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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51年开始,组织全县渔民进行登记,到1952年4月结束,沿江7个区共有渔民360户,劳力854人,渔船323只,各种网具582件。建立5个渔民会,35个渔民小组。渔民登记后,虽确定了渔籍,渔场、渔具的管理仍处于紊乱状态,一时很难掌握。从1953年起,陆续取缔一些非法渔具,到1979年9月1日停用,缴回渔业许可证。1954年7月2日,县人民政府报请松江省农业厅批准,确定八区大通河的三道沟口一大通河出口(包括马蛇子河)为鱼类繁殖保护区。每年禁捕期为1个月,由7月初一月末止。
1957年8月15日,县人委发出《关于严格禁止捕获种鱼、幼苗,切实保护水产资源的通告》,通告中规定"严格取缔'土亮子',使用小眼网(网眼2寸以下)和投毒、爆炸、鱼叉、鱼罩、密眼箔等有害鱼类繁殖的捕鱼工具",禁捕6寸以下的鲤鱼、草根、青根,4寸以下的鲫鱼、鳊花、鳌花、麻连子,6寸5分以下的白鱼、红尾、胖头等鱼类。凡合乎捕捞规定的集体或个人,经审定后,于1973年发放渔业许可证227个。1982年,核定渔业许可证,结合进行渔民登记。全县有专业捕鱼队15个(其中,有8个吃商品粮的渔业大队),兼业队、组16个。1984年,实行经济承包后,集体队、组解体,由原来31个队、组,变成227个个体户。此时的渔政工作,也由集中变成同227条船只分散联系。于此同时,无证渔民不断增加,有渔业许可证者也不缴纳渔业管理费。就此,县政府发出2个文件,按《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不缴纳渔业管理费的31个渔业许可证予以作废,取销经营权。同时,对全县捕捞渔船进行编号,对网滩进行分片管理,定网滩、定船只、定人员。对全县零星自然泡沼进行调查摸底,确定使用权,建立了渔业养殖档案。
1982年,收缴渔业管理费1.86万元,没收张网4趟,3层网7趟,扒网6趟,挂网70片,渔船2只,罚款2 090元。
1985年,充实了渔政队伍,加强了禁渔期的管理,保护了水产资源和经济幼鱼的回流。补发了养殖许可证,打击私捕乱捞,保护了渔民的合法权利,解决1起兄弟县之间渔民越境捕鱼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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