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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志》
 
 
第六篇 公安.司法
 
 
第一章 公安
 
 
第三节 治安管理
 
      
    一  特种行业管理
    1908年,在宾州设立禁烟分所,开始禁吸鸦片。1924年,县内开始有妓院。1937年,伪警务科开始对烟馆、妓院、旅店、刻字等特种行业进行管理。1951年,县公安局开始对电影院、国营印刷厂,1处个体说书馆,4处个体车店、客栈,3处个体刻字社,2处个体炮竹铺,2处个体浴池进行登记,发给特种行业管理执照。
    1958年,对特种行业进行整顿,给宾县电影院、宾县职工俱乐部,两处国营车店,4处国营旅社,1处国营印刷厂,1处国营照像馆,1处国营浴池,1处集体刻字社,1处集体炮竹社,1处集体造纸厂,1处个体说书馆,发给特种行业管理执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开放搞活,繁荣经济,特种行业增多。县公安局对特种行业加强管理,进一步纳入工作日程,对特种行业随时成立,随时登记。1985年,登记特种行业113处。宾县特种行业统计表(附表)
    二  枪支弹药管理
    1949年7月25日,宾县人民政府发布《为土猎枪支登记管制的布告》,要求在县的范围内,不论公私土猎枪支都需登记,领发枪照;不登记者按私藏军火论处。修理枪支必须到指定工厂。如发现私造或贩卖者,依法处理。对持枪不法或危害群众利益者,一律没收枪支,缴销枪证,严厉制裁。1950年8月2日,县公安局发出《关于枪支弹药处理意见》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今后凡是干部、群众起出或拾得长短枪支、弹药和军事器材,均须一律送公安机关统一处理。关于单位、个人或逃跑之地富反坏分子,私藏枪支弹药不自动交出时,由公安机关处理”。8月15日,据民和、宾安、新甸、宁远、常安、英杰和企业公司统计,已收缴长枪2支,子弹1 100余发(其中,民和700余发)上缴公安局。
    同年11月,县公安局发出《关于对土猎枪支进行登记发给枪照的通知》。通知中规定:  "凡是土猎枪支,不论公或私一律进行登记,领取枪照",通知发出后,有土猎枪的基本群众和模范自卫队员到区政府登记,12月初登记结束,给2 927支土猎枪发照。同年12月末,县公安局发文指示:"各区要经常检查土猎枪的保管情况,凡未登记领取枪照者,一经发现,按私藏军火论处。对遗失枪照者,必须去公安局备案与补发,对土猎枪修理必须持公安局或区政府介绍信到新民铁工厂修理,以利安全。1952年1月20日,县公安局规定不得将枪支私自借出、赠送或互相交换,禁止用钢枪打猎,并动员复员退伍军人与民工交出私藏子弹,由区政府统一使用。1957年冬,基干民兵训练和实行全民皆兵时,下发步枪3 000余支,子弹23 000余发。1958年11月,对这批枪弹进行清理,发现仍有枪支、子弹转让借出,随便乱放,不很好保养等问题。对此建立了制度,落实了措施。
    1963年4月29日,县公安局会同武装部门,对自卫枪支和民兵、狩猎、体育运动所用枪支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自卫配带的82支枪支做了具体规定,不许枪离身,不许玩弄枪,不许将枪外借,不许随意鸣枪。民兵配备长枪3 257支,机枪53挺,迫击炮14门。检查中规定:每支枪或炮由3名基干民兵分为1、2、3持枪手,共同保管。猎枪、体育运动用枪510支,其中,小口径31支,双简猎枪50支,单简猎4仓179支,土炮250支。检查中规定,对每支枪或炮,都由所在党支部登记造册留存备案。
    1981年11月5日,中共宾县委批转县人民武装部关于民兵武器集中到公社保管,加速公社武器库建设的报告。年末,全县民兵使用的枪支、子弹已集中到武器库保管。每个武器库昼夜有值班人员守护,保证了枪支弹药的安全。
    三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1951年,县公安局对9个易燃易爆物品单位进行了检查,制定了5项安全管理制度。
    1  对易燃易爆物必须有库房存放,对物品要分类管理;
    2对易燃易爆物要有专人进行雷管,不得遗失,
    3  易燃易爆物品库房要严密、坚固,院内或屋内不得吸烟、明火;
    4对出入易燃易爆库房人员要严格检查,履行登记手续;
    5外部人员入易燃易爆物品库办事要持证明信,否则不能接近。
    1971年1月17日;经建公社新昌大队第六队娄振明等4人,用雷管和自制的土炸药在距屯200米处崩粪,点燃后未到爆炸时间,误认为是"哑炮",去3名社员和13名学生围看炮眼,突然爆炸,当场炸死6人(学生4人),炸伤5入(学生4人)。1月22日县革委发出《关于经建公社新昌大队第六生产队爆破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通报》,通报中强调,对易燃易爆物品要妥善保管,不准把易燃易爆物放在居民住宅、一般仓库内保管;严格控制爆破物品使用,除用于经批准的兴修水利、修筑公路、桥梁、土武器制造外,不准用做炸粪、破冰、崩鱼,更不准在距村屯、公路、桥梁及其它建筑物附近爆破,爆破时,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爆破危险区的警戒。
    1983年,县公安局对18个燃爆物品用户进行了整顿,建立档案。对其中13个炸药库进行检查,合格的10个,发了证。对72名爆破员,13名保管员,26名押运员,30名更夫,45名领料员,全面进行了政审和训练,保证了运输、保管、使用安全。
    1985年,对25个爆炸用户进行了整顿,其中,合格的18个单位,发了许可证,不合格的7个单位予以查封。对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再次进行考核、训练,签发了许可证.通过整顿达到管紧、管严、管好的要求。
    四  交通安全管理
    1交通安全管理机构
    1950年开始,县交通监理工作由公路科养路费收款员代办业务。1958年,在交通科内设监理员1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1962年,增加为2人。1976年4月,设立宾县交通监理站,隶属交通科。1985年3月,县交通监理站改为所,为副利级单位,下属宾西、宾安、胜利、松江等监理站为股级单位。
    1980年,设立农机监理站,属县农机科领导。
    2交通安全
    1954年7月中旬,县政府对运输公司、企业公司、县联社、养路段等7台汽车实行"驾驶员安全行驶公里记录”。同年10月11-15日,对汽车进行第1次年检。同年11月19-25日,全县以区为单位对4 100余台畜力车进行安全大检查,发给安检证明。
    1955年春,在县内啥同公路线上安置安全标志14个,启示往来机动车注意安全运输。
    1961年10月29日,县运输公司司机王有利,驾驶货车(载客)开往哈市,与哈市第二运输队司机郑福平驾驶的货车(载客)在管家屯相撞,宾县车上旅客伤6人。经检查,王、郑2司机都违章,王负主要责任,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厂籍处分,判处王、郑各3年徒刑。
    事情发生后,县交通运输局召开22个有车单位领导和34名司机会议,规定不准无证驾车,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开病车,不准开飞车,确保安全。
    1963年6月13日,组织有机动车单位领导收听省交通厅召开的关于交通安全电话会议,6月30日,颁发了《水陆交通安全规定》,规定中强调,不准无证驾驶车,船,不准驾驶病车、船,不准客货混裁,不准将易燃易爆物品带上车、船,不准超载,车、船安全设施要齐备,车、船要主动接受有关人员检查。
    同年7-8月,公安局会同交通科,路检机动车6 000余辆(次),查出违章车辆1 400余辆,占路捡车辆23.3%,教育了司机,减少了不安全因素。
    同年10月下旬,公安局同交通科共同抽查新甸沿江一带船只航运情况,发现使用破船、超载、抢渡、水手技术不熟练等问题,于26日发出《关于认真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规定对非机动船只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定载定量;不准使用危险船只,不准用不懂船只性能的人驾驶;教育船工严格遵章驾驶,不准超载强渡;教育群众提高警惕,遵守交通规定,以杜绝翻、沉船事故的发生。
    1967年10月30-12月16日,计47天,发生公路交通肇事8起,死3人,伤7人,马死3匹。县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就此发出通报,教育司机和管车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法令,保证遵章派车驾车,严禁发生事故。
    1972年9月27日,县召开交通安全工作会议,传达省交通安全会议精神。交通科于10月6-27日分3期开办交通安全生产学习班,每期6天,管车干部、驾驶员310余人参加,占应参加人数的90%。1972年末,召开交通安全生产奖励大会,奖励交通安全生产集体8个,先进个人96人。1973年1~6月,交通肇事18起,比1972年同期下降40%,死5人,比1972年同期下降43%;伤7人,比1972年同时期下降40%,死牲畜2匹,伤牲畜3匹,比1972年同期下降30%,经济损失1.4万元,比1972年同时期下降62%。
    1976年,交通安全工作进一步落实"预防为主,防患未然"方针。从3月}末开始,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出动交通安全宣传车,在全县各地宣传交通安全工作75天,印发交通安全宣传画和标语3 500份,在主要干线公路上,设置严禁"五风"宣传牌300个,全县召开6次有车单位领导、管车干部会议,传达中央安全会议精神,整顿28个安联组,总结石油公司、运输公司、运输社、养路段、消防队、蚕场、宾西安联组抓组织、思想,措施、制度落实的经验。县交通安全委员会集中上路50天,常年路检180天,检查机动车20 500台(次),发现违章车辆2 100台(次),根据违章性质和司机受检态度,处分108人,其中,缴销驾驶证4人,吊扣1年1人,吊扣3个月18人,警告31人,记录44人,罚款10人。1976年,发生交通事故100起,比1975年下降24%,死7人,比1975年上升14.7%,伤11人,比1975年下降38%,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比上年上升34%。
    1979年4月24日,县交通科、公安局针对交通肇事的原因,制订《关于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对现有驾驶员全面审查整顿,对开飞车的、酒后驾车的、驾驶作风不好的、常发生事故不遵章驾驶的,不论有无后果都要进行安全教育,对坚持错误不改的要严肃处理。经实施后交通安全有所好转。1981年,全县机动车增到2 895台,肇事13起,死5人,伤6人,直接经济损失2 900余元。1984年,机动车增至4 827台,日流量5 000余台次,全年肇事11起,死7人,伤4人,直接经济损失4 150元。
    1985年初,整顿建立安联组64个,总结推广了石油公司车队安全行车经验15次播放交通肇事现场录像,让违章肇事的驾驶员"现身说法";各有车单位联系实际,查不安全因素,查事故苗头,制订措施,堵塞不安全漏洞。确定从6月22-9月30日,为交通安全活动百日赛。实施结果,交通事故4项指标(事故次数、死人数、伤人数、经济损失数)比1984年同期下降30%,行车违章率控制在15%以内。1985年,全县有机动车5 456台,主干线日车流量5 000余台(次),发生交通事故66起。其中,肇事14起,死10人,伤3.1人,直接经济损失13.4万元。宾县1972-1984年交通事故统计表;宾县1985年度交通事故统计表(附表)
    五  改造"四类"分子
    1950年,全县有地主、富农分子366人。1955年镇压反革命运动时,划出反革命分子111人,其中,历史反革命分子102人,现行反革命分子9人。
    1955年末开展肃反运动,1956年末,全县有"四类"分子2 731人,占全县人口 O.9%。
    1958年冬,为了办好人民公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以公社为单位,办"四类"分子集训评审班,全县共集训评审"四类"分子2 796人,占应参加人员的100%。经集训评审后,分为三个类型,
    第一类,靠近政府,服从领导,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者83 8人;
    第二类,表现一般,随大流的1 679人,
    第三类,不接受改造,不遵守监改制度,不愿参加劳动,散布怪话的有279人,其中,戴帽的"四类”分子243人,监督生产劳动的36人。1959年2月中旬-4月末,对"四类"分子进行评议,全县原有"四类"分子2 796人,迁出32人,增加右派分子66人,现有"四类"分子2 830人。
    1961年,迁出和死亡"四类"分子608人,到年末有"四类"分子2 168人,其中,属正式社员1 780人,被管制监督劳动的388人。
    1961年11月-1966年春,4年半期间,全县减少"四类"分子672人,平均每年减少149.3人。现有1 496人,其中,已属正式社员的1166人,占77.9%,属非正式社员的330人,占22.1%。
    1966年春-1978年春,12年间减少"四类"分子1 076人,平均每年减少89.7人。1978年,有"四类"分子420人,其中,属正式社员的102名,监改管理的318人。
    1979年,遵照中共中央(1979)中发5号文件精神,经群众评议,大队(街道)和公社(镇)审查,县革命委员会批准,给288名"四类"分子公民权利,承认为社员--其中,摘帽的271人,解除管制的17人。同时解除"地富子弟"的说法。
    六  消防
    1907年,成立巡警总局后,由按段站岗之警察,监视火情,商务会负责组织消防事宜。1917-1930年,商会组织兼职消防队,各商号备有防火用具。1936年,伪县公署警务局保安股兼管消防工作,具体防火事项由商会组织。1938年后,县城内设专人管理消防工作,购进手压式消防车1台,消防人员15人。福盛东有义务消防队和手压式消防车及其它防火用具。各商号有消火枪数十支。
    1945年8月15日,伪政权解体,消防队也随之解散。直到1958年以前,县内没有专门消防机构,城厢公安派出所有2人分管消防工作。
    1958年8月,正式成立宾县消防队,隶属县公安局,编制10人,负责城镇防火与灭火工作。当年冬,购进手压式消防车2台。1959年12月,新增日产长脖水罐泵补车1台,短脖消防水罐车1台,手压式消防车移交给木器厂、粮库各1台。
    1960年5月,消防队由工人性质转为消防警察,着消防警察制服,佩带领章帽徽。1965年5月,消防队改为宾县公安局公安消防中队,体制由警察改为义务兵役制,隶属县公安局和松花江地区消防大队双重管理,由国家经费开支。1965年冬,黑龙江省公安厅征集消防义务兵,分配宾县部分消防队员。县公安消防中队处于新老交替阶段,直到1969年6月,消防警察全部调离,消防中队全是现役军人,人员编制达到22人。
    1968年,购进解放牌消防水罐泵补车1台,另有2台日产消防车。1971年夏,购进1台解放牌消防水罐泵补车,2台日产消防车陶汰。
    公安消防中队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消防监督条例》,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消防方针。按解放军连队方式进行管理,执勤战备,灭火战斗,同时负责防火(含防火宣传、教育、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1978年以后,公安消防队的任务,负责灭火战斗,训练、执勤战备,连队管理。火灾预防由公安局消防监督股负责。
   1979年2月,公安局设立消防监督股,1982年改为消防监督科。1983年1月,消防科并入解放军序列,科长为营职,副科长为副营职。经费原由县政府开支,改为由军费开支。干部系武装警察,属于解放军序列,按军官待遇,家属随军。
   消防科主要负责火灾预防和贯彻1984年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进行宣传,教育、检查、调查火因,追查处理火灾责任者。同时,承担灭火指挥和义务消防队的训练,扑灭初起火灾。确定全县49个1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263个2级单位。火灾情况统计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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