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刑事案件
1 审结反革命案件
1950年末,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1954年结束,先后逮捕61人。其中,判处死刑17人,无期徒刑2人,20年以下徒刑37人,管制4人,释放1人。1956年初,开展第2次镇压反革命运功,1958年结束。先后逮捕47人。其中,判处死刑1人,无期徒刑3人,有期徒刑31人,管制11人,释放1人。
1959年,根据全国第九次公安会议关于加强LLJ区结合部,水上落后地区对敌斗争的指示,开展第3次镇压反革命斗争运动,1 965年结束。审结反革命分子69人。其中,判处死刑5人,死缓2人,无期徒刑2人,20年以下有期徒刑24人,管制36人。
1950--1965年镇反和肃反中,共审结反革命分子168起,177人。
"文化大革命"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不满,说过"错话",作过"错事"者,均视为现行反革命分子。1967--1976年,判处现行反革命86件,93人。经1 979年复查,撤销原判,宣告无罪的74件,78人,改判刑期的4件,4人,由反革命罪改为刑事犯罪的4件,4人,不负刑事责任的1件,1人,免予刑事处分的2件,2人,维持原判的2件,5人。
2审结刑事案件
1948--1 985年,38年问,共审结各种刑事案件4 656件,人犯5 522人。其中,1 948--1 949年,358件,人犯502;1956--1966年2 842件,人犯3 3c6人,1 967--1 976年,521件,人犯546人,1977--1985年,927件,人犯1 159人。
1949年3月,建立人民法院,至1 949年末受理各种刑事案件358起,502人,全部审结。1948年,收刑事案件168件,215人。其中,含土匪、盗窃、拐骗、窝销脏、贩毒、吸毒、赌博、巫神、冒充军人、拉大排、伪造官印等犯罪,分别进行教育释放、管制、判处罚金、苦役和徒刑。
1950年,收刑事案件226件,人犯300人,全部结案。
1951年,开始镇压反革命,推动各种刑事案件的判决,至1 955年镇反结束,每年审结刑事案件300余件,人犯400余人。由于镇压反革命运动的胜利,震慑了犯罪,维护了社会治安,1956年案件下降为161件,人犯178人。
1958年,受理刑事案件2 93件,1 959年117件,1960年63件,人犯67人,全部审结完毕。这时,在犯罪中,有破坏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破坏农业生产、抗拒改造和诈骗。判处15年以上、无期、死刑(含死缓)等重刑增加。
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人民生活稳步提高,社会治安出现好形势,各种犯罪逐渐减少。1961年,刑事案件82件,1962年为63件,1963年66件,1964年44件。1965年,受理各种刑事案件41起,人犯42人,全部审结完毕。审结率为100%。其中,盗窃案6起,流氓犯罪6人,强奸案5人,奸淫幼女案7人,强奸养女案1起,重婚案2人,破坏军婚2人,杀人案2人,赌博2人,伤害案2人,责任事故1人,打击报复1人,聚众闹事1人,贪污1人,纵火1人,妨碍婚姻家庭1人,巫医1人。人犯年龄20岁以下3人,21-25岁2人,26-30岁14人,31-40岁14人,41-50岁5人,51岁以上4人。
人犯职业:含农民、工人、医生、教员、无职业人员。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砸乱公检法,刑事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1967年,受案26件,1970年受案43件,人犯48人,全部审结完毕。其中,流氓犯罪增加。
1971年秋,社会治安形势逐渐好转,发案数下降。1972年,受案48件,1974年降为37件
1975年,案件略有上升,当年收案82件,人犯87人,结案率100%。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法院围绕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开展刑事、民事等审判工作。1980年,全年受案105件,已审结103件,人犯143人,审结率为98%。在审结的案件中,应公开审理的66件,已公开审理62件,未公开审理4件。应陪审的案件95件,已陪审94件。应有辨护人出庭辨护的95件,已辨护41件。
本年,召开公审、公判会68次,旁听群众达43 500余人。
党中央作了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活动的决策,接着,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严打开始,坚持“从重从快”和“一网打尽”的方针。
对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投毒犯、强奸犯、抢劫犯和重大盗窃犯,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及其它犯罪分子为重点打击对象。
1981年,开始贯彻《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从重从快开展审判工作。1983年8月17--1984年7月末,共受理检察机关公诉的刑事案件250件,344人,已结案248件,341人,未结2件,3人,结案率为99.2%。审结7个方面案件118件,192人,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7.6%,其它案件132件,152人,占审结案件总数的52.4%。
依据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县内开展了第l战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24件,335人,其中,判处"三大刑"的占判决总数9.3%
在执行两个"决定"和《刑事诉讼法》第1战役第1仗中,逮捕犯罪分子124人,起诉到法院的105人,60天审结完毕。平均审限1O天。判处"三大刑"的案件,平均审限8天。1985年,全年收刑事案件95件,121人,其中,公诉案件91件,116人,自诉案件4件,5人,结案95件,121人,结案率为100%。在已结案件中,有经济犯罪、贪污、内部盗窃公共财产等案件。应公开审理的60件,全部做到公开审理。有陪审员参加的82件,有辨护人出庭的21件。审限在1个月内结案的75件,一个半月以内结案的20件,平均审限20天,在判决案件中上诉1件,发回更审1件。截止年末,在发生法律效力的88件,122人犯中,不满18岁的8人,18--不满25周岁的35人。其中,职2127人,工人26人,农民70人,学生1人,离退休1人,社会闲散人员1人,女性6人,劳改劳教再犯罪4人。
二 刑事申诉复查案件
从1949年3月建院后便开始刑事申诉复查工作。在复查中,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组成合议庭,1年复查3--4次,及时纠正审判工作中的失误与错误,做到有错必纠。
1979年,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对1949年3月建院以来,1976年形成的3 975起案件,集中逐卷复查,以得到合理处理。1981年开始,将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工作列入经常业务,做到有错必纠,使无辜不冤屈,使罪犯得到惩处。
1 解放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1)政治申诉案件
1947-1965年的19年间,审结政治案件168件,其中,复查有问题的22件,撤销审判的18件(包括投诚、起义的7件),恢复名誉,免予刑事处分的2件,改判刑期的2件。
(2)刑事申诉案件
1947-1965年,19年间,审结刑事案件3 200件,经复查有问题的8件,其中,改变性质的1件,撤销原判的7件。
2 "文化大革命"时期
(1)政治申诉案件
"文化大革命"中因说错话,写错字,办错事及“派性”等原因而被划为现行反革命的案件,经复查改变原判84件,84人。其中,改变刑期的4件,4人,改变性质的4件,4人,撤销原判的74件,74人,不负刑事责任1件,1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件,1人,维持原判的2件,6人。
(2)刑事申诉案件
"文化大革命”中审结杀人、放火、盗窃、强奸等案件521件,1979-1980年,经复查改变原判的61件。其中,改变刑期的39件,撤销原判的19件,免予刑事处分的2件,宣告无罪的1件。
3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刑事申诉案件增加。1981年,收受刑事申诉案件58件。1982年,收受刑事申诉案件40件,审结39件,结案率为97.5%。1983年,收受刑事申诉复查案件43件,审结43件,审结率为100%。1984年,收受刑事申诉复查案件28件,已审结27件,结案率为96.4%。1985年,收受刑事申诉复查案件16件,审结16件,审结率为100%。
三 民事案件
1949年3月--1985年末,37年间,共审结民事纠纷案件11 203件,年平均审结294.8件。
1949年3月成立人民法院,至1919年末,审结民事案件262件,年均1.31件。1949年,受理民事案件217件,全部结案,其中,属于婚姻案件185件,占全年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85.25%。
1950--1966年,审结民事案件626件,年均审结369.8件。1953年最多为752件,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最少,仅69件。
1967年3月,成立宾县革命委员会保卫组,负责审判工作。1973年恢复法院,至1976年10年间,审结民事案件1 7l-7件,年均171.7件。其中,离婚案件101件,占56.1%;解除婚约的26件,占14.4%,赡养老人纠纷案22件,占12.2%,医疗事故案18件,占10%,财物争执纠纷案9件,占5%,家庭纠纷案4件,占2.2%。
对案件的处理是:调解的158件,占87.8%,判决的22件,占12.2%。
1976年,处理民事案件105件,其中,婚约案件83件,财产权益纠纷案件22件。在105件中调解解决的82件,判决的14件,其它处结的9件。
在83件婚姻案件中,调解的64件,判决的1l件,其它8件,自主自愿结婚68件,包办买卖婚姻14件,指婚落户的1件。引起离婚的原因:草率结婚的19件,夫权思想严重的19件,父母、亲属包办买卖婚姻的13件,喜新厌旧的10件,一方犯罪或犯严重错误的8件,一方生理缺陷的4件,前房子女引起夫妻不和的3件,双方两地生活的2件,其它4件。结婚年龄不到1 8岁结婚的4人,其中,最小的14岁,20-25岁的85人,26--35岁的60人,36岁以上结婚的1 7人。
从结婚到离婚不到1年的9件。其中1件,结婚4天即提出离婚。1-2年的38件,3--5年的22件,6年以上的14件。
1976年秋--1985年底,共审结民事案件2 943件,年均327件。1982年最高为501件,1977年最低为137件。
四 经济案件
1980年10月前,经济审判工作由民事审判庭办理,涉及到处刑的,由刑事审判庭民事判处。1980年10月,县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负责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1980-1985年末,审结经济案件327件,总金额为1 783 591元,年均64.6件,356 718元。1985年最高为121件,1981年最少为21件。其中,多为合同、买卖纠纷,债务纠纷案件。
五 人民来信来访
法院自成立时起,即设立接待室,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转交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有关方面处理及处解简易的民事纠纷。
1955年,收到人民来信200件,来访212人次,计412人(次)。其中,自调218件(次),转有关单位处理123件(次),是非不清,撤回处理的71件(次)。
1980年,收到人民来信1 854件,来访1 513人次,计3 367件(次)。已结人民来信1 837件,已结人民来访1 494次,计3 331件(次)。未结人民来信来访36件(次)。
1981年,收到人民来信833件,来访864人次,计1 697件(次)。自结来信303件,转有关部门处理的508件,因事实不清,是非不明,经工作主动撤诉的22件。自结群众来访427人(次),转有关部门处理的394人(次),因事实不清,是非不明,经工作主动撤诉的43件。1985年,收到人民来信444件,来访1 777人次,计2 221件(次),分别做了处理。 人民来信来访情况统计表(附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