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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建筑业》
 
 
第三篇 涉外建筑施工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二节 管理制度
 
 
  一、任务安排
    60、70年代,国家采取分配方法安排经援任务。分配到省后,由省建委下达给市建工局,
再落实到市属建筑企业。1980年以后,国家对经援任务管理体制实行改革,对经援项目采用
“投资包干制”,后又改为“承包责任制”。
  1984年后,国外工程任务不再进行分配,由各建筑企业通过信息和关系与国家、省、市
有外贸权的窗口单位合作,进行对外承包和劳务工程项目投标竞争。
  二、施工技术及物资管理
    施工技术管理。先是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工作,从国内准备阶段入手,选派强有力的技术
班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好国外工程质量关。而后是在国外,针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
的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实事求是地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援外工程和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
  材料物资管理。国内供料部分,1956年援蒙项目由市建工局援建工程驻京办事处提出预
算,国家商业部组织货源,发运供应。1980年后,哈尔滨市建筑企业与国家和省有关“窗口”
单位合作承包的国外项目,由施工单位提出预算,合作的“窗口”单位负责订货、发运供应。
国外供料部分,包工包料项目由施工单位就地采购或在第三国采购后转口运入。包工不包料
项目由施工单位提出预算,“窗口”单位负责在当地或第三国采购转口运入。从1988年下半
年对苏承包的工程,包工不包料,材料由苏联甲方提供,苏方需要中国材料时,通过易货方
式购进。
  三、出国人员待遇
    从1955年赴蒙劳务到1985年,出国援外人员在国外均为专家。国外伙食费执行国家规定
统一标准。国外零用费1966—1980年1月,每人每月支付当地货币相当人民币40元。1980年
2月9日,外经部、财政部颁发调整援外人员国外零用费问题的通知,按照对外职称相应考虑
国内职务划分为88元、71元、56元三级。1982年10月9日两部下达〔1982〕外经贸财制字第
228号文件,将原三级划分为127元、105元、87元、77元、67元五级。1985年3月15日以〔19
85〕外经贸财制字第75号文件,把零用费标准改为191元、158元、131元、116元、101元五级。
1985年11月6日两部〔1985〕外经贸财制字第477号《关于援外出国人员的生活待遇改革问题
的通知》,对援外人员的生活零用费再次改为280元、240元、210元、190元、180元五级。
出国人员可以用节余的生活零用费购买国家统一采购的免税外汇商品。
  对出国人员制装费,1984年以前均执行〔1977〕外经五字第940号文规定一个等级460元
(寒带费590元)。1984年11月〔1984〕外经贸财制字第515号《关于援外人员制装费的规定》
,由原一级改为1000元、800元二级,着装不收回,不折价。1988年8月以后,对苏承包工程
的出国人员待遇,国家、省、市均没有统一规定,由承包苏联工程的企业自行规定。出国人
员工资相当在国内的2—3倍,其它待遇均与国内相同。对派出的人员所在施工企业实行技术
服务补贴,对派出的个人实行分等级待遇和免税商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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