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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志》
 
 
第二十三篇 工商管理.物价.计量
 
 
第一章 工商管理
 
 
第四节 合同管理
 
      
    1970年,私人之间经济合同和打击投机倒把,由工商行政管理科办理。在城乡经济关系中,各企业互相之间的购销合同、产销合同、加工定货合同、预购合同、定购合同,代购代销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包销合同等都由县计委、县经委仲裁解决。
    1981年12月,国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建立了监督俭查制度。从1982年7月1日合同法实施日起,至1985年来,工商行政共受理申请备案合同89件,金额105万元,调解仲裁18件,金额13万元。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4件,金额25万元。在规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仲裁决定书或法院判决者,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都从当事人帐户中扣留或划拨需支付的款项。1984年3月开始,经县政府批准,各大系统组建经济合同管理网。各有关局、乡镇组建合同管理委员会,所属企业组建合同管理小组,监督检查,考核经济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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