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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志》
 
 
第六篇 公安.司法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三节 民事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一般的民间纠纷由公认的民间调解员解决,俗称"说客"或"屯不错"。这样的"说客"或"屯不错"一般的由长辈或有一定威望,有说服能力的人充任。事情发生时临时聘请,经劝说、议和,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1950年后,村、屯设有治安员。1981年后,各村屯都设有调节组织,具体调解民间纠纷。
    1981年,全县设调解组织441个,其中,村级调委会244个,乡(镇)所属企业单位调委会133个,国营或集体工厂有调委会56个,调解人员计l 817人。一年间,各级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纠纷3 761件,相等于同期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8倍。通过调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或转化,预防犯罪,防止非正常死亡17件。1982年,共调处各类民事纠纷2 972件,占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5.6倍,避免矛盾激化和转化297,防止非正常死亡23人。各级调委会对纠纷案件做到及时就地解决,减少向上诉讼。满井乡全年只上交疑难纠纷4起,协助法院共同处理3起,起到了"一道防线"的作用。
    1983年初,整顿调解组织,每一乡(镇)都有调解领导小组,由79人组成,共计185人。村(街)与企业事业单位有调委会484个,有调解员2 420人,屯与基层企事业单位有调解小组3 295个,有调解员6 978人。以乡(镇)为单位培训调解员4 500人。全年处理民事纠纷3 227件,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7,倍。其中,基层调解组织处理2 161件。
    1984年,全县共有调解员4 647人,其中,党员占77%。调解民事纠纷3 059件,占法院受案的4.5倍。其中,调委会调处2 135件,司法助理调处924件;属一般民事纠纷2 763件,轻微刑事纠纷296件;防止矛盾激化31件,防止非正常死亡13人。调解率为95%,调解成功率为97%。民事纠纷与1983年比,下降94%,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下降17%,民事纠纷引起非正常死亡下降25%。有76个调解委员会,未向法庭或司法助理交民事纠纷案件。
    1985年6月,22个乡(镇)建立司法办公室,聘请工作人员29人。本年全县共调解民事纠纷3 088件,占法院受案数的3.6倍。其中,司法助理员调处716件,调委会调处2 3 72件,一般民事纠纷2 520件,轻微刑事纠纷568件,防止矛盾激化41件,防止非正常死亡7r人。调解率为97%,调解成功率为98%。民事纠纷案件发生率比1984年上升O.01%,非正常死亡率下降了35%。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下降19%。有86个调委会未上交民事纠纷案件。
    全县司法办,一年中调解疑难纠纷625件,为两户一体提供法律帮助6件,协助办理各类公证事项205件,解答法律询问101件,代写法律文书16件,调解生产经营纠纷26件,调处经济纠纷120件,调处合同纠纷17件,总收费14 2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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