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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志》
 
 
第二十三篇 工商管理.物价.计量
 
 
 
 
第二章 物价管理
 
 
    清朝、中华民国时期,宾县物价多无明文规定,多以"钱法"为转移。"钱法"即现银元、银两(库平)、官帖、永洋、哈洋等币值的折合率,每日升降变动由商会、官府公布。1908年,官府规定,官帖5吊213文折合库平银1两。大商户控制钱粮业,趸售货物,多在"钱法"变动有利时多买多卖。1909年,宾州直隶厅同知“详解全兴恒因困于钱法,进货一入手,不能销售,本即折耗1半"。1920年,吉林巡按使齐跃君禀财政总长整顿"钱法"由:民国8年现洋价90吊,至12月渐落到40吊,受直皖战事影响,又涨至70吊,现洋与官帖兑换,直接受政治、经济影响。
    零售商标价,以预测"钱法"变动为转移,有利用现洋标价者,有利用官帖标价者,官府不管,也不控制。
    1932年,东北沦陷时期,统一币制,物价暂时稳定。1941年,日本开始掠夺物资,采取冻结物价,发布“7·25"价格令,严重破坏了价值与价格关系,出现物资奇缺,物价上涨,"国币"恶性嘭胀。
    宾县解放后,物价属于自由贸易范畴。1946年10月,宾县贸易公司成立后,主要物价方针,是逐渐缩小工农产品剪刀差,把利益让给农民,促使农业发展。1950年,开始对职工发放工薪券,保证实物支付。1955--1957年省统管物价;自由市场,明码实价。1958年以后,物价全部由国家统营。196l--1962年,少数高档商品实行高价。1972年,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宾县分管物价。1975年以后,县政府对物价进行过整顿、审价和复查。1985年,物价体制进行改革,部分商品按商品价值规律办事,允许议价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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