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县志  
 
 
《宾县志》
 
 
第二十二篇 财政.税务.金融
 
 
第一章 财政
 
 
第三节 财政体制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的财政管理体制曾进行过多次改革,由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逐步过渡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但仍存在着中央对地方统得过死,管得过多的情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决定对整个经济体制进行改革,财政方面,在全国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  村事业费的收支
    1950年开始,村政府经费由国家与群众分担。国家对村政府3名脱产干部每月实行定额补助办公费大村每月拨给工薪分24分,小村22分,街政府40分。全县每月下拨3.7万工薪分。村办小学和冬学所用经费由村自筹。
    1952年,农村大办民校,村自筹款增多,按耕地面积等级摊纳。旱田一级地为2分,增一级增1分,水田一级地为5分,增一级增2分,役畜每匹(头)负担4 000元。全县村自筹款38.7亿元。其中,40.6%用于办小学,28.4%用于办民校,31%用于修路等。
    1953年,以同样形式计划自筹村事业费8.1亿元,实际完成13亿元,超收6 0.5%。
    1954年,村事业费改按上年公粮总任量1%提取,全县征收标准粮731万斤,折金额29.9亿元。本年实际征收11.5亿元。
    1956年,以村为单位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后改管理区、生产大队),为政企合一组织,国家停止拨款。高级农业社、管理区、生产大队干部参加社员分配。对五保户、困难户、军烈属补助、优抚费和各种修建、民兵训练用工等均由生产队负担。  
    民办教师工资,按中上等男劳力定工,参加社员分配。
    1983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大队(1985年改为村民委员会)提留款,按县规定每年每亩耕地提款5.20元;计提款1 107万元。其中,50%用于管理费,30%用于公积金,20%用于公益金。按此规定1985年提款1 175万元。新立乡1983--1985年提留款每亩地标准8.OO元,每年计收70万元。
    统筹款按人口、劳力、民兵、耕地面积摊纳,各乡镇标准不尽相同。
    二  乡镇财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乡镇财政实行统筹统支办法。
    1985年,全县普遍建立乡财政所,对各乡镇财政采取"核定收支,量入为出,分级管理,自求平衡"的方法,实行"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体制,促进乡级财政的发展。
    乡镇财政机构设乡镇财政所,每个乡镇5--6人。乡财政所执行党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执行县财政下达的财政收支计划,支农周转金使用计划,扩大集体资金能力,负责国库券推销,维护财经纪律,编报预决算,支持专业户发展商品生产。
    收入划分,预算内收入,含农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契税、集体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地产税、罚没收入。预算外收入,含农业附加税、电业附加税、工商税附加及自筹资金。 
    支出划分,预算内支出,行政管理费,预算外支出,自筹资金支出。
    会计制度一律按1983年财政部颁发的《财政机关预算会计制度》条例执行。
    三  企业基金
    1978年开始,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完成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可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企业还可以从当年比上年增长的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额的企业基金,不同行业分别为5%、10%和15%。
    1979年,企业试行利润留成制度,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办法。
    1980年,财政体制由过去实行"收支挂勾,总额分成"改为"分灶吃饭"。
    1981年,实行中央借款20%。
    1982年,改为省对县"总额分成",并实行向地方借款15%,而省对县则采取"分灶吃饭”办法,省集中对中央“总额分成”。
    1983年,省对县又采取"总额分成"。同年的改革还有中央对地方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县里实行一部分第一步利改税,对盈利的国营企业,国家先按一定比例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再采取一定形式,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分配。
    1984年10月1日开始实行利改税,这是做为第二步的财政改革,把企业与国家的分配关系,用法令形式稳定下来,可以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给企业以压力和活力,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1985年,县财政进行体制改革,把现行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并一定5年不变。
    财政在开源方面的改革,是充分利用企业的自有资金。原提取折旧基金50%由企业用于更新改造,其余50%由企业用于技术进步方面;企业大修理基金30%用于技术进步,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拿出70%用于技术进步。对个别亏损或微利的企业,经批准在一定期间内可实行盈利包干办法,亏损不补,盈利全部用于企业技术进步。
 
     
  附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