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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志》
 
 
第二十篇 商业
 
 
第一章 商业所有制
 
 
第三节 公私合营
 
      
    一  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
    1  改造前的私营商业
    1949--1955年,私营资本主义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前夕,县内私营商业经营基本是稳定的。当时是五种经济并存,游商、摊贩继续保留,市场比较活跃,街街有店,巷巷有摊,早、午、晚都能买到吃、穿、用等小商品。1955年比1949年资金增加41 200元,减少135户,人员减少544人,卖钱额增到695 800元。
    国家对私营资本主义商业采取"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宾县商业特点是进入50年代中期,国营、供销社已经能承担起生产、生活物资供应任务,但在饮食、服务、修、配、补方面还有空白。
    1949--1958年,10年间,从商品零售额方面,充分体现了利用积极一面,限制不利一面,改造与社会主义不相适应的一面。1951年,国、合、私商品零售额中,私营占33.98%,1952年,仍占24.99%。到1958年"大跃进"时,私营小摊小贩仅占O.27%。
    2  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
    对资本主义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方法上是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把资本家私人占有制度改变为国家所有制。(附表)
    1956年"私改"过程中,安排经销、代销、合作小组95户(含百货、五金、小商贩),人员122人,全年卖钱额199 919元,超额55 900元,每人平均1 638元。在1958年,有的吸收到合作组织,有的弃商务农,剩下的只有36户,均属经销、代销、合作小组形式的摊贩。
    二  合营商业
    宾县私营资本主义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国药店、荣升馆、文具店等组成3个公私合营企业。屠宰业、旅店业分别过渡到国营食品公司和饮食服务公司。国营公司为归口公司,派驻公方人员。公私合营的职工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与国营单位待遇相同,其经营方针都参照归口公司执行。私方纳入的股金,适用赎买政策,20年为限,每年付给定息。
    合营后的企业经营积极性很高,成为国营商业之有力助手。(附表)
    1958--1972年,县城有合作总店,下设3个商店和1个合作理发店。1978年,在北门外又新设1个合作商店。合作总店直属5个网点,人员75人,全年卖钱额100.5万元,纯利2 900元。1980年,全年卖钱131.4万元。1978年8月开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集体商业公司,由商业科直接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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