计件工人达到13042人,
全年支出超额工资总额1056万元,超额幅度达到88%,人均年得超额工资810元。
  四、奖励制度
    1.综合奖
    1963年,哈尔滨市建工局颁发"综合奖励试行办法(草案)",对于不能执行计件工资的
各类人员,实行了按季度或年终一次性的综合奖励制度。1964年3月4日,建工局发出"关于
企业主要领导干部一九六三年奖励的通知",按照《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第四章廿
七条中"企业在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计划以后,所有干部都可以得奖"的规定,同意企业主要
领导干部实行年末一次性全面完成任务奖。1965年1月25日哈尔滨市建工局在"关于发放一九
六四年四季度综合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奖励面不准超过奖励范围人数的70%,奖
金率不准超过评奖人数标准工资的20%,个人得奖额平均不准超过15元/季度,最高不得超
过20元/季度。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干部一律不评奖。"10月5日颁发"综合奖励试行办法(修
正草案)",规定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不适用本办法。
  1966年末,哈尔滨市建筑施工企业的综合奖励制度,受到"文化大革命"运动的批判而停
止。
  2.附加工资
    附加工资是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发给职工的补助工资,也叫活工资。哈
尔滨建筑企业实行的附加工资,是在1966年停止综合奖励制度后,于1969年根据黑龙江省革
命委员会"劳动工资座谈会纪要"恢复和建立起来的,并根据"纪要"精神,补发了1966年以来
停发的综合奖金。
  企业实行附加工资,不受综合奖的条件限制,不评比,全部固定职工都享受,随工资按
月发放,逐步形成职工的固定工资。1966年5月16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没有附加工资。
  1979年调整工资和1985年工资改革中,将附加工资分次冲销在升级工资中。1986年以后,
除退休职工仍保留附加工资外,在职职工已不再有附加工资。
  3.利润提成奖
    1972年,哈尔滨市建筑企业恢复计件工资后,在不能执行计件工资的职工中,包括不能
执行计件的辅助生产工人、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了利润提成奖励制度。
  1978年,哈尔滨市建工局制定了综合奖励办法。奖励的条件是必须全面完成企业各项主
要经济技术指标,包括工程进度、工期、质量、降低成本等八项指标方可计奖,职工个人以
完成岗位责任的好差程度评奖。奖金按职工平均工资的12%(7.5元)计取。1982年,由于
在执行中,评比复杂,难以考核,企业根据经济效益为中心目标,自动将综合奖改为实现利
润提成奖金。一般按实现利润总额的20%提取,按月、季预借,年终结算。
    4.栋号承包奖
    1978年,哈尔滨市建工局所属企业开始栋号承包试点。1979年栋号承包的施工面占全年
施工面的21.25%,1980年达到53%,1981年达到63.6%。
  1982年起,凡具备承包条件的栋号全部实行了栋号承包。栋号承包初期,多数企业实行
栋号小班子承包,即栋号的工长、技术员、材料员、核算员等施工管理人员集体承包。施工
工人仍执行计件工资。包干的内容为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工程成本必降率。完成或
超额完成包干条件的给予包干分成奖励,完不成包干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罚款。包干的方
式多以包施工图预算直接费,有的包承包造价或平方米造价包干。承包栋号的经营成果与栋
号承包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栋号承包人员的奖金普遍超过计件工人的平均超额工资,除基
本工资外,还有每月50-100元的岗位津贴和年终结算的奖励分红。实行包造价的栋号,承包
人员的收入就更多,在保证必降率数上交后剩余全部归已。有的承包工长年度承包分成超过
万元。这种包干形式一改栋号小班子的单一施工作业队为组织生产经营的承包队。
  市建一、二公司,推行混合包工队承包,即栋号小班子成员与参与栋号施工的生产工人
捆在一起承包单位工程,包工期间,工人全部固定在栋号,与小班子共同承担经济责任。19
81年,市建一公司共组建了8个混合包工队346人承包了23667平方米的建筑工程。直接费成
本降低率都在10%以上。总承包降低额20万元。承包人员每人分得的奖金达到333元,比该
公司当年计件超额工资的282元多18%。但这种混合承包形式由于受施工条件等多方限制而
没能发展起来。
  在独立作业的电气、水暖、油漆等专业工种中,实行专业工种班组包干,包工资、包材
料的定额消耗。工人在分得的承包工资中,除超额工资外还有材料节约奖。这种包工方式从
1978年开始,在市建一、二公司,安装公司和住宅一、二、三、四、五公司普遍实行。1981
年,市安装公司电气队包干工人年度分得奖金平均800元,将近土建工人计件超额工资的3倍。
  5、岗位工资
    1978年,哈尔滨市集体建筑施工企业兴起实行岗位工资。南建一公司、长城建筑公司、
华兴建筑公司和新阳建筑公司从老的集体企业分离出来以后,固定职工很少,没有固定的工
资标准和固定的工资制度,在分配制度上对不实行计件的各级施工管理人员实行按岗位确定
工资的办法。1982年,市属各国营施工企业也相继实行岗位工资制度。先在栋号施工管理人
员中试行,1985年扩大到公司科室人员乃至公司的经理、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企业领导人员。
  集体企业的岗位工资,不考虑本人的经历和工资级别的全额岗位工资。国营企业和市属
老集体企业多是在基本工资基础上给以不同标准的岗位补贴或在本人标准工资基础上定的岗
位工资。1988年市建工局对所属企业实行经营承包。对承包企业的经理按实现利润额度核定
岗位工资。完成利润在50万元以上的月岗位责任工资250元;50-100万元的280元;100万元
以上的300元。领导班子的副职和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和"三总师",分别按经理
岗位责任工资的95%、80%、75%3个档次执行。各基层的领导班子,按略低于公司的水平
分档确定。
  岗位工资标准,1979-1990年12年间变化不大。区街集体企业属于全额岗位工资,除加
发一定数额的承包奖金外不再发给各项工资性补贴,其标准高于国营施工企业。栋号工长和
公司经理一般每月390元,高的每月500元,其他管理人员每月150-250元之间;国营企业的
栋号工长最高每月300元,栋号的其它施工管理人员,每月120-250元之间。
  五、工资水平
    哈尔滨市建筑工人,1898年沙俄修建"中东铁路"时,从山东、河北招来的大批土、木、
石工收入不固定,每天只给10戈比(俄国辅币100戈比为1卢布),其水平相当于俄国工人的
二分之一。东北沦陷时期,建筑工人仍处于零散状态,只能为业主出劳务,按"卯子工"挣日
工薪。据1938年12月《满洲的苦力》调查,哈尔滨地区土建工人日工资收入甚微,如下表所
示。 
    1940年9月,伪民生部颁布了协定工资统制。哈尔滨市按省规定了成年男性勤杂工日工
资额为110分(伪币100分为1元),土木建筑工人工资为勤杂工工资标准的12成。
  1948年起,哈尔滨市建筑工人由零散的雇主雇用变为固定企业的固定队伍。1949年,全
市国营建筑企业有固定职工3464人,职工的工资收入由出卖“卯子工”的日工薪变为按月支
付的固定工资。工资收入随着市场物价的变化和生产的发展而不断提高。建筑业的生产效率
决定建筑业的工资分配。计算建筑业生产效率指标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全员劳动生产率。
    建筑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除本人按工资等级标准领取的基本工资外,还包括一些超额
工资,加班工资,各种奖金和各种工资性津贴与补贴。职工的平均收入随着不同时期的条件
和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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