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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建筑业》
 
 
第六篇 管理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七节 专用基金
 
 
  专用基金,是依照国家规定建立的具有特定来源和专门用途的资金。即企业内部形成的
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以
及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包干基金、劳保基金和技术装备基金等。哈尔滨市国营
预算内建安企业各项专用基金都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存、收取,按规定的范围先提后用
专款专用。
  更新改造基金和大修理基金,是按照国家或上级规定,留给企业使用的折旧基金。长期
以来哈尔滨市建安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大修理基金提存率一直较低。1979年6月,根据国
家建筑工程总局下达的《关于调整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与大修理基金提存率的通知》,
哈尔滨市建工局调整了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与大修理基金提存率。
    1979年,省建委、省财政局发出《关于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分成比例的
通知》,规定市级建安施工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留给企业85%,上交财政部门15%。据统
计,至1990年末,市建工局所属国营预算内建筑安装企业结余更新改造基金1083万元,结余
大修理基金311万元。
  企业基金和利润留成基金。国家为了有步骤地扩大企业自主权,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
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从1978年起实行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制度,凡是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
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流动资金占用等八项年度计
划指标以及供货合同的工业企业,可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建筑安装企
业的考核指标和计算提取办法,参照工业企业的办法,经征得财政部门同意,由各级企业主
管部门,按其直属企业汇总计算,盈亏相抵后的利润,超过年度利润指标的部分,分别按10%
提取企业基金。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的企业基金,其50%用于奖励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企业,
另50%用于生产技术措施和本系统企业的集体福利设施,不得用于主管部门机关本身各项费
用支出。
  职工福利基金,是企业用于改善职工必要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一项专用基金。其来源是
按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补贴、奖金等)的11%从成本中提取;利改税后,企业从留利总额
的40%提取。按工资总额11%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从50年代实施以来,30多年一直未变,而
企业办医院、办托儿所都有超支,且愈来愈大,至1990年,哈市建工局所属国营预算内建筑
安装企业的福利基金累计超支96万元。
  技术装备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至1980年7月1日前,国营建安企业的技术装备
基金,是通过国家建设投资解决的。从1980年下半年开始,改为向建设单位取费的办法,收
取标准为工程预算成本的3%,收取的技术装备费,企业的主管部门可集中一部分作为系统
内企业调剂使用,其比例由本级建委、建行与企业主管部门商定,但集中的额度最高不得超
过企业提取额的30%。1988年按照国家计委〔1987〕1806号文件规定,不再计提技术装备费,
以前年度结余部分在1988年年度决算时全部并入更新改造基金科目。
  劳保基金。哈尔滨建安企业的劳保基金,是按照《建筑安装工程独立费定额》取费标准
向建设单位计取的。1986年以前国营建筑企业的劳保基金按工程直按费的1.17%计取。地
市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工程直接费用的1.61%计取,1986年,国营企业的费率调至3.1%,
集体企业仍为1.61%。劳保基金开支范围,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执行。企业在年度终了时,
当年劳保费支出,实际数大于计取收入数时,其差额转到营外损益支出。据统计,1990年市
建工局所属国营预算内建安企业劳保基金超支260万元。随着离退休人员的增加,超支的数
额将越来越大,这已成为国营建安企业的沉重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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