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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志》
 
 
 
 
 
 
第二十二篇 财政.税务.金融
 
 
    1880年以前,苇子沟地方土地、田赋、人丁银两统归阿勒楚喀副都统衙门征收。放荒时,每1平方里收压荒银2两,共开荒8.2万垧。同治四年起租,每垧纳大、小租660文,同治十二年,丁民每户纳银1钱5分,外耗羡1分5厘。光绪六年,宾州厅设治时,定有正租、站丁地租、鸟枪营地、牧场地。历数年就有一次放荒、清丈、升科等对土地面积进行查核。宣统元年,宾州升府后管辖阿城县。而阿城旗人土地,从乾隆二十一年以后不收租,光绪二十七年摊筹庚子赔款,旗地按民地7折征收。
    1911年,土地税、物产税名目繁多。新增添者积谷、学务(额地捐)及各项善举(慈善公益)、地捐、房捐、商捐、营业税、牲畜、木植税、当课、店课、税契等统由宾州厅征收。税为国家正税,捐为地方自筹税收。
    1912年后,除了沿袭清朝的田赋、税制外,又在额地捐中增加警款,营业附加税等收入。1912年,垧捐类总收2,,315 978吊,总支出476 593吊,实亏160 615吊,虽然增税,仍入不敷出。1919年12月31日财政部指令,吉林省长公署公布吉林现行税则,从此,物产税分出课税,宾县成立二等税捐征收局。1920年,宾县税捐征收总数196 886元。1921年以后,正税增加无几,而附加税逐年增加。大总统指令:北地灾祲赈济需款甚巨,在原有税捐附征一成作为赈捐。宾县自1921年1月开始征收山海、皮张、销场、斗税等12个税目。当时,税负过重,民怨沸腾。吉林巡按史弁言:;"吉林财政棼如乱丝......商民受害匪(非)浅”。
    清朝、民国的财政、金融、税收往往纠缠在一团。金融紊乱,纸币滥发,兑换比值,随时浮动。农业生产虽取得经济效益,但在钱法(币值变动)方面受害非浅。
    1931年,东北同全国其他省份一样,没有统一的货币制度,复杂的地方通货存在,带着变换无常的兑换率,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是一大障碍。"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为了在经济上实行殖民掠夺,于1932年成立伪满洲中央银行,以法令规定对东北各银行、钱号发行的纸币,以伪满币与日币兑换。初发行时与旧时银元等价,惟发行不久准备金渐亏,乃逐渐走向毛荒。社会纸币流通量1945年达到80亿元。通货膨胀程度达到最高峰,人民生活困难达到极点,普遍重视物资,轻视伪币。
    1945年秋,苏军进驻哈尔滨后发行红军票与伪满纸币等值使用。1948年,东北地区发行统一的东北地方流通券,1951年后,全国统一通行人民币。宾县历经百余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方使用国家统一的货币,从而实现了财政、金融、税务的统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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