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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护与法规
解放前哈尔滨市建筑工人没有劳动保护。1946年哈尔滨解放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
主政府重视建筑工人的劳动保护工作。1948年上半年,经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哈尔滨特别
市政府颁布了"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劳动法",规定:工人每日工作时间为10小时,有害健
康及具有危害性的企业工作时间为8-9小时;孕妇、乳母及14岁以下的童工禁止加班;生育
假期为45天等。1948年8月1日全国第六次劳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大会通过"关于中国职工
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决议要求:工人一般实行8-10小时劳动制,保护女工、青工和童工;
企业要尽可能改进安全卫生设备;政府要定期派人对企业的劳动保护进行检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把劳动保护工作纳入整个国民经济建设计划之中,做为社
会主义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1953年《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提出劳动保护工作的
任务是:"进一步地改善企业中的劳动保护设施","加强设备的维修、检修和生产安全措施,
努力避免发生人身和设备的事故"。
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颁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对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施工管理安全工作,职工劳动
保护工作做出具体规定。哈尔滨市建筑安装企业根据国家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先后制定的一系
列安全规章制度,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检查
监督工作。建立劳动保护机构,配备劳动保护专职人员,定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1958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国家经济工作受"左"的影响,劳动制度被冲击。哈尔滨市
建筑行业,不按客观规律办事随意破除已经建立的劳动保护制度,事故不断发生。据统计,
"一五"期间,哈尔滨市建筑业因工死亡率为0.39‰,重伤率为0.62‰;"二五"期间,仅19
61年因工死亡率就为0.62‰,重伤率为1.5‰。
1962年1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9章26条。市
建工局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加强了劳动保护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事
故率大幅度下降。1962年全年建筑业无因工死亡事故,重伤率为1.3‰。
1964年10月9日,省建设厅制定《关于加强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暂行规定》7章21条,并
制定包含75个工种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131条。市建工局要求全市施工企业认
真贯彻规定、规程,制定本企业确保施工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劳动保护机构,配备劳动保
护专职人员。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保护规章制度被破坏,劳动保护工作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市
建工局多年积累的统计数据、档案资料被付之一炬,未能保存下来。1972年,职工因工死亡
率竟高达2.44‰。
1976年,劳动保护工作重新恢复和加强。1980年国家建工总局颁布了《建筑安装工人安
全技术操作规程》。市建工局结合黑龙江省建工局制定的"防高空坠落、防物体打击、防起
重伤害、防机械伤害、防土方坍塌、防车辆伤害、防触电、防爆炸、防火灾、防中毒和消灭
一切事故""十防一灭"安全措施,在全市施工企业开展了旨在落实国家《建筑安装工人安全
技术操作规程》的考核评定工作。
198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的通知》;省劳动局、卫生厅、省总工会拟定《关于施行〈黑龙江省工业基本建设项目和
技术改造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三同时"审批验收程序〉》;市经委、劳动局、卫生局、市总工
会制定了《哈尔滨市工业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审查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市建工
局为贯彻执行上述"决定、程序、办法"发布了《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几项决定》、《关于加
强机械工人管理工作的通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领导,防止企业继续发生重大伤
亡事故的紧急通知的方案》、《关于转发'专职劳动保护人员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通知'的通
知》。
1987年,经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市建工局组建"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安全监察站"(以下
简称安全监察站),行使对本地区承担建设任务的所有施工队伍的市政、公用、房地、建材、
人防等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监察职能。1988年该站下发了《关于现场施工安全检查处理及评分
若干规定》、《关于对事故隐患严重的施工现场给予黄牌警告的有关规定》、《关于加强城
乡建设行业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对建立安全检查员队伍、开工报告审批、安全检查评分、
技术行业管理、施工现场实行黄牌警告等做出具体规定,对遏制市建筑业伤亡事故上升起了
积极作用。
1989年8月23日,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建设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对查封工地的消
险整改,施工人员持证上岗,设计单位的安全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9月28日,安全监察站
与哈尔滨市劳动安全监察大队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
对企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队伍的安全审查,对经营承包施工现场的
安全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此外,根据哈尔滨市冰灯施工规模逐年增大,施工人员逐年增多的情况,该站还作出《
关于加强冰灯施工安全工作的规定》,对加强哈尔滨市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管理,降低伤亡
事故率,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劳动保护管理机构
1949年以来,国家把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确保职工安全与健康当做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
基本原则。1954年全国劳动保护工作座谈会提出企业领导人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
原则。《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规定: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
原则,进行安全管理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实现安全生产。工会组织为保护职工利益,也
进行了旨在监督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省、市劳动保护法规等工作,哈尔滨市
建设系统劳动保护机构分为专业安全管理和群众监督两种管理机构。
1.专职管理机构
1953年,市建工局施工管理科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劳动保护工作。市建一、二公司等
企业也相应地设立了技术保安科负责劳动保护工作。至1980年以前,市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和
施工企业劳动保护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劳动保护法令、决议、指
示和规章制度,并结合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或细则;参与劳动部门对
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劳动保护措施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
1980年,市建工局和所属各建筑企业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
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报告》,恢复和健全工作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应设相应的处(科),
企业应按职工总数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五配备专职人员"的要求,设立了安全处(科),各施
工队(厂)设专职安全员。
1987年市建工局组建了安全监察站,对建筑行业的安全工作行使安全监察综合管理职能,
设站长(处级)1人,科长5人,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1人,助工6人,技术员1人。主管部
门和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得到加强。1990年,全市531家施工企业有477家企业成立安全
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占施工企业总数的90%;531家企业全部设立了安全科(
股),有专职安全检查干部980人,占全市建筑职工总数185225人的0.53%。
2.群众监督机构
1953年,市属建筑施工企业工会组织成立群众性的技术保安委员会,工会小组设技术保
安员。全市9个建筑工程公司共有技术保安干部365人。
1954年,根据市总工会颁布的《基层工会各种组织的任务、职责范围与工作制度(试行
意见)》,各施工企业都建立公司工会领导下的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委员会。工会小组内
设立劳动保护检查员。
1956年,市总工会为进一步发挥各级工会组织中劳动保护机构的作用,在工会劳动保护
委员会中推行《劳动保护检查员建议簿》制度。建议簿包括:建议者、建议内容、解决办法、
建议日期、行政负责人的批示与实施结果、上级工会检查建议,实施情况和评语等。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会劳动保护机构遭到破坏,工作处于瘫患状态。
1981年10月,市总工会颁布《关于进一步开展群众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市建工局所
属300人以上企业建立劳动保护委员会;工会小组配备劳动保护检查员,形成自下而上的工
会群众劳动保护工作网,工会组织的劳动保护机构得以恢复。
1985年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基层(车
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条例》。哈尔滨
市有工会组织的建筑企业相继建立了工会劳动保护机构,形成公司、工区和班组三级群众劳
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体系。
1989年10月,市总工会转发省总工会颁布的《黑龙江省劳动保护监督责任制》和《黑龙
江省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奖罚条例》,建筑企业各级工会组织参予企业安全管理决策、督促检
查,对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以及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劳动保护用品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在积极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同时,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制
定了有关政策。1956年国务院通过《建筑安装工程安全规程》,哈尔滨市建筑企业根据《规
程》规定,对架子工、砌砖工、抹灰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木工、油漆工、电工等主要工
种,分别发放了工作服、套袖、围裙、垫肩、手套、绝缘靴、口罩等。
195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进行整顿的通知",强调"必须发
放的应该给以保证;可发可不发的不应发给;不应该发给的坚决不发;不应该发给但已经发
给的,应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基础上采取停发、撤销的办法"。哈尔滨建筑企业根据"通知"要
求进行整顿,调整了发放范围与标准,但对木工、瓦工、架子工、钢筋工等主要工种所必需
的防护用品,没做调整。
1963年9月18日劳动部颁布试行《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同年12月,
黑龙江省劳动局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土木建筑、水利工程主要工种职工个人防护用品
发放标准》。市建工局根据这一标准,结合建筑行业各工种具体情况,制定了《哈尔滨市土
木建筑工程主要工种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统一了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护用品的发
放标准。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受到冲击、破坏。
1980年8月9日,省劳动局、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重新修订《黑龙江省建筑安装企业职工个
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市建工局按此标准在建筑企业执行。1986年以来,此标准除在
大中型国营建安企业和市属建安企业外,很多区街、乡镇建安企业没有执行。有些单位把劳
动防护用品折合为现金发放,失去劳动防护的作用;有些企业领导和施工项目承包人,为眼
前利益和个人利益,不购买和发放必需的职工个人防护用品,使职工的健康受到伤害,至19
90年,仍无大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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