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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志》
 
 
第六篇 公安.司法
 
 
第三章 审判
 
 
第五节 案例
 
    
    一  郑德吾反革命案
    郑德吾,别名郑馨谷,男,1888年11月20日生,大学文化,原籍宾县,家庭出身地主。
    郑德吾,19 13年于北京农政学校毕业后,在宾县任教员,劝学所所员、所长,农林试验场技师,县财务处主任,伪县财务科长,1936年因病退职。1939年,任宾州街工商会常务理事,宾州街协和会分会副会长。1945年8月15日,伪政权解体后,郑馨谷参加宾县治安维持会,任民生部长。同年9月9日,成立宾县国民党部,任书记长。11月21日,县国民党部被查抄后逃往外地。1951年5月1日,在大连市逮捕归案。被逮捕后,经多方查证,8次审讯,审清1945年8月15日日寇投降后,郑馨谷于9月9日接受国民党吉林省党部主任石坚委任,成立宾县国民党部任党部书记长,积极在城乡发展组织,网罗伪军警、宪、特与土豪劣绅,组织青年同盟,出版青年报,以待中央接收。宾县国民党部被查抄后,郑馨谷闻讯逃至四合庙,勾引“中央先遣军”赵伦田、刘宝林,于1945年11月24日晚,纠集400余人,进入宾县城,袭击中共中央北满分局,枪杀我军战士10余人,群众3人,抢走步枪100余支,机枪3挺,汽车1辆的罪行。审清郑馨谷劫掠宾县后又逃往哈尔滨,与松江省国民党部主任曹向阳等人组织中央先遣军松江指挥部,收编土匪,企图暴乱。后因土匪渐被消灭,郑等人计划未能得逞。郑馨谷不甘心失败,又逃往长春、沈阳等地匿居。1949年6月16日,向大连市政府登记本人履历,避开犯罪事实。县审判委员会按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七条一、三项,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处郑馨谷死刑。
    二  祖克林、李清杀人案
    1961年12月22日,县公安局接到平坊公社石洞大队自立屯反映,李连财死的突然,死因不明,怀疑是其妻李清与奸夫祖克林所为。县公安局经调查群众证实,李连财之妻李清与单身汉祖克林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李连财夫妻时常吵架。李连财之死与此有关。群众又证实,李连财于12月16日去平坊公社卫生院看病,抓回汤药1剂,吃头1淋时未反映,17日早吃第2淋药几分钟后死去。死时嘴吐白沫、带血,经解剖李连财尸体,由哈尔滨市公安局第三处犯罪对策科学技术科司法化验鉴定书认定,死者李连财生前服下氰化钾。县公安局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于12月28日对祖克林、李清进行拘留审查。经4次审讯,审清祖克林、李清杀害李连财的犯罪事实。祖克林,男,40岁,农民出身,民族,汉,无文化,住平坊公社石洞大队自立屯。李清,女,35岁,民族,汉,无文化,20岁与李连财结婚。与祖克林同住一屯。祖克林与李清在1959年即开始通奸。1960年,祖克林妻子死后,搬进李连财北炕住,与李清时常奸宿,李连财发觉后,时常争吵。祖克林为达到与李清结婚目的,产生杀害李连财念头,主动与李清商量,李清表示同意。11月末,祖克林交给李清包氰化钾,李清将药掺入鸡蛋水中,李清侄女李桂芝发现鸡蛋水变红色,而倒掉。第2次,李清将氰化钾掺入冻豆腐中,李连财吃完又吐了。第3次,1961年12月17日早晨,李清按祖克林指意,将氰化钾掺入李连财所服第2淋药水中,李服后当即死亡。县公安局根据祖克林、李清杀害李连财的犯罪事实,于1962年1月3日,向县检察院报送逮捕、起诉,祖、李2犯对杀死李连财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962年1月20日,对祖克林、李清杀人1案进行合议,判处被告祖克林死刑,李清死刑,缓期2年执行。同年1月21日县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被告祖克林死刑,李清死刑,缓期2年执行。1962年,将祖克林、李清杀人1案,报哈尔滨市人民法院,省高级法院.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于1963年1月,将杀人犯祖克林执行枪决,李清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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