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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志》
 
 
第六篇 公安.司法
 
 
第二章 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53年7月中旬,县人民法院检查在押刑事犯罪,发现错押17人。其中,由区村政府乱捕造成错押8人。7月20日,县政府就此发出《关于严禁乱捕人犯,确保人权的通知》,此后,杜绝了乱捕人现象。
    1958年,根据不错、不漏、不纵、不枉的原则,围绕工农业生产,打击各种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上半年受理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刑事案件53人。经审理批准逮捕52人,未批准逮捕预谋杀人罪1人。
    同一时期,审理公安局移请要求起诉的刑事案39人,经审查决定起诉36人,不起诉3人。
    上半年,自行侦察刑事案件30人,全部起诉交付审判。
    1959年,检察工作贯彻"更踏实、更细致、更准确"办案原则,受理公安局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案犯6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了42人,公安局提请审查起诉案犯80人,决定起诉76人,决定不起诉4人。
    自行侦察工作随办随结,办理了38人,捕21人,转给有关部门处理的17人。
    1960年上半年,受理公安局呈请审查批准逮捕刑事案2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2人,不批准4人,做其他处理4人。受理公安局呈请起诉案17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6人,退回补侦1人。自行侦察案14人,其中,起诉法办案犯9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上半年受理公安局呈请批准逮捕刑事案6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人,退回公安机关补侦2人。
    1979年3月,恢复宾县人民检察院后,全年受理公安局呈请批准逮捕刑事案犯3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5人。
    全年受理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犯26人,依据法律和事实全部起诉.
    1980年,贯彻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据"事实、定性、证据"3点审理批捕人犯,全年受理公安局呈请批准逮捕案88起,14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l 31人,不批准逮捕8人,退回补充侦察2人,退回直接起诉4人。
    审查起诉工作,全年受理公安局提请起诉案件114起,162人。经审查依法移送起诉法院的137人,决定免于起诉的15人,决定不起诉1人,退回补充侦察2人,公安局撤销起诉的7人。起诉到法院的1 37人犯中,都做了有罪判决。法院开庭审理案件88次,121人,全部出庭公诉,发表公诉词59篇,揭露罪犯,宣传法制,教育群众。
    1981年,检察工作突出打击重点,贯彻"依法从快从重"的方针,全年受理公安局呈请批捕的刑事案99起,14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85起,126人.
    审查起诉工作,全年受理审查起诉案件95起,146人。经审理决定起诉82起,120人,法院开庭审理时,都派员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
    1982年,刑事检察工作围绕整顿社会治安进行,全年受理公安局呈请批捕案件92起,12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80件,106人,未批准逮捕的8起,13人,退回公安局补充侦察的4起,4人。在已批准逮捕80起案件,106人案犯中,属于六类案件24起,案犯31人。对公安局未提请批捕的案犯3人进行追捕。改变公安局案犯性质的3起,错捕1起,1人,错定性1起,1人。在审查批捕办案时限上,先行拘留的平均2.1天,六类案件平均3.4天,一般案件平均6天,总平均为3.9天。
    全年受理公安局移送起诉刑事案件95起,131人,审结上年积案4起,14人。共审理案件99起,案犯145人,年底前已审结97起,141人,未结案2起,4人。移送起诉87起,114人.决定不起诉2起,2人,免于起诉的案件6起,17人,从法院撤回起诉的1起,1人,法院开庭审理83件,106人,全部做了有罪判决。在开庭审判83起案件中,出庭支持公诉的79起,发表公诉词72篇。属于三大刑事案件报送地区分院审查起诉的1起,1人。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察的2起,2人。检察院退回公安局补充侦察案件8起。对遗漏犯罪的3名案犯进行了追诉。平均办案时间23.3天。
    1983年,严历打击刑事犯罪开始,受理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案件206起,29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68人,未批准逮捕的14人,巳审结198起,285人(含积案)。已批浦人犯中,属于严历打击的七类犯罪有126人,改变公安机关错定性的6起,8人,对公安局漏掉犯罪的追捕8人。批捕的准确率为99.6%。对先行拘留的案件,平均办案时间为2.2天,其余的案件,平均办案时间为3.8天。
    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共163起,229人,审结上年积案2起,4人,已审结起诉158起,220人。法院开庭审理145起,196人,全部做了有罪判决,起诉的准确率为100%。决定免于起诉的3起,8人,决定不起诉的1起,1人,尚未结案的有4起,10人。公安局要求撤诉的有2起,2人,退回公安局机关补充侦察的7起,11人。法院改变检察院定性的1起,退回检察院补充侦察的1起。检察院改变公安机关定性的5起。追诉漏掉罪犯3人。
    法院开庭审理145起案件,检察院皆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逐案发表公诉词。总平均办案时间为8.9天,其中,属于七类犯罪案件的平均办案时间为5.9天。
    1984年,进入严打高潮,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案件146起,21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89人,不批准逮捕的19人,年终无积案。在已批捕的189人中,属于严历打击的七类犯罪有94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的5起,改变公安机关对案件定性的有3起,对公安机关漏掉犯罪追捕的5人。批捕的准确率为100%。对所受理的案件,均在法定的时限内办结。
    全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163起,260人。经审结起诉153起,227人,决定免于起诉的7起,22人。审结去年积案4起,10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的6起,11人,公安机关撤诉的3起,5人,尚未结案的有5起,5人,结案率为97%。全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的20起,40人,追诉漏犯2起,4人,改变案件性质的2起,2人,改变法律条款的8起,8人。法院开庭审理157起案件,都派员支持公诉,并逐案发表公诉词起诉的准确率为100%,平均办案天数为13天。
    1985年,为服务于经济体制改革,在深入地开展严打刑事犯罪活动和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中,全面地开展了各项检察工作,发挥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案件人犯114人,比1984年受案减少10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88人,不批准逮捕的10人。公安机关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5人。上述案件均在法定时限内办完,批捕和不批捕的准确率为100%。
    受理公安机关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92起,比1984年减少45%。经过审查起诉72起,免于起诉的8起,公安机关撤诉的2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的1起,积存1起,结案率96%。平均办案时间为18天。
    出庭支持公诉72起。纠正公安机关侦察违法案3起。落实帮教组织及回访考核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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