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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志》
 
 
第十六篇 能源
 
 
第二章 电力
 
 
第一节 火力发电
 
     
    1927年,商人刘毓章集资哈达洋2万,筹建东光电灯厂。1928年4月13日,东光电灯厂建成送电,宾州城安灯1 200盏,每盏每月收费1.5元。火力发电,因亏累过甚,于1928年12月,将灯厂做价兑于宾县商会接办,改为光明电灯厂。以后又改为电米厂,仅能维持县城内机关、单位、商户人家照明用。
    1946~1957年,为了发展县内电力事业,县人民政府拨出专款,陆续对旧发电设备进行改造,并兴建1处200马力蒸气机组,使城内部分工厂、企业生产,第一次用上动力电。这时,输电线路延长,城镇居民用电户增多。
    1956年,民和区首先办起小型发电厂,应用于区办工业总厂,用动力电制米、制油,是一个发合小厂。
    1958年,居仁公社也在工业总厂内利用内燃发动机办起了小电厂,开始制电、加工综造小农具、小木器,同时又办起制米加工厂,公社附近的社员都来厂加工,重点解决照明,又方便了群众。
    相继有经建、鸟河、摆渡、三宝、平坊、糖坊等6个平原区公社,分别办起了小型发电厂,每年发电2万度左右。当时,各公社有发动机38台,发电量为53万度。1961年,各小电厂因资金不足,管理不善,全部停业。县内各林场都有发电设备。大泉子林场于1963年购进发电机组,供照明、铡草、米面加工用。以后,各林场先后购进功率不同的10套发电机组,接通国电后相继停止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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