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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建筑业》
 
 
第六篇 管理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哈尔滨市私营建筑企业财力甚微,帐房一般只设1-2人,管理
资金往来帐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哈尔滨市国营建筑企业兴起。从1952年起,各企业对资金流动
过程的财务关系进行全面管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哈尔滨市分行(简称哈建行)作为建筑企
业地方财政主管部门,代行市财政职能,对建筑企业的财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各建筑施工企
业在建行建立帐户,向建行申请贷款,由建行核定流动资金并审查年度财务决算。哈尔滨市
建工局设财务科,负责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哈尔滨市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从1952年市国营建筑公司成立起,就一直实行公司一
级的核算体制,在公司设财务科,负责全公司的成本核算,公司基层单位(工地、厂、队)
设有财务组。1953年在哈的东北几大公司和中直企业,其核算体制一般为公司和工程处二级
核算。1954年全市建筑业全部进入独立核算的承包体制。1978年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兴起,
其承包方式与核算体制基本沿用国营企业的模式。80年代开始,省建各公司和市建各公司,
将基层工地、施工队或工区改为工程处或分公司,实行二级核算体制。新兴的集体所有制建
筑企业,多为一级核算,建筑企业财务人员的配置一般占职工总数的1%-2%。
  哈尔滨市建筑业的财务管理,经过不断的改进和提高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管理体系,成为
反映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的必要手段。1986年,市建工局实行行业管理,财务科与经济科合
并为经济财务处,其管理职能由只管直属企业变为对全市建筑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指导,原
管理直属企业的职能划归建工局直属企业处。1987年,根据市审计局的要求,市建工局设审
计财务处,行使对全市建筑企业的财务审计与财务监督。1988年,建工局将审计职能纳入建
工局监察室,单设财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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