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管理机构
1945年以前,哈尔滨市建筑工程施工均由中国、俄国、日本建筑商承建,业主负责管理
工程质量和房屋竣工验收。规模较大的工程,业主聘请设计者做工程质量管理的代理人。
1948年,哈尔滨成立新东建筑公司。公司设工程科兼管工程质量。1950年,新东建筑公
司改为哈尔滨市建设局工程处,内设工程管理科兼管质量。1952年,哈尔滨市建筑工程局成
立,内设工程管理科兼管质量。1954年在哈的东北一公司各处和1956年从沈阳迁哈的东北三
公司一处、二处、四处内设质量检查科管理本企业的工程质量。1958年,市建工局设质量检
查科主管建工局所属企业的工程质量。1968年,市建工局工作中断,1969年重新组建哈尔滨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局建安办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1973年市建工局和所属各建安企业
都设立质量检查科。1982年市建工局把质量检查部门改称为技术监督部门,各建安企业也改
称技术监督科,施工队设技术监督股,企业按职工总数的5‰配备专职质量监督人员。工人
班组设兼职质量检查员,形成专群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网络。
1984年3月,经市编委批准,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成立,隶属市建委,1985年
划归市建工局。1986年市建工局质量检查科撤销,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行使政府监督职能。
质量监督站内设土建监督一、二、三、四科、安装科、检测科、管理科、构件科、财务科、
总务科、总工办,集质量监督与质量管理于一身。全站共有职工64人,一线质量监督人员46
人。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成立后,一、二级建筑企业设立质量检查科,三、四级企业设立
质量检查股,大的施工栋号配有专职质量检查员。各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相应加强。19
89年,监督站为各建安企业培训初、中级质检人员1500余人,持初级合格证者1553人,中级
合格证者351人。
二、管理制度
1954年,哈尔滨市较大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立了定期图纸会审学习制度、群众性的质量自
检与互检制度。
1961年,市建工局颁发《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程质量管理制度遭到破坏,工程质量管理无章可循,工程质量处于
无人检查、无人验收的状态,工程粗制滥造,重大事故时有发生。
1975年7月,市建工局颁发《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暂行条例》,确立了质量检查实行专业
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并制定了各级质量管理部门职责15条,权限8条,要求企业
建立各种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责任制。实施中建有高级工负责制、分片负责制、挂牌制、样
板制、“三检”制、回访包修制等制度。
1982年市建工局下发《建筑安装工程技术监督工作细则》。
1986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质量监督站
建立了各科室部门职责范围、各级岗位责任制度、受监工程项目责任制度等6类74项553条监
督站工作制度。
1987年,市建工局下发《哈尔滨市深化建筑安装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试行方案》以后,哈
尔滨各建安企业相继建立八种质量管理制度,即企业经理负责质量工作制度,质量否决权制
度,质量部门业务制度,质量检查制度,质量岗位责任制度,质量分析例会制度,质量奖罚
制度,质量回访保修制度。除此以外,有的单位还建立质量验收制度,成品保护制度等。
1990年,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和哈尔滨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下发《哈尔
滨市建设单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强化了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管理职能,明确建
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应负的职责和现场质量管理要求。
三、质量监督站职责范围、监督内容程序和方法
1.职责范围
(1)根据国家和省市颁发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哈尔滨市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2)核验企业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查各单位上报的优质工程。
(3)监督设计、施工单位承建工程的资格。
(4)监督对建筑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的正确执行,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处
理,负责质量争端的仲裁。
(5)督促和帮助本市建筑、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审定和考核企事
业单位质量检验测试人员资格。
(6)参与本市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试验工程的质量鉴定。
2.监督内容和程序
(1)工程开工前,审核承担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证书和营业执照。
(2)工程施工中,随时对受监工程进行抽检,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建筑和
设备功能。
(3)工程竣工后,首先由施工单位会同筹建单位和设计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检评,
并将检评结果及有关技术资料送交监督站进行核验,未经监督站核验或核验为不合格的工程,
不准交付使用。
(4)对建筑构件生产企业,要审核其是否具有营业执照,是否符合核定的营业范围,
产品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无生产许可证的不准生产。
3.监督方法
采用集体监督和专人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对受监工程,平时抽查,分基础、主体、单位
工程三阶段核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