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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9月,对宁远公社东风大队党支部书记刘光明打击报复一事立案查证。经调查,刘光明系一般违纪错误,构不成犯罪,建议给党纪处分。对鸟河公社平安大队干部刘志林打击报复案进行调查。经查证,主要事实失实,作出了结论。
1981年,法纪检察受案2起,经查证一起属一般违纪行为,做出结论,对其进行教育,一起控告基本事实失实,不做处理,转有关单位办理。
1984年,会同公安局、法院联合复查了赵光玉流氓集团案,与原判无差错。对宾西林场滕军诬告陷害一案,经调查弄清案情,不构成犯罪,做双方思想工作,效果较好。对人犯李万海吊死在收容所一案和人犯张喜贵盗民警手枪自杀一案,均会同公安局处理,坚持依法办事,正确的区分了责任。
1985年,为开辟法纪案件来源,法纪科干部先后检察了公安局、法院、法律顾问处、纪检委、县妇联、邮电局、信访办等20多个单位,发现法纪案件6起,立案2起,经调查均构不成犯罪,做一般违纪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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