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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志》
 
 
第七篇 农业
 
 
第一章 生产关系
 
 
第一节 所有制
 
    
    一、土地私有制
    1861年,蜚克图站迤东地方开始放荒后,大批"流民"进入本地垦植,土地关系出现民田和公田两种土地占有形式。一家一户凭照开荒垦植,土地属农民私有财产,准许民间自由买卖,和承担赋税关系。这是本县土地私有制之始。
    1862年后,由于大规模招垦放荒,相继出现"刘揽头"、"常揽头"等包揽荒地经营户,各承领官荒3 000-5 000垧不等。"刘揽头"在常安、宁远一带领有大片官荒,除转手兑于他人部分荒地外,自家尚有好地3 000多垧。
    1862--1909年,宾境较大的占荒户有杨家烧锅、侯至恩、前后地局子,马可关、张大房子、肖广、玄大院、前后姜家,张家烧锅等14户。其中,占荒最多的是侯至恩,所占荒地范围,包括平坊、松江两个乡镇,面积方圆不下700余平方里,可耕熟地3 000多垧。其余各户占官荒皆在干垧以上。
    1923年调查:全县陆续出现杨国森、砂山单家、管会堂等大小有地户2万余户。其中,拥有500垧土地以上的有20户,100~500垧土地的有500户,40~100垧土地有2 500户,40垧以下的1 7 000户。到1 928年,全县人均占有土地0.95垧。这时,全县土地24.2万垧。官田450垧,私有土地241 550垧。其中,1 7,.52万垧土地集中在3 220户(最少每户40垧以上),而92.53%的农户仅有6 655垧,每户平均O.61垧。全县农户平均3垧以下者占23.1%,3-10垧者,占33.6%,10--30垧者占31.9%,30垧以上者占11.4%。土地大量集中,大户便出租土地,招佃垦植,对无地或少地的佃户进行苛刻的剥削。当时,上等土地每垧地租1.8-2石;中等土地每垧地租1.2-1.5石;下等土地每垧O.7-1石。租粮以大豆、谷子、高梁3色粮中等为限。宾县第三区(现居仁、宾西)每垧地租2.3石,占每垧地产量的41.82%,是原吉林省东部地区(10县)地租较高的县份之一。
    1932年初,日本军国主义者占领宾县后,逐步实行并屯和搞"集团部落",强迫山区零散居民搬迁,制造大片无人居住地带,使大片土地荒芜。这时的土地关系,除被强行侵占的满拓地、开拓地、防水地外,仍是以封建剥削为主体的土地私有制。
    1946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始反奸清算和土地改革。1947年,按照中共中央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平分土地,没收地主土地,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全县共分土地160 7,51.75垧,人均土地0.55垧。其中,15.2万翻身农民(指无地或少地的)分得了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
    二  土地集体所有制
    1 互助组
    土地改革打破了封建的生产关系,开展大生产运动,逐步建立了新的生产秩序。1.947年,在农村陆续出现换工插犋组织,一般由3-5户农民自拔对象组成。参加换工插犋组的人、畜拉平,以工换工。换工插犋虽解决了生产需要,但两利不清,多不巩固。1948年春,全县组织8 796个生产组,铲趟时坚持下来1 444个,占原组数的16.4%。1949年后,换工插犋进一步发展到季节互助和常年互助两种形式。到1951年,互助组发展到11743个。其中,常年互助组3 907个,季节互助组7 836个,入组农户占总农户的80%以上,土地仍属私有制。 
    2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在组织起来,互助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示,1952年春,全县试办东升、红星、新兴、前进4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5年,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已发展到755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43.7%。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将个人的土地、耕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做价入股分红,做为发展农业生产的集体投资。但仍保留农民土地和其它生产手断的私有权,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实行计工计酬,按劳分配,不断扩大公共积累。  
    1955年下半年,合作化运动进入高潮时期,全县新建初级社676个,基本上以1个自然屯为1个初级社。这时,农村个体经济只有2 442户,占总农户的4.3%。
    3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10月,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扩大),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全县农村掀起合作化大发展高潮。在较短时间内,共建立211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56 037户,占总农户的97.6%,耕地252.6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99.56%。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耕地为集体所有,其它主要生产资料作价(车、马、大农具等)归集体所有。至此,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范围基本上是1个行政村1个社。每社200-300户,9 000-15 000亩耕地。小社1 200-1 300多口人,大社1 700-1 800口人。自然屯划为生产队,1屯1队者多,较大自然屯划分2-3个生产队。也有2个自然屯组成1个生产队的。经营方式是大队统一核算,小队组织劳动,"按劳计酬,多劳多得”。
    4 人民公社
    1958年8月,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县按照省、哈尔滨市委指示,在9月以乡为单位建立了18个人民公社,实现了人民公社化。这是工、农、商、学、兵相结合,"政社合一"的基层组织。它的出现,不仅扩大集体所有制范围,且被看成是由“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由“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最好的组织形式。人民公社建立后,原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公社的耕作区,后改为管理区,1960年,改为生产大队,下辖生产队。人民公社经营管理范围,包括计划、劳动、财务、物资4个方面。它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仍以大队为经济核算单位,劳动计酬实行评工记分和记件包工。1967年后,推行大寨记工法,先评后定,男女一拉平,秋收阶段则卯分,同工不同酬。随着人民公社化的出现,中央提出了高举"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口号后,全县出现了“全面跃进”形势。由于过分强调“一大二公”和高速度发展,出现了"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瞎指挥风、特殊风”等五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加之严重自然灾害,使粮食生产大幅度下降,农民处于低标准,瓜菜代的最困难时期。1961年,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和《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后,"五风”基本克服,全县退赔平调总额达3 200万元,确定了三级(社、大队、队)所有,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农业生产逐步恢复并有发展。
    5 农业生产责任制
    合作化的发展,确认了土地集体所有制。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条例修正草案》颁布,确认"生产队(含生产大队、人民公社)经营的土地(含社员宅基地、自留地)和以后经批准开垦的耕地,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生产队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小片荒山、荒地、林地、草原、水面等土地,均属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全县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3 484 708.4亩,占全县总土地面积60.2%。其中,乡、镇所属土地104 673.6亩,占土地总面积1.8%,村属土地172 073.9亩,占土地总面积3%,生产队属土地3 207 961.8亩,占土地总面积55.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这些土地所有权没变,但其经营和使用权相继发生了新的变化。
    1981年,糖坊公社远景三队,首先自发的实行大包干生产责任制,农业发展1年巨变。遵照中央、省、地委指示,1982年12月30日,中共宾县委做出决定,全面推行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1983年,农村产业结构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改变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和统一经营,集体劳动的组织经营形式,实行了以户经营,联产承包。1984年,农业生产发展迅速,确立农民经营自主权,完善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户占全县总农户的97.3%。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不但促进了农业的发展,而且促进了各种专业户的发展。据统计:家庭承包专业户33 057户,占总农户的33.1%,重点户15 709户,占总农户的15.7%。专业村261个,联合体从无到有,已发展到858个。在推广新立乡徐生开发性承包经验之后,宾县成为黑龙江省第1个在全县范围内搞开发性承包的县。全县22个乡镇开发性承包达到2 456户,承包五荒面积16万亩,占应承包面积80%以上。
    1984年,有1 207个屯调整了过于零星而又不便耕作的承包土地,使土地适于以户经营,同时把大片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把捆在土地上的大批劳力解脱出来,开发多种经营。 
    “两户一体"(专业户、重点户、。个体)逐步成为农村产业结构的基本形式。实行生产责任制后,专业化生产与小规模联合经营相结合,传统的农民家庭式生产逐步转向社会。指导性计划,劳动秩序,土地经营,技术开发均有新的进展,经营管理范围不断扩大。两户一体的发展,为商品生产疏通了渠道,调整生产关系,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在推行生产责任制中,突破了20年来所实行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固定模式,改革与发展了农村合作经济,使劳力、资金、技术、人才有机结合,形成不同的联合体。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落实,"两户一体"发展较快,一大批农民涌进流通领域,从生产者变成经营者和服务者。宾西镇1980年从事种植业的劳力占全镇总劳力83%,1984年下降到81%。到1985年,这个镇的西川村有85.6%的劳力从事工商、运输、建筑、服务等行业,而从事种植业两劳力仅古全村劳力14.4%。个体商业的兴起,对活跃农村经济起了补充作用,形成国营、集体、联合体、个体竞相发展,互利互惠的局面。 
    1985年,小联合、小群体初步形成。宾西镇西川村35个个体运输户搞联合,合理安排货运量,减少了空驶,机动车利用率由没联合前的62%,提高到联合后的85%,户户增加了经济效益。宾安针织厂依靠厂外50个个体户,为本厂生产服务,针织厂发展了,个体户致富了。新立乡南阳村五棵树屯,全屯从海城、丹东搞服装运销,个体户之间分工,运输、分发、销售各条渠道,越搞越活。西川村卑艳清于1984年个人办起工艺美术厂,与哈尔滨市挂勾,加工出口工艺品,全屯80多户以一品为主,联合生产,家家致富。
    三  公有土地
    1  官田
    1875年,本县即留有宫田。1881年,升用同期候选通判王绍元发放零荒,从杂田中拨出学田地2 137.26垧。1886年,同知善庆呈报吉林将军衙门批准,拨贡鱼用晾网地678.24垧。1896年,同知谢汝钦从诉讼案中丈出浮多地972.78垧,拨作菁化书院地。此外,还有归公庙产地722.21垧,牛痘局地598.12垧,养济院地901.65垧,以及衙署岁修地、文庙岁修地、津贴学佐地、捕盗营地等官田近8 000垧。
    2  "满拓地”"开拓地"
    1936-1937年,日伪"强化治安",并屯搞"集团部落",实施保甲法,将山区居民撵走,拆(烧)毁民房,制造"无(人居)住"地带。1937年11月15日,伪宾县公署成立"招垦整备委员会”,确立日本移民用地收买办法。内称:"凡在收买区域内之业主,......依限缴照,倘有借故推延至期不交者,即照地主不在段办法,将其土地没收,由县经营",照此办法于1938年和1939年强行收买平原地区部分连片土地。
    1939年2月,日本富山、福井两县开拓团到县135户,432人,分住财神庙,大泉子、全孝、石洞、共和、平坊等地,耕种从农民手中"收买"的土地。1944年,全孝区近千垧土地均强行圈买为开拓地,致使全区418户无地农民租种开拓地。有22户因失去土地而搬迁到外地。8年间,圈界划段共收买满拓地33 607垧,其中,耕地3 152垧,开拓地113 067垧,其中,耕地23 943垧,防水开发地767.99垧。
    1946年,全县的满拓地,开拓地以及防水开发地,均按公有土地优先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
    3  国有土地
    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最明显的变化是土地占有关系主要向集体所有和全民所有两个方面转化。土地关系变化的另一个标志就是取消了以土地为基本条件的剥削制度。国有土地,"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或者买卖、租赁土地”。
    1982年,经过全县土地划界调查,国有土地为2 303 203.8亩,占总面积的39.8%。全部由国营企事业单位经营和使用,占地1 938 725.6亩,占总面积的33.5%。其中,6个国营农场用地1 159.9亩,占企事业单位用地O.6%,9个国营林场及县苗圃用地1 848 665.6亩,占企事业用地95.4%;太平山种畜场用地1 708亩,占企事业用地O.1%,二龙山水库面积24 982.7亩,占企事业用地1.3%,其.它用地51 777.4亩,占企事业用地2.6%,县外23个单位用地181 390.1亩,占总面积的3.1%。
    在国有土地中,荒地225 760.9亩,其中,含沼泽地面积101 997.8亩。
    凡国有土地,土地权归国家所有,无论拨给国营企事业单位,城镇建设,或依法征用的土地,单位只有使用权,且均需向县土地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报请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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